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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税法的要素
刘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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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法;要素
【正文】

  一、税法要素概述

  税法要素,又称课税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种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构成要素的总称。这一概念包含有以下基本含义:(1)税法要素主要是针对税收实体法,亦即各单行税种法而言,但并不排除各单行税种法中的程序性规定,如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地点等;(2)课税要素是所有完善的税种法都同时具备的,具有一定的共性,仅为某一税种法或某些税种法所单独具有而非普遍性的内容,不构成课税要素,如扣缴义务人等;(3)税法要素是对各单行税种法的共同基本内容的概括,是其总称。具体而言,税法要素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期限和地点,减免税,税务争议和税收法律责任等内容。

  关于税法要素,我们还必须明确以下几点:(1)虽然税法要素是所有完善的单地税种法都必须具备的,但从税收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来看,并非要求在每一税种法的法律条文中都必须对课税要素一一予以明确体现。在我国税收立法实践中,有时通过其他非税种法的立法形式对某一课税要素的具体内容作出规定,如《税收征管法》第五章就对违反税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较为集中的规定。因此,尽管某些课税要素没有在单行税种法的法律条文中得以具体体现,但行为人认为它们是该税种法的基本构成要素,在内容体系上是其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2)课税要素不同于课税要件。课税要件是指使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纳税人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或事件。(3)税法要素亦有别于税制结构。税制结构是指国家根据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的需要,合理构建各个税种从而形成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税收体制。税收体制主要解决国家法定的税种间的相互关系,何种税为主体税,实行单一税制还是复合税制等宏观税收问题。

  二、纳税人

  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一个税种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国家到底对谁征税的问题,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仅适用于内资企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以及印花税等暂行条例的第1条规定的都是该税种的纳税义务人的范围。

  不同的税种,规定的纳税人也不尽相同,但往往存在重复、交叉现象。同一纳税人依法可能要承担多个税种的纳税义务,比如企业除了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可能还要交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或关税等。同时,某一纳税人也可能只承担缴纳一种税的义务,如自然人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其所得从未达到过起征点,根本就不需纳税,不是纳税人。纳税人除按税种的不同予以划分外,还可按其他标准进行划分,前述“纳税主体”中已有论述,此处不再重复。

  我们还必须明确纳税人同以下两个概念的区别:(1)纳税人有别于扣缴义务人,二者共同构成纳税主体。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并不实际负担税款,且可向税务机关按所扣缴税款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税法设定扣缴义务人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简化征纳手续,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是每一税种法都具备的内容,故不是课税要素。(2)纳税人不一定就是负税人。负税人是经济学上的纳税主体,即税收的实际负担者。在间接税中纳税人往往不是税款的实际负担者,纳税人依法缴纳的税款最终通过商品价格、服务费用等途径转嫁给负税人。在直接税中,纳税人一般都是负税人。无论纳税人是否为负税人,都有义务依照税法的规定向征税机关缴纳税款。税法只规定纳税人,不规定负税人。

  三、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征税对象是各个税种间相互区别的根本标志。根据征税范围不相交叉的原则设计出来的各个税种都有其各自的征税对象,并通过税法予以明确界定。国家只能就各个税种在其各自特定的征税对象范围内征税。因此,征税对象决定了各税种法不同的特点和作用。同时,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征税的多少又直接取决于征税对象数量的多少。

  征税对象按其性质的不同,通常划分为以下四大类:(1)流转额,包括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2)所得额或收益额,包括总收益额和纯收益额;(3)财产,即法律规定的特定范围的财产,如房产、车船等;(4)行为,即法律规定的特定性质的行为,如屠宰行为等。

  与征税对象相关的有以下几个概念,应当明确它们之间的联系。

  1.计税依据。计税依据又称征税基数或税基,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征税对象体现对什么征税,属于质的规定性,计税依据则是从量上来限定征税对象,属于量的规定性。多数情况下,计税依据和征税对象是一致的,如营业税,其计税依据和征税对象都是营业额。也有的直接按税法规定的计税标准确定计税依据,如农业税的征税对象是农业收入,而计税依据是“常年应产量”。还有的需按一定标准计算出计税依据,如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所得额,计税依据则是企业收入额减除税法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计税依据按照计量单位的性质划分,有两种情况:多数情况下是从价计征,即按征税对象的货币价值计算;另一种是从量计征,即直接按征税对象的自然单位计算。

  2.税源和税本。税源是指税收的最终经济来源;税本是指产生税源物质要素和基础条件。有的税种的征税对象与税源是一致的,如各种所得税,其征税对象和税源都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或纯收入;有的税种的征税对象和税源又不相同,如各种财产税,征税对象是应税财产的数量或价值,税源却是财产带来的收益。税源是税本之果,有税本才有税源,有税源才有税收。

  3.税目。税目又称征税品目,是指税法规定的某种税的征税对象的具体范围,是征税对象在质上的具体化,代表了征税对象的广度。税目并非每一税种法都须具备的内容。有些税种的征税对象简单、明确,无进一步划分税目的必要,如房产税。当某一税种的征税对象范围较广、内容复杂时,才将其划分为税目以明确界定,如增值税涉及上千种工业产品,关税涉及的进出口产品种类更多,必须加以划分,以便于税收的征收管理。划分税目是立法技术上的需要,便于税法的实际操作。同时,规定税目也是贯彻一定时期国家税收政策的需要。对在性质上属征税对象但没有列举为税目的,不能征税。税目的指定方法可分为列举法和概括法两种。列举法是按照每一种商品或经营项目分别设计税目,必要时还可以在税目之下划分若干细目。概括法是对同一征税对象用集中概括的方法将其分类归并。列举法和概括法各有优缺点,应配合运用。

  四、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或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反映了征税的深度。在征税对象既定的情况下,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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