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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票管理
赵芳春、刘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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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发票管理
【正文】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作为经济活动中记载业务往来,证明款项收付和资金转移的基本商事凭证,不仅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财务收支的法定依据,也是税务机关据以计征税款和进行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因此,加强发票管理不仅有利于控制税源,预防偷漏税,强化税收征管,也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专门发布了《发票管理办法》,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保管等具体环节的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一、发票的印制与领购

  

  (一)发票的印制

  根据现行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其他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并套用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企业生产。未经有权税务机关的批准和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印制发票、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而且应定期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取消其印制发票或生产防伪专用品的资格,收回发票准印证。印制发票的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如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技师检验制度等。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应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征得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其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二)发票的领购

  发票领购是用票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的法定程序。对发票领购程序加以规范,不仅有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发票的管理,也有利于减少发票流失和预防经济犯罪。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与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主管税务机关对其领购发票的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除了提供《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供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用章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为了确保发票按期缴销,避免流失,现行发票管理办法特规定了保全措施。根据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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