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维护建设税法概述
城乡维护建设税法是调整城乡维护建设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城乡维护建设税是指对有经营收入或其他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之规定,应修改1985年2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并将自1985年起至今仍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更名为城乡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范围内缴纳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虽然因为各种原因,《城乡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尚未出台,但由于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存在一系列的政策缺陷,因此,修改《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立法开征城乡维护建设税仍有其必要性。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有:
1.附加征收,缺乏独立性。目前,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其征收管理均依照主体税的有关规定,在实行分税制条件下,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难度较大。
2.收入规模小,难以满足维护城乡建设需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基较小,征收范围较窄,收入规模满足不了维护城市建设所需巨额资金投入需要。一些省、市另征城建费,出现税费并存的局面,不利于城市建设维护税的征收管理。
3.税负不均,负担与受益脱节。由于主税种的税率差别较大,造成城市建设维护税的税负因产业结构不同而轻重不均。生产低税负产品、产业结构比较简单的地区,城建收入少。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消费税的企业较仅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企业,负担更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种受益税,税负与受益应当一致,但由于有些单位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有些单位因减免主体税,有些单位增值税税负可能在某一段时期为零或负数等情况,以及对外商投资企业暂缓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造成少纳或不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使税负与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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