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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预算管理职权
熊伟、周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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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预算管理职权
【正文】

  一、预算级次与结构

  

  一级政府就有一级预算。各级政府的财权大小要通过预算收支范围的划分具体体现出来。政府的活动范围和方向又受到预算收支规模的制约。在现代社会,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多级预算。国家预算一般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我国的国家预算,根据国家政权结构和行政区划的不同,可以分为中央预算、地方预算、各级总预算和单位预算。中央预算即中央政府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中央各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直属单位,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包括省(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预算、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级预算、县(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预算和乡(乡、民族乡、镇)级预算。地方各级总预算由地方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政府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政府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政府预算。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二、预算管理职权

  

  明确划分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权,是保证严格依法管理预算的前提条件,也是保证各级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等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的必要措施。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预算法对预算管理的职权划分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各级权力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实施预算管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基本职权。依据我国预算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主要有:(1)审查权,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批准权,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3)变更撤销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主要有:(1)监督权,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2)审批权,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3)撤销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的决议。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地方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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