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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土地税法
赵芳春、刘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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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税法
【正文】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法概述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使用城镇土地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就是调整土地使用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准备对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改革,成为土地使用税,但由于各种原因,正式的法律还未出台,现行有效的仍然是《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事实上,土地不仅属于一种自然资源,也是公有财产,因而对土地征税在实质上应属于资源税,隶属于财产税系。西方学者一直把土地税归为不动产税或个别财产税之中便是例证。

  对土地征税的历史十分悠久。早在古希腊时代就已对土地征税,以后各国相继对土地征税。在以古老的直接税为主体的税法体系中,对土地课征的税收占重要地位。作为财产税最早形态的土地税延续至今已有数千年的历史。虽然目前它在各国税法体系中已不占主导地位,但仍是一个重要的辅助性税种。据统计,现今世界上对土地独立征税的国家就有29个。大多数国家则把土地作为不动产放在财产税内征收。

  各国的土地税不仅名称不同(如农地税、土地登记税、土地发展税、土地税、土地转让税、未开发土地许可证税、已开发土地税、荒地税、土地增值税、田赋、地价税等),而且税收制度、课征方法和课征标准也有明显差异。归纳起来,土地税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财产税性质的土地税,即以土地为课征对象,按土地的数量或价值为计税标准计算征收的土地税。其中,以土地数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土地税被称为田赋;以土地价值为计税依据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土地税被称为地价税。二是所得税性质的土地税,即以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土地收益额或所得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的土地税。在实践中,有些国家是按土地总收益,有的国家则是按土地纯收益,有的国家按土地的租赁收益,有的却是按土地的设定收益计征税款。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土地收益税和土地所得税。三是土地增值税,即以土地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对不劳而获的土地收益的课税。

  但是,国外学者普遍认为,从税收公平原则的角度来看,作为土地税的计税标准,土地所得优于土地收益,土地收益优于土地单位价值,土地价值又优于土地面积。而就课征土地税的手续而言,按单位价值计税,在丈量土地面积和查定单位价值之后,即可如期按率征收,有较长的持久性;按收益计税则须计算收入和扣除费用;而按所得计税还必须斟酌个人情况给以减免,二者数额的大小变化很快,几乎每年或隔2~3年就须调整。由此可见,按单位价值为计税依据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地价税最为简便,同时又能较好地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2.我国土地使用税的立法沿革

  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历史悠久。早在周朝就开始了对土地征税,但当时既不称土地税,也不称土地使用税,而称为“彻”,规定“民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意思是说每户平民耕种土地,要以一定的产量交纳给王室。彻法按土地数量课征,在实质上属于对土地的课征。以后各朝也沿袭了对土地征税的制度。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税收主要是对耕地征收的土地税和田赋,以及对人丁征收的名目繁多的人丁税。

  新中国成立初期,原政务院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征收地产税。1951年8月地产税与房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在城市中征收。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时,将对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之中,对城市的房产管理部门、个人和外侨则继续征收城市房地产税。由于我国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个人和单位对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这样,以房地产所有人为纳税人的城市房地产已名不副实。为此,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将城市房地产税分立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988年9月国务院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自同年1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内资企业和个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条例的规定,只对在城镇、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进行非农业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而对在广大农村占用农业用地的,则只需要一次性缴纳耕地占用税,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随着经济的发展,城乡界限已很难划分,扩大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势在必行。但是,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现有的以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说、房产税、契税等为主要税种的房地产税收制度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要求很不适用,这不仅障碍了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使商品房消费难以升温,也不能很好地发挥税收应有的调节功能。为此,很多有识之士呼吁国家对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进行改革,有学者甚至主张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房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立法意义

  我国开征土地使用税旨在保护土地资源,调节级差收入,加强对土地使用的控制和管理,变土地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促进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实践表明,我国开征土地使用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土地是财富之母,我国虽然疆域广阔,但因人口众多,人均土地面积有限,因而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是我国的长期任务和基本国策。多年以来,由于土地实行无偿使用,造成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不同地区、不同地段的土地实行差别税率,可以利用税收的调节功能,促使各部门、各单位有效利用土地,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并能够促进各部门、各单位依实际需要选择地段,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2)有利于调节土地的级差收入,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所谓土地的级差收入,是指由于土地所处理位置、交通条件、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客观因素所造成的土地收益的差异。土地所处位置不同,其级差收益有很大差别。所处地段条件好的企业会因土地级差收益多而获得丰厚的利润,但这种利润的获得并不是企业主观努力的结果。征收土地使用税,对条件好的地段实行较高税率,对条件差的地段实行较低税率,将土地级差收入收归国有,有利于企业之间展开公平竞争。

  (3)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广,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非农业用地越来越多,因此收入前景可观,将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拥有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土地面积的比例分别纳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地籍资料的,以证书或资料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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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参见陈少英、薛忠焕:《论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的改革与完善》,《中国法学》199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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