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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消费税法
傅绪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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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消费税法
【正文】

  一、消费税法的概念

  

  消费税法是调整消费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消费税法主要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颁布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我国消费税立法的宗旨是调节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方向,保证财政收入。

  消费税是对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商品或劳务课税的一种主要形式。消费税源于货物税。有学者将消费税分为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一般消费税实际上就是货物税,特别消费税是对特定的、限制性消费品征税,范围较窄。有的国家如美国开征的消费税征税范围包括所有消费品,实际上是货物税。我国开征的消费税属特别消费税。消费税具有以下特点:

  1.征收范围的有限性。从概念上,消费税应对全部消费品和消费行为课税,但由于消费税立法的目的通常是对特定的消费品的生产经营或消费行为进行调控,因此,各国实际上只是有选择地对部分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限制消费、节约资源、体现受益原则等均为众多国家采用为决定消费税征税范围的依据。我国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2.征收环节的单一性。消费税只在消费品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性征收。

  3.税负具有转嫁性。消费税无论在哪个环节征收,也无论实行价内税或价外税,消费品中所含消费税税款都由消费者承担。

  根据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的不同,消费税可以分为直接消费税和间接消费税。直接消费税以消费者的实际消费金额为计税依据,直接向消费者课税,纳税人和负税人均为消费者。间接消费税以消费品价金或消费佣金为计税依据,在消费品生产或销售环节征税,消费税税款随消费品价金转嫁给消费者,纳税义务人为消费品的生产经营者,负税人仍为消费者。我国及世界大多数国家开征的消费税均为间接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法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和个人构成消费税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两项条件:一是发生应税行为,即从事生产(包括自产自用)、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二是应税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即应税行为发生在消费税法效力目前所及地域范围内。具备上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社会组织,均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但对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三、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消费税法规定的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及消费行为的种类。大多数国家消费税法只对部分消费品、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虽然少数国家消费税法规定对全部消费品课征消费税,但同时规定对若干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免税。我国消费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法定的应税消费品。

  我国消费税法规定的征收消费税产品的范围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征收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后税负大幅度下降的产品,一种是需进行特殊税收调节的消费品。需要进行税收调节的消费品主要有六类:⑴过度消费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⑵奢侈品;⑶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⑷不可再生和替代的消费品;⑸非生活必需品;⑹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按照“简化、合理、科学、征税主旨明确、课税对象清晰、避免交叉划分、兼顾历史习惯”的原则,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可具体划分为以下11个税目: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其中,烟税目下设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4个子税目;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6个子税目。

  

  四、消费税的税率

  

  我国消费税法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办法征税,按不同消费品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对黄酒、啤酒、汽油、柴油实行定额税率,对其他应税消费品实行比例税率。

  消费税的比例税率共分9个档次。甲类卷烟包括各种进口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的税率为40%,化妆品、烟丝的税率为30%;粮食白酒的税率为25%;护肤护发品的税率为17%;鞭炮、焰火、薯类白酒的税率为15%;其他酒、汽车轮胎、摩托车、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税率为10%;气缸容量在2200毫升以上的小轿车的税率为8%;酒精、香皂、金银首饰、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至2200毫升的小轿车、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上的四轮驱动越野车、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上的小客车的税率为5%;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以下的小轿车、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下的越野车、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下的小客车的税率为3%。

  消费税的定额税率共分4个档次。黄酒每吨应缴消费税240元,啤酒每吨应缴消费税220元,汽油每升应缴消费税0.2元,柴油每升应缴消费税0.1元。

  从2001年5月1日起,国家对白酒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即对白酒实行从价和从量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对粮食白酒河薯类白酒在维持现行按出厂价25%和15%的税率从价征收消费税办法不变的前提下,再对每斤白酒按0.5元从量征收一道消费税;取消现行的以外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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