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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税法体系和税收立法体制
刘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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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法体系;税收立法体制
【正文】

  一、税法体系

  

  (一)税法体系的概念和税法的分类

  

  税法体系是指一个国家不同的税收法律规范有机联系而构成的统一整体。按照对税收法律规范进行分类的标准不同,一个国家税法体系可以有多种构成方式,但组成税法体系的全部税收法律规范是基本不变的。概括起来,税法的分类,亦即税法体系的构成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或者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有关税收的宪法性规范、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税收法规和国际税收协定等。除此之外,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税收的条款也应认为是税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归入相应效力层次的税法规范中去。

  

  2.按照税法的调整对象——税收关系内容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和税收权限法。凡是规定税收征管过程中征、纳双方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是税收实体法,如各单行税种法;凡是以税收征管过程中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是税收程序法,如《税收征管法》;凡是以税收立法权限分工和责权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是税收权限法,如《关于税收体制管理的规定》,该法主体一般为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包括税收征管机关,而不涉及纳税主体一方。

  

  3.根据税法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可以将税法划分为涉外税法和非涉外税法。凡是涉及到主权国家对不具有本国国籍的纳税人和具有本国国籍,但其纳税行为不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纳税人进行征税的税法,就是涉外税法,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还包括主权国家签署和批准的国际税收协定。除此之外,都为非涉外税法。

  

  有学者认为,按照税法制定的主体和适用范围不同,税法可以分为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法。在此,我们并不将其作为一种划分方法,主要是因为税法体系是针对单个国家而言的。而且,所谓的国际税法,尤其是构成其主体部分的大量的国际税收协定自然是各缔约国国内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各国税收法律规范的法律渊源之一。故这一划分方法并不是针对单个国家而言的,当然就更不能认为是一国税法体系的构成方式了。

  

  上述三种标准是税法的主要分类方法,也是一国税法体系的主要构成方式。此外,还有单纯按照税法的形式划分为单行税法和综合税法。单行税法,是指对每一税种单独制定的税收法规。综合税法则是将一国全部或部分税种的征税内容或者是将各种税上应当遵循的某些共同规范集中在一个法典或法律内,成为普遍适用的税法的规范,如税收基本法等。[1]由于这一划分方式中的税种与共同规范的标准并不是相对应的,会造成某些税收法律规范归属的不确定性,如税收权限法等,从而不能涵盖一国全部的税法规范。所以,我们也不认为这得税法体系的构成方式。

  

  (二)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或法律效力的不同对税法进行分类是税法体系最基本的构成方式。因此,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按照这一标准,可以划分为宪法性税收规范、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税收法规和国际税收协定等。对税法体系各组成部分的论述和对税法的各种法律渊源的论述实际上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讨论同一问题。

  

  根据“一税一法”原则,按照各个税种相应制定的税种法是构成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主体部分的税收实体法。这些税种法,除少数几个是以法律形式制定的,如《个人所得税法》等,大部分是以税收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的。还有的税种尚未以法律规定形成税种法规,如证券交易税、遗产税等。因此,这里我们主要是按征税对象不同,划分以下税收种类,从而对各个税种法有一个大概的了解:

  

  1.流转税,凡是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就是流转税。税额是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的组成部分。流转税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证券交易税等6个税种。

  

  2.所得税,以纳税人的所得额或者收入额为征税对象,又称收益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仅适用于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税、社会保障税(我国尚未开征)等5个税种。

  

  3.财产税,是以法律规定的特定的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包括房产税、契税、遗产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等9个税种。其中,资源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原来都为资源税类,考虑到其实际上也是一种特定的财产,所以也将其划入财产税类。

  

  4.行为税,对法律规定的特定的行为进行征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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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参见许建国等:《中国税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2-23页。 
  [2] 参见刘剑文、熊伟:《也谈税收基本法的制定》,《税务研究》1997年第5期,第21-23页。 
  [3] 详见刘剑文:《中国税收立法研究》,载《经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 
  [4] 参见戴海先:《略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问题》,《税收经济研究》1996年第7期,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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