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税法概述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评估价值为计说依据,向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法是调整房产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房产税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税种。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开始了对房屋征税,以后各国都对房屋开征了名称各异的财产税,但最早的房产税大都采用从量计征的方式征收。房产税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从世界范围来看,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即与土地税一并征收的混合时期,与土地税分别课征的分离时期,以租赁价格为计说标准的收益税或所得税课征时期。
纵观现代各国的房产税法可知,各国房产税按其课征标准的不同,大致可分为财产房屋税、收益房屋税、所得房屋税和消费房屋税四种类型。但在实际立法时,各国对房屋征税不仅立法标准不同,而且名称也有较大差异。如泰国对房屋建筑的所有者征收房屋和建筑税,匈牙利对私人住宅和别墅征收房产税,英国对经营性房产征收营业房产税,还有的国家征收不动产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产税在财产税法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已逐渐被遗产税等其他财产税所取代。
据历史考证,我国早在周朝就开始对房屋征税,以后各个朝代也都在不同程度上对房屋征税,如唐朝的间架税、元朝的房地租、明朝的“塌房税”和清朝末年的“房捐”等,均属于房产税。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就决定在部分城市开征房产税。1951年8月政务院正式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城市中的房屋和土地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税种名称定为城市房地产税。1973年税制改革时,将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了工商税,保留下来的城市房地产税只限于对不缴纳工商税的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房产的个人及改革开放后出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1983年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后,在理论上明确了土地归国家所有,个人和集体只能拥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土地所有权,但房产可以成为私人和集体的财产并拥有所有权。于是,理论界和实际部门都提出了对房产税和土地税分而征之的要求。为此,1984年国有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时,国务院决定将城市房地产税从工商税中独立出来,同时,考虑到城市房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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