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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著作库 »  财政税收法 »  第十章 行为税法 » 文章内容
第一节 行为税法概述
赵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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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为税法;概述
【正文】

  一、行为税的概念及特点

  

  行为税亦称特定目的税,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目的,对某些特定行为所征收的税收。行为税法就是调整行为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古今中外许多国家都有对某些特定行为征收的税种,如赛马税、赌博税、养狗税、狩猎税、印花税、娱乐税、博彩税、工商登记税、培训税等,但各国征收行为税的目的不尽相同。有的国家旨在对某些行为加以限制,有些国家基于对某些行为或权益的认可,而有的国家纯粹是出于增加财政收入。我国开征行为税,主要是运用税收杠杆,对某些特定行为加以规范、引导、控制和管理,以强化政府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

  与其他税收相比,行为税具有以下特点:

  1.征收范围小,征税对象具有限定性。从广义上说,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多种多样,如营利行为、产品制造行为、产品销售行为、消费行为等。但我国现行税法只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行为,屠宰猪、牛、羊的行为,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举办筵席的行为等4类特定行为征税,其他未作规定的不征税。

  2.政策目的性强。我国征收行为税的主要目的是贯彻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调节经济运行,限制某些经济行为,“寓禁于征”,而不仅仅是为了组织财政收入。因此,行为税的调控功能处于主导地位,其财政功能处于从属地位。

  3.时间性强。行为税的设置和废止,时间性强,缺乏其他税种那样的稳定性。这是由它的政策目的性决定的,一旦征税的目的达到或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形势发生变化,行为税的有关法律规定就要调整乃至废止。

  4.税源分散,税收收入小且不稳定,因而行为税在各个时期大都列为地方税。

  

  二、我国行为税的历史沿革及体系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就开征了印花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4种行为税。1958年税制改革时,印花税被并入工商统一税之中。1973年税制改革后,行为税只剩下屠宰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税制的调整和改革,行为税的税种不断增加。到1993年底,我国共开征了屠宰税、燃油特别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13种行为税。1994年我国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针对原有税制存在问的题,对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行为税也因此得到了调整。

  我国现行的行为税体系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00年1月1日起停征)、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

  

  三、行为税的立法趋势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世界各国更加重视税法的建设。从税制结构看,强调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已不再是时代的主流,“降低所得税负,提高间接税负”几乎是各经济发达国家一致追求的目标。在税制建立的原则上,公平将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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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参见章明:《生态税与欧洲的绿色行动》,《光明日报》1999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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