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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赵芳春、刘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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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正文】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概念

  

  从广义上说,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指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国家权力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行政法规和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税收程序法,它是以规定税收实体法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是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税收征收管理法不仅是纳税人全面履行纳税义务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也是税务机关履行征税职责的法律依据。

  从狭义上说,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就是指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经过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和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改的《税收征管法》。它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税收程序法,也是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

  

  二、我国《税收征管法》的立法沿革

  

  (一)《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在早期的税收立法中,世界各国的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总是融在同一部法律之中,一般都是在各种单行税收立法中附带一些条款规定有关征收管理的事项。这样就造成了征管程序因税种不同而异,不便于统一执行。为改变这种现状,世界各国纷纷制定统一的税收征管法或税收程序法,如日本在“二战”后制定了《国税征收法》,荷兰颁布了《直接税征收法》。

  我国由于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财政实行统收统支,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和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被忽视,税收法制不健全,全国没有专门的税收征管法,有关税收征管的规定分散在各种单行法规之中,因而税收征收管理程序极不规范。为改变税收征管制度分散、简单、不规范的状况,确保各种税收法规和国家税收政策的全面贯彻执行,加强税收征收管理,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的颁布,初步实现了我国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的相对分离,在实现税收征管制度的系统化、规范化、法律化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对促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监督管理,保证国家及时取得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该《条例》的不适应性越来越明显,矛盾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的适用不统一。对国内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而涉外的征收管理则按照各个单行涉外税法的有关条款执行。这样,对内税收和涉外税收分别适用两套征管制度,而这两套税收征管制度在征收管理的具体要求和违章处罚标准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这不仅带来解释和执行上的困难,而且也在事实上造成了适用税法的不平等,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

  2.税务机关行政执法权薄弱,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税收是国家依政治权力和法律对纳税人的无偿课征,这种无偿分配是以强制性为前提条件的,因而许多国家都赋予税务机关必要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原有的《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税收征管规定中赋予税务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限是有限的,不利于依法治税和保证财政收入。

  3.原有的税收征管法规不适用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发展的要求,在征管上缺乏统一而明确的法律规范,不能有效地对经济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4.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和税务人员执法的制约不够。随着《民法通则》的颁行和法制建设的逐步加强,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如何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提上了重要议程,而原有税收征管法规在保护纳税人权益和监督税务行政执法等方面的制度不尽完善。

  5.《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法律层次不高,对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双方的违法行为的威慑力不强,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1992年《税收征管法》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国家根据宪法、民法、刑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精神,遵照“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国家的税收收入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原则,在原《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单行法规的基础上,并参照国际惯例,于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税收征管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对其个别条款作了修改。《税收征管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税收征管工作已真正走上了系统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这部《税收征管法》同原有税收征管法规相比,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1.统一了对内税收和涉外税收的征管制度,实现了一切纳税人在适用税收征管法上的平等。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第2条明文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从而实现了我国内外税收征管制度的统一和各类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上平等待遇。这不仅有利于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也有利于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同国际惯例接轨,促进改革开放。

  2.强化了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增强了税法的刚性。主要表现在:(1)赋予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法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就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限期内若有明显转移、隐匿财产迹象又提供不了担保人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扣押、查封财产或者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暂停支付存款的税收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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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参见姚建荣:《互联网对税收工作的七个影响》,《中国税务报》,200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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