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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关税法
傅绪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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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关税法
【正文】

  一、关税法概述

  

  (一)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指对进出境的货物或物品由海关负责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狭义的关税仅指在海关税则中规定的对进出境货品征收的税,不包括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国内税,如我国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关税属流转税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税种,具有以下特点:

  1.关税的征收对象限于进出境的货物或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的进出口商品;物品,是指非贸易性的属于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进境的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物品、馈赠物品,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入关境的个人物品。

  2.关税在货物或物品进出关境的环节一次性征收。进出境是指进出国境或关境。由于自由港、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的存在,关境有时大于或小于国境。

  进出关境的货物在进出境环节一次性征收关税后,在国内流通的任何环节均不再征收关税。根据关贸总协定的规定,对过境货物或物品不得征收关税或过境税。

  3.关税的计税依据为关税的完税价格。完税价格通常为到岸价格或离岸价格,不能确定到岸价格或离岸价格时,由海关估定。

  4.关税具有涉外性。关税的种类与税率高低直接影响国际贸易价格,因此关税经常被主权国家运用为对外政治、经济斗争的手段,关税构成有关国际条约的重要调整对象。

  (二)关税的种类

  关税的基本分类是按征税对象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

  ⒈进口税。进口税是一国海关对进口货物和物品征收的关税。进口税是最主要的一种关税,它一般在外国货物或物品直接进入关境或国境时征收,或者当外国货物或物品由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或海关保税仓库等地提出运往进口国的国内市场销售或使用,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征收。进口税有正税与附加税之分。进口正税是按税则中法定的税率征收的进口税。进口附加税是在征收进口正税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加征的临时性关税,如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报复关税、紧急进口税等。进口税是执行关税保护政策,限制外国商品进入的主要手段,也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2.出口税。出口税是指当本国货物和物品出境时,海关对出口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关税。当今各国为鼓励本国货物出口,扩大本国竞争实力,纷纷削减或废除出口关税。英国、德国、荷兰、法国、日本等国已废止出口税,美国宪法禁止对出口货物课征关税。发展中国家为增加财政收入,限制本国资源输出,仍普遍保留出口税。

  3.过境税。过境税是指对通过本国关境运输的货物所征收的一种关税。过境税在重商主义时代较盛行,开征的目的是增加财政收入,目前极少数国家开征过境税。

  我国目前对进出境货物征收的关税分进口税和出口税两类。出口税只对约47个税目的少数几种出口商品征收。

  (三)关税法的概念

  关税法是调整关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关税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即关税税则、海关税则,是指根据国家的关税政策,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对进出口应税商品、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并规定适用不同关税税率的一览表。进出口税则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进出境货物进行分类,根据货物分类制定税目税率表并对分类总规则和税目税率表的运用进行规定和说明。适用关税税率表的说明与规则也是海关税则的组成部分。目前国际通用的海关税则商品目录的编制方法是海关合作理事会制订的《海关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公约》规定的编制方法,它采用国际公认的语言,按照商品的自然属性、成份、用途、加工程度或制造阶段等不同标志对商品进行分类排队。我国的海关进出口税则采用了国际通用的海关税则商品目录编制方法。

  (四)国际关税组织与关税减让

  目前,世界上唯一的政府间国际海关合作组织是1994年10月1日由原海关合作理事会更名而来的世界海关组织。此外,由《关贸总协定》发展而成的世界贸组织也是协调国际间关税政策的重要组织。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协调国家间贸易规则,致力于消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促进国际贸易公平、自由和竞争的唯一国际机构。世贸组织继承关贸总协定的基本规则,致力于推动各成员的关税改革,消除关税壁垒。成立世贸组织的协议规定,1994年关贸总协定对世贸组织成员仍具有约束力。世贸组织所推动的关税改革主要内容,或者说加入世界组织在关税问题上的基本承诺是:透明的关税制度、非岐视的关税待遇及关税减让,重点是关税减让。

  关税减让的形式有四种:1.削减,即降低关税税率。传统的减让方式是在双边谈判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的产品对产品的关税税率一次性同时逐项降低。现代减让方式是对特定产品一律按商定的百分比分阶段降低关税税率。按照现代减让方式,所有成员相同产品的关税税率下降幅度相同,时间同步。2.约束,即承诺不提高关税率。世贸组织成员所有农产品的关税现已约束。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的关税税目约束率分别为99%、73%和98%。这说明降低关税是不可逆转的趋势。3.上限约束,即承诺将关税税率限定在现有税率水平一定的上限,即使提高也不超过上限。上限约束是一种比较宽松的减让,一种是对单项税目的税率作上限约束,另一种是对某一组产品的平均关税税率加以上限约束,甚至允许其中某项产品的税率超过上限,只要该组范围内的所有产品的平均税率不超过上限。4.维持免税,即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行零税率。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后,有近20项产品关税为零。

  (五)中国加入世贸与关税改革

  实施关税改革,是中国加入世贸的基本承诺,也是中国加入世贸后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我国关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1、关税削减。在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的推动下,关税水平不断下降。经过关贸总协定前七轮谈判,发达国家工业产品的平均进口关税由20世纪40年代的40%下降到现在的4.7%,发展中国家工业产品的平均进口关税水平降至13%左右。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关税水平进一步下降,主要发达国家工业口关税削减幅度为32-56%,农产品关税下降36-39%;发展中国家工业口关税也进行大幅度削减,如韩国为54%、印度为55%,农产品关税下降24-58%。至1999年1月1日,工业国家平均关税税率低于4%。中国“入世”后,关税应削减到发展中国家平均关税水平。根据中国与有关国家达成的加入世贸组织协议,中国关税削减的承诺是:“入世”后,立刻削减关税,并在合理期限内降低到世贸组织多数成员关税水平上。到2005年工业产品的平均关税率将从1997年的24.6%,降低到9.4%,与1998年相比降低56%,与1994年相比降低71%。其中,2/3的关税削减将在2003年实施。汽车关税税率从目前的80%-90%,到2006年降低到25%,并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入世”后至2008年,化工产品的平均关税率由10%左右降至7%,部分产品将保持高税率,如胶卷为20-40%。到2004年将农产品的进口税从目前的22%减至17.5%。至2004年,对美国优惠农产品的关税将从平均31%减至14%,牛肉、鸡禽、猪肉等产品的关税率减得更低。此外,限制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措施只能是关税。

  2.关税约束。同意约束所有农产品关税,同意削减后的工业产品关税不再提高。

  3.维持免税。同意执行信息技术协议,将半导体、计算机、计算机设备、电信设备和其他信息技术产品的平均关税,从13.3%降低到零。多数将在2003年逐渐取消,例外将在2005年取消。不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

  4.完善海关估价制度。经过1992年对进出口关税条例的修改,中国海关估价制度就其总体而言与《关贸总协定》第7条是一致的,同时也吸收了《布鲁尔海关估价协定》的合理部分,但中国海关估价制度在费用的范围和增减、计算等方面,与国际规则和惯例还有差异。海关估价中的最低限价制度也应取消。

  5.增加关税透明度。我国有效实施的有关关税及其它税费的所有法令、条例和普遍采用的司法判例以及行政决定应予公布,并通知世贸组织。关税制度本身也必须统一、公平。

  关税改革的负面影响,最主要的是关税减让可能减少关税收入,削弱关税对国内弱势产业的保护力。对此,应高度重视,但绝不能因此拒绝加入世贸。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表明,高关税并不一定能有效地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也不一定带来关税的增长。高关税容易诱发走私和缺乏竞争活力。中国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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