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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债及国债法概述
熊伟、周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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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债;国债法;概述
【正文】

  一、国债的概念与特点

  

  (一)国债的概念

  国债,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债的一般原则,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这种债权债务关系中,国家作为债务人,根据还本付息的信用原则,通过在国内外发行债券或向外国政府、金融机构借款方式筹集财政资金,取得财政收入。在当代,国债已构成重要的财政收入形式,成为财政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

  (二)国债的特点

  国债是债的一种特殊形式,同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从法律关系主体来看,国债的债权人既可以是国内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而债务人一般只能是国家。

  2.从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看,国债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较多地体现了国家单方面的意志,尽管与其他财政法律关系相比,国债法律关系属平等型法律关系,但与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相比,则又体现出一定的隶属性和国家政策性,这在国家内债法律关系中表现得更加明显。

  3.从法律关系实现来看,国债属信用等级最高、安全性最好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债以国家信用和国家财力作为担保,一般不再需要其他特别担保,债权债务关系容易实现。一般来说,国债到期国家财政会足额偿还本息,因此,其风险很小甚至可以说没有风险。

  

  二、国债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国债可作如下分类:

  1.按举借债务方式不同,国债可分为国家债券和国家借款

  国家债券,是通过发行债券形成国债法律关系。国家债券是国家内债的主要形式,我国发行的国家债券主要有国库券、财政债券、国家经济建设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

  国家借款,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协议或合同,形成国债法律关系。国家借款是国家外债的主要形式,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组织贷款等。

  2.按偿还期限不同,国债可分类定期国债和不定期国债

  定期国债,是指国家发行的严格规定有还本付息期限的国债。定期国债按还债期长短又可分为短期国债、中期国债和长期国债。短期国债通常是指发行期限在1年以内的国债;中期国债是指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10年以下的国债;长期国债是指发行期限在10年以上的国债。

  不定期国债,是指国家发行的不规定还本付息期限的国债。这类国债的持有人可按期获得利息,但没有要求清偿债务的权利。如英国曾发行的永久性国债即属此类。

  3.按发行地域不同,国债可分为国家内债和国家外债

  国家内债,是指在国内发行的国债,其债权人多为本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本付息均以本国货币支付。

  国家外债,是指国家在国外举借的债,包括在国际市场上发行的国债和向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及其他非政府性组织的借款等。国家外债可经双方约定,以债权国、债务国或第三国货币筹集并还本付息。

  4.按发行性质不同,国债可分为自由国债和强制国债

  自由国债,又称任意国债,是指由国家发行的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认购的国债。它是当代各国发行国债普遍采用的形式,易于为购买者接受。

  强制国债,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按照规定的标准,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的国债。这类国债一般是在战争时期或财政经济出现异常困难或为推行特定的政策、实现特定目标时采用。

  5.按使用用途不同,国债可分为赤字国债、建设国债和特种国债

  赤字国债,是指用于弥补财政赤字的国债。在实行复式预算制度的国家,纳入经常预算的国债属赤字国债。由于经常性预算缺乏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且不会产生任何直接的收益,因此,一般各国预算法都禁止发行赤字国债。

  建设国债,是指用于增加国家对经济领域投资的国债。在实行复式预算制度的国家,纳入资本(投资)预算的国债属建设国债。

  特种国债,是指为实施某种特殊政策在特定范围内或为特定用途而发行的国债。

  6.按是否可以流通,国债可分为上市国债和不上市国债

  上市国债,也称可出售国债,是指可在证券交易场所自由买卖的国债。

  不上市国债,也称不可出售国债,是指不能自由买卖的国债。这类国债一般期限较长,利率较高,多采取记名方式发行。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发行的国家内债种类有20世纪50年代发行的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经济建设公债,80年代以来发行的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特种国债、国家建设债券、财政债券、保值公债和特种定向债券等。

  近年来,我国发行的国债种类主要有记帐式国债、无记名国债、凭证式国债和特种定向债券。记帐式国债,以记帐的形式记录债权,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发行和交易,可以记名、挂失。无记名国债,以实物券面的形式记录债权,不记名、不挂失,可上市流通交易,历年来发行的无记名国债券的面值分别为1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500元、1000元、5000元、10000元等。凭证式国债,以“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记录债权,是一种国家储蓄债,可以记名、挂失,不可上市流通。特种定向债券,以“特种定向债券收款凭证”记录债权,为不可上市国债,面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发行。

  

  三、西方国债理论的历史发展

  

  1.西方传统国债理论。西方国家的国债理论从主导思想的分歧来看,可以分成两个阶段, 20世纪30年代以前是一个阶段,主要是属于自由资本主义历史时期,对国债的基本态度是否定的,这主要源于当时的经济学家们反对国家干预的思想。

  

  英国著名哲学家和经济学家大卫·休谟对此有一个经典的论断,即国家如果不能消灭国债,国债必然消灭国家。亚当·斯密则认为,政府借债是因为当权者奢侈而不知节俭。政府在平时能维持收支平衡已是万幸,很少能有积蓄以备不测之需,一旦遇到战争等突发事件,只能采取借债的办法。国债助长了战争,鼓励了奢侈。当国债数额增大时,国家又不会公道地偿还,而只是提高货币的名义价值行赖帐之实。其次,国债是非生产性的,政府举债是抽取国家一部分用以维持生产性劳动的民间资本用于非生产性的国家开支,这样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大卫·李嘉图对国债持同样否定的态度。他认为,国债的负担不在于利息转移,而在于原有资本被国债本金抽走所产生的损害。当政府收入不足时最好采取税收的方式。税收与国债相比,政治上的优点是:用税收弥补军费支出时,人民马上会感到战争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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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参见龚仰树著:《国内国债经济分析与政策选择》,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 4月第1版,第11-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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