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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税收法律关系
刘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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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法律关系
【正文】

  一、税收法律关系概述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收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既是税收征纳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侧重于国家依法强制征税和纳税人依法无偿纳税的内容;又是税收分配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侧重于国民收入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和再分配以及国家由此形成自身财政收入的全过程。

  

  下面我们主要从税收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方面,对税收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作一概括。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始终是国家。税收征纳过程中,国家以及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能的国家机关自始至终都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固有一方主体,与另一方主体,主要不得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共同参与形成税收法律关系。税收征纳关系得以实现的基础,不是财产权利,而是国家的政治权力,因此,缺乏国家这一主体要素,就无法构成税收法律关系。国家作为税收法律关系一方主体的固有性特征,使税收法律关系区别于主体双方范围均具有广泛性的民事法律关系。

  

  2.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单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这一特征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最明显的表现就是作为税款的财产所有权的单向转移。参与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即国家和纳税人各自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等的。一般来说,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国家总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享有依法征税的单方面的权利;纳税人总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负有依法纳税的单方面的义务。因此,作为税款的那部分原来由纳税人所有的财产就无偿地转移给国家所有,形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对于这笔税款,国家不再直接返还给原纳税人,所以就表现为财产所有权的单向转移的性质。这也是税收的无偿性特征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一个本质反映。而民事法律关系总是以等价有偿为基本原则,追求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所以,税收法律关系的这一特征又使其同民事法律关系严格区别开来。

  

  3.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以纳税人发生了税法规定的行为或者事实为前提。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虽然也要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前提,但还必须同时以主体双方一致的意愿为要件。税收法律关系则不同,只要纳税人发生了税法规定的行为或事实,就产生了相应的税收法律关系,征税主体就必须依法履行征税的职能,纳税主体同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二)税收法律关系与税收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顾名思义,就是税收关系经法律确认后而体现出来的社会关系。正如我们在前述“税法的调整对象”中指出的那样,税收关系不仅包括税收征纳关系,还包括以税收立法和征管权限分工与责权关系为主的其他税收关系。那么,税收法律关系是否是税收关系在法律上的全部反映呢?我们认为,广义的税收法律关系和广义的税收关系二者在内容涵盖的范围上应当是相应对等的,即广义的税收法律关系同样也包括在税收立法和税收征管等税收活动中,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和由其授权的行政机关之间以及二者之间产生的税收法律关系,而不仅仅是指由税法确认和调整的税收征纳关系。

  

  我们之所以在对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表述中没有体现出这一点(实际上是涵盖了的)以及在对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的概括中没有涉及到,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原因:一是如同税收征纳关系在税收关系中占主导地位一样,由税法予以确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国家和纳税人在税收征纳活动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占主导地位,狭义的税收法律关系指的就是这一部分。而其他税收法律关系仅占次要、从属地位。二是以国家机关作为双方主体的税收法律关系,在有关权利义务的内容上不同于以国家和纳税人作为双方主体的税收法律关系,前者的权利和义务更多地体现为国家机关的职能和责任的内容。所以,当我们在探讨税收法律关系时一般是指其狭义的涵义。但从广义的角度,不能够排除上述其他内容。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

  

  税收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要素构成的一个整体。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按其行为的性质不同,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1.征税主体。征税主体是指参加税收法律关系,享有国家税收征管权力和履行国家税收征管职能,依法对纳税主体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国家机关。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国家才是征税主体,但是国家征税的权力总是通过立法授权具体的国家职能机关来行使的。因此,在我国,征税主体是指包括国家各级政权机关和具体履行税收征管职能的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海关两个层次在内的统一体。

  

  第一层次是国家各级政权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和各级行政机关,具体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我国的税收立法权限就是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在上述省级以上的国家机关进行分配。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最广泛和最终的税收立法权,并代表国家拥有税收收入的所有权。可以认为,其他机关都是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直接或者间接授权而拥有税收立法权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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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参见张守文著:《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版,第62-63页。 
  [2] 详见首闻《略论纳税人的退还请求权》,载《法学评论》1997年第6期。 
  [3] 参见[日]金子宏著:《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8月第1版,第23-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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