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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税法的产生与发展
刘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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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法;发展
【正文】

  

  一、税法历史沿革概述

  1.1949年前中国税法历史沿革

  税法是伴随着税收的产生、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完善起来的,而税收的产生与发展又离不开国家的产生。因此,我国税法是伴随着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的产生发展而发展变化的。

  在奴隶制的夏、商、周时期,税收的主要特点是贡赋不分,租税合一,以土地税为主,税收制度也极为简单,与此相适应,税收法制制度也处于低级阶段。

  战国时代,我国开始进入封建社会,税收制度也随之逐步完善起来,并用法律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公元前316年,秦孝公继位后,任用商鞅先后两次实行变法图强,其内容大多涉及赋税制度的变革。秦朝颁布的《秦律》,是我国封建社会第一部成文法,其中一些内容涉及到秦代的税收制度。此后,我国税法制度历经汉、三国、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等各朝各代的发展。直到清朝鸦片战争后,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关税的立法权、司法权开始丧失,盐税征收权也落入列强手中,税法建设方面无所建树。

  国民党政府时期,税收制度受西方国家影响,各个时期的宪法对税法内容均有规定。北洋政府时期,还借鉴西方国家的税制,颁布了一些新的单行税法。国民党政府时期统一税权,制定了《财政收支系统法》,还调整、修改和制定了一系列单行税收法规。

  我国社会主义税收法律制度萌芽于土地革命时期,经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并随着革命斗争的发展和苏维埃政权的建立,以及根据地经济的恢复和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土地革命时期,根据地的税制是在各苏维埃政权废除一切新旧军阀政府捐税的基础上形成的。抗日战争开始后,作为敌后抗日根据地总后方的陕甘宁边区,制定了一系列税收条例,逐步建立起了一套适合边区财政、经济和对敌斗争需要的税收制度。抗日战争胜利后,进入解放战争时期,各新老解放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了税收制度,为新中国税法的诞生作了充分准备。

  2.国外税法历史沿革

  早在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制定的《汉穆拉比法典》中就涉及到有关国家征税的规定。公元前1000年至600年的古印度法律制度中,《乔达摩法经》就设有《收入与赋税》一章;随后制定的《摩奴法典》还进一步规定了一些简单的征税准则。

  中世纪以后,各国封建制度得以确立和发展,教会势力和教会法也随之产生和发展起来。因此,欧洲各国有关征税的规定多见于通用的教会法典中。

  西方国家进入近代社会以后,资本主义税收法律制度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开始建立起来。从17世纪到19世纪初,西方国家税法在发展方面最具有历史意义的是各国纷纷确立了立宪征税制度。对美国税收立法具有巨大指导意义的则是1776年制定的《独立宣言》,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也规定了国会在征税方面的权限。

  

  二、税收法律制度的演变和发展

  

  税收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任何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都有其历史的演变过程。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税收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它经历了简单的直接税制到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再发展到现代以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这些发展阶段也基本上代表了世界主要国家的税制演变过程。

  

   1.简单的直接税税制。在封建社会,许多国家的税收主要来源于对人和对财产的征税,这是典型的直接税,主要的税种有人头税、土地税、房屋税、窗户税和灶税等。马克思说:“直接税,作为一种最简单的征税形式,同时也是一种最原始最古老的形式,是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那个社会制度的产物。” 早期的直接税是简单而粗糙的,其纳税依据是按课税对象的外部特征规定税额,这些标准如人口多少、面积大小、房屋数量等,不考虑纳税人实际支付税额的能力,也没有任何扣除,因而是极不公平的;同时,这种简单的直接税制税率固定,不具有灵活性和弹性,既不能充分满足政府财政收入的需要,也不能有效作用于经济,同时也对封建社会末期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带来了极大的损害,阻碍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故而遭到了资产阶级的强烈反对。

   2.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早在封建社会,间接税就已被许多国家所采用。如中世纪一些国家对进口商品征收入口税,对出口商口征收出口税,对经过本地的外国商品征收过境税。对本国产品,有些国家在较早的时期就开始了征收国内商品税的历史,如英国的烟捐。 但总体看来,当时间接税的征收范围并不广,其在政府财政和经济中的地位并不很重要。到封建社会发展的晚期,特别是到资本主义社会,社会生产力有了很大的发展,客观上为这些国家实行间接税创造了条件,传统的直接税体系逐渐被以关税、消费税等为主的间接税体系所取代。

   资本主义国家广泛实行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法律制度的主要原因是:第一,间接税较直接税更为隐蔽。封建社会的简单直接税给人民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人民强烈要求改变这种不公平合理的税收制度。由于间接税的税收负担不易被纳税人直接察觉,所以废除古老的直接税而采用间接税可以顺应人民的要求,达到资产阶级革命时所宣扬的减轻税负、公平合理的目的。第二,实行间接税有利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间接税是对商品课征,只要被课税商品能够按较高的价格销售出去,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就可以全部或部分地转移到购买商品的消费者身上,资本家个人只需负担较少甚至完全不需负担税收,这十分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第三,实行间接税还有利于限制和削弱封建势力。被征税的商品大多是高档消费品,主要由封建贵族消费。这样可以将封建贵族和大地主的财富从他们手中转移到资本主义政府手中,从而在经济上削弱他们的势力。

   3.以现代所得税为主的税收制度。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方式的进一步变革,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日益显现出许多弊端,已与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由于生活必需品被列入征税范围,原先对封建贵族的经济实力可以起到削弱作用的消费税主要落在广大人民的头上,加重了人民的税收负担,阶级矛盾不断激化。此外,广泛实行的间接税如果不能通过抬高商品价格转嫁出去,又会减少资本家的利润,影响生产的持续进行。当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壮大后,原先用来保护国内市场的高关税和其他保护关税政策对资本家开拓国际市场形成桎梏。与此同时,向外扩张过程中的经济争夺和政治霸权使得战争不可避免,政府的开支不断膨胀,而大幅度增加间接税和提高税率不大可能。因此资产阶级国家不得不考虑建立一种新的税收制度,现代所得税法应运而生。

   所得税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直接税税种。和原始的直接税种相比,其税源广阔、有弹性,能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且对经济没有直接的妨碍和影响,符合各项税收原则。许多国家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相继引进了所得税。更由于两次世界大战的缘故,出于减轻沉重的财政负担的考虑,客观上加快了资本主义国家税收法制化的进程,使得各国税收制度从长期实行以关税、消费税为中心的税收法律制度转变为以所得税为中心的现代税收法律制度。到了近代,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更加重视以所得税为主的直接税的作用,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并逐步从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发展,征收也越来越规范,纳入征税的收入越来越丰富,使得税基得以扩大,所得税的地位在这些国家更加强化。加上许多发展中国家也普遍推行这种税收制度,使得所得税成为一个世界性的税种,由此引起的重复征税成为倍受关注的国际税法问题。不仅如此,与所得税性质相类似的一些重要直接税种如社会保险税也都普遍开征,越发巩固和加强了这类税种的地位。

   4.当代税收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发展趋势。以上所述的是就世界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税收制度演变的历史,所归纳出的几个典型的发展阶段,它反映的是总体演变历程。但就一些具体国家,特别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税收制度的发展历程而言,不一定与上述发展阶段完全吻合。不仅如此,到了近代,不论是发达国家还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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