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法总论 税法总论 财税法制史 外国财税法 国际财税法 财税法学人 青年学者论坛
财税法研究机构 财政法治建设 税收法治建设 财税官员论坛 财税法学者访谈 财税法论坛 财税法精品课程
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著作库 »  财政税收法 »  第九章 财产税法 » 文章内容
第五节 契税法
赵芳春、刘剑文

】【关闭】【点击:3355】
【价格】 1 元
【关键词】契税法
【正文】

  一、契税法概述

  

  历史上的契税是指在土地、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所订契约载明的产价的一定比例,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现行的契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权属转移或变动订立契约时,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契税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它起源于1600多年前东晋的“估税”。当时的“估税”规定,凡买卖田宅、奴婢、牛马,立有契约者,每万钱向官输四百;无契券者,从价百抽四,并且买卖双方都要缴纳。沿至北宋,凡民间典买田宅,要在2个月内向官输钱请求验印,名曰“印契钱”,由买者独输。从此开始以产权为由征收契税。此后,历代沿袭,并不断改进与完善。

  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适用群众的纳税习惯和要求,政务院于1950年3月31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都要缴纳契税。1954年6月经政务院批准,财政部对《契税暂行条例》进行了部分修改。土地改革完成以后,国家规定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不得自由买卖。此后契税仅限于对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而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征收。契税的征税范围大大缩小。到1956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城市的私有房屋大部分转为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转移房产的现象大量减少,契税的税源近乎枯竭。有的省、市先后停征了契税。

  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国家重新调整了土地、房屋管理的有关政策,房地产市场逐步得以恢复和发展。为适用新形势的要求,1981年11月财政部发出《关于改进和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契税的征收管理。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该条例于1997年7月7日发布,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新的契税条例的颁布,使我国契税立法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使契税征管更加规范。

  契税自开征以来,不仅有效地保障了房地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和减少了产权纠纷的发生,也为国家筹集了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房地产业必将成为国民经济中的主要产业之一,房地产必将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消费热点。在这种形势下,调整和完善契税法律制度,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对增加财政收入、调控房地产市场、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契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一)契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现行契税的征收范围具体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 ...更多

【提示】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阅读全部内容!如果您想继续阅读,请登录注册成为会员!

【版权声明】未经财税法网(http://www.cftl.cn)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关闭
本栏其他文章
·第四节 土地税法   (赵芳春、刘剑文)[2004/2/22]
·第三节 房产税法   (赵芳春、刘剑文)[2004/2/22]
·第二节 资源税法   (赵芳春、刘剑文)[2004/2/22]
·第一节 财产税法概述   (赵芳春、刘剑文)[2004/2/22]
    联系我们 - 网站介绍 - 活动通知 - 祝贺网站开通   
本网站由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提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财税法网 Copyright © www.cftl.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