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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社会保障税法
刘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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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保障税法
【正文】

  一、社会保障税法概述

  

  (一)社会保障税法的概念

  社会保障税法是指调整征税机关与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之间在社会保障税的征纳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社会保障税,亦社会保险保险税或工薪税,是指国家为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由税务机关依法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为课税对象向其征收的一种税。

  (二)社会保障税法的特征

  社会保障税法的特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社会保障税的特征;一是与社会保障税法紧密相联的社会保障制度。实际上,社会保障税法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通过征收社会保障税来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保障纳税人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困难时的生活来源。所以,我们认为,社会保障税法的特征是由上述两个因素共同决定的,并且与个人所得税法等其他税种法有明显区别。

  1.社会保障税的对人属性明显。社会保障税法的课征对象主要是工薪所得,没有个人所得税的课税范围广泛。但征收社会保障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纳税人的发生前述情况时的生活保障问题,所以其对人属性其尤为明确和重要。

  2.社会保障税的目的性强。社会保障税的税款收入具有固定的专门用途“专税专用”,主要是用于社会保障事业,不能挪作他用。

  3.社会保障税的有偿性。众所周知,税收的无偿性是其三大基本特征之一,而社会保障税相对于其他税种而言,却具有一定程度的有偿性,这主要是因为,社会保障税是“专税专用”,入库后集中到社会保障部门或机构,而不像其他税收收入被纳入到政府预算中用作执行政府职能所需的各项经费开支。社会保障积累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并最终以退休金、失业保障金、医疗保障金或伤残保障金等形式发还给原纳税人,具有一定“返还”意思,且非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一般不能享受此待遇。

  4.社会保障税是一种累退税。社会保障税一般只就工薪所得中不超过某一最高应税额的部分课税,对非工薪所得和工薪所得中不超过某一最高应税额的部分课征,对非工薪所得和工薪所得中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不征税,而且实行比例税率,使得真正高所得收入者的税负相对较轻,导致了社会保障税的累退性。

  

  二、西方国家社会保障税法的演变

  

  社会保障税法是西方国家所得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当代所得税制中最年轻的税法,随着社会保障制度而逐步发展起来的。自从1889年德国首创了社会保障税后,英、法、美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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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参见张启耿:《论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转换》,《山西财经学院学报》1996年第6期。 
  [2] 也有些学者对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出了不同的见解,认为我国应暂缓开征社会保障税。首先,社会保障税的开征不符合赋税规范原则,税收理论依据不足,主要表现在我国转轨时期国民收入分配秩序混乱,影响社会保障税税基的大小和税源的稳定性和可把握性;社会保险税具有有偿性,不符合税收无偿性的特征。同时,社会保障福利的不可逆性会加重在职职工的经济负担;我国财政体制尚不完善,中央政府和各地方政府对财权和事权的博弈是中国几千年来一直没有真正解决好的问题,分税制和转移支付制度的不完善,使得社会保障税的出台生不逢时。总之,我国目前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时机尚未成熟。参见魏凤春、郭志美:《社会保障税暂缓开征的理由》,载《税务与经济》1999年第5期,第29-32页;马超飞:《社会保障税开征的近忧与远虑》,载《税务与经济》1999年第2期,第30-32页。 
   
  [3] 参见任立君《美国社会保障税征收管理的特级及其启示》,《税务与经济》199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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