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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增值税法
傅绪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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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增值税法
【正文】

  一、增值税法概述

  

  (一)增值税法的概念

  增值税法是调整增值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尚未制定单行增值税法,有关增值税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规章。增值税是指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中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商品销售收入额或劳务收入额扣除非增值因素后的余额即为增值额。商品生产企业的增值额是活劳动创造的价值扣除流通企业的流通费用以及商业企业的平均利润后的余额。商业企业的增值额是销售价格减去购进价格以及流通费用中属于物化劳动消耗部分后的余额。

  (二)增值税法的特点

  增值税是由一般销售税演化而来,增值税法与其他流转税法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消除重复征税。增值税法虽规定在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各个环节均征收增值税,但由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增值额,因此可以避免以流转额全额为征税对象造成的对上一环节已征税的转移价值的重复征税。

  2.保持税收中性。增值税法规定对流转额中的非增值因素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对同一商品而言,无论流转环节多少,只要增值额相同,则税负相等,不影响商品的生产结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

  3.构成主体税法。增值税法实行多环节普遍征收,征税范围涉及国民经济各部门和生产流通各环节,税源广,保障组织充足的税收收入。因此,增值税法不仅构成流转税法的主体,而且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成为税法的主体。

  (三)增值税法的分类

  按照各国立法规定增值额内容、扣除项目不同,可将增值税法分为消费型、收入型、生产型三种。

  1.消费型增值税法。消费型增值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是一种典型增值额,它将销售收入扣除中间性产品价值、劳务支出和同期购入的全部固定资产价值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消费型增值税法允许一次性抵扣固定资产所含已征增值税进项税额。从国民经济的总体上看,消费型增值税法规定的税基相当于社会全部消费品的价值,故得其名。消费型增值税法虽然规定的税基较窄,但避免了对生产资料重复征税。

  2.收入型增值税法。收入型增值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收入扣除投入生产的中间性产品价值、劳务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后的余额,即等于工资、利润、利息、租金之和。收入型增值税法允许随同折旧分期抵扣固定资产中所含已征增值税进项税额。从国民经济的总体上看,收入型增值税法规定的税基相当于国民收入。

  3.生产型增值税法。生产型增值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为商品的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扣除投入的中间性产品价值后的余额,即等于工资、利润、利息、租金和折旧数之和。生产型增值税法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中所含已征增值税进项税额。从国民经济的总体上看,生产型增值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生产型增值税法规定的税基包含固定资产已征增值税进项税额,较前两种类型的增值税法规定的税基宽广,对经济的自动稳定作用和对财政收入的保障作用较强,但没有解决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问题,不利于鼓励投资和促进经济增长。我国当前的增值税法属生产型增值税法。

  (四)增值税法的沿革

  1954年,法国将生产阶段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首开增值税立法之先河。我国从1979年开始在部分城市试行增值税,1982年财政部制定了《增值税试行办法》,并自198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增值税暂行条例(草案)》,并自1984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后,至1993年底前,财政部颁布了几项规定,不断改进增值税立法:在计税方法上,统一按扣税法计算应纳税额;扣除项目统一规定为外购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燃料、动力、包装物和生产应纳增值税产品的委托加工费,扣除额为扣除项目金额与扣除率之乘积;简化税目和税率;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993年底,国务院颁布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按照普遍征收、中性、简化、多环节多次征收的原则对增值税进行改革: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商品流通领域,原征收产品税的工业品改征增值税,原征收营业税的商业批发、零售改征增值税;改增值税与产品税两税并立、互不交叉为增值税与消费税双层调节、相互补充;税率由12档简并为2档;采用价外税模式;取消帐簿法,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的扣税法。

  

   二、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增值税纳税人的概念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社会组织。构成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具备两项条件,一是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交易行为,二是上述交易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我国采取属地税收管辖权原则确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凡是销售货物的所在地或起运地,提供应税劳务的所在地,以及进口货物的关境在中国境内的,都是增值税的征收区域。在上述征收区域内发生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无论是何种企业,无论企业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也无论是中国居民还是外国居民,均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以海关完税凭证上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期货交割时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人;交割时由供货的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义务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增值税纳税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法公平原则,同一税种的纳税人税法上的权利义务应相同,本不应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但为便于管理、简化征收、降低成本,增值税法规定,下列增值税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按不含税价计,下同)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此外,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年应纳税销售额在30-100万元的小规模工业企业,及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小规模商业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采取查帐征收已有一段时期,且能够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个体经营者,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工业企业,该分支机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个人,但不包含已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生产经营者;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征增值税行为的企业;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

  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都必须主动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未被认定的是小规模纳税人。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预计开业当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能够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可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开业满 1 年后,年实际销售额达到标准的,应申请办理正式认定手续,未达到标准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已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如果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于第一次达到标准的公历年度的次年的1月底前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全部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的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但恢复征税之日起30内应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企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向其住所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以及主管省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县以上国家税务机关在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后30日内审批认定,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确认专用章。

  小规模纳税人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按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要求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国际分类

  根据各国立法实践,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可以分大、中、小三种类型。实行小范围的增值税的国家,只在工业生产环节对制造厂商的增加值征收增值税。实行中范围的增值税的国家,增值税的征收对象包括工业生产、商业批发和零售以及提供劳务服务。少数发达国家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扩展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以及商品生产流通和提供劳务服务的各环节,开征大范围的增值税。

  (二)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销售货物构成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当同时具备三项条件:第一,所转让的货物是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转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第二,必须是有偿转让,即一方货物通过转让货物从购买方取得货币、实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第三,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必须在中国境内。

  加工是指接受委托加工的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修理修配是指接受委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应征增值税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必须是有偿的,才负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但不包括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进口货物是指货物从国外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进口货物,无论是否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也无论是否有偿,均应当征收增值税。

  (三)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别法律规定

  ⒈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从事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即使不是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亦构成增值税的纳税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售;(2)销售代售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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