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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中国现行财政收支划分法的主要内容
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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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现行财政收支划分法;主要内容
【正文】

  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和作用,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地方财政承包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为此,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这是我国财政收支划分法的主要法律文件。此外,《预算法》中关于预算级次的划分、预算收支的范围以及预算管理的职权分割等内容事实上构成财政收支划分法的重要内容。1995年开始中央从收入增量中拿出20亿元实行一种新的无条件转移支付办法,并发布了《过渡转移支付办法》,这也是我国财政收支划分法的法源之一。

  

  一、分税制的主要内容

  

  1.划分财政级次

  《预算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五级预算,分别为:①中央;②省、自治区、直辖市;③设区的市、自治州;④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⑤乡、民族乡、镇。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但《预算法》并未对上下级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收支范围如何划分作出规定,而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也只限于笼统地分割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财政权力。所以我国目前地方财政法治建设亟待加强。

  2.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范围的划分

  根据《预算法》规定,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

  (1)中央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承担并列入中央预算的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和中央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主要是有关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及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需支出及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中央本级的预算支出主要包括:国防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农支出,由中央负担的国内外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以及中央本级负担的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

  (2)地方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由地方财政承担并列入地方预算的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和地方规定上解中央的支出。包括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支出。地方本级支出主要包括:地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部分武警经费,民兵事业费,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经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3.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范围的划分

  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1)中央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纳入中央预算,地方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按照规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其中,中央固定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和)利润,中央企业上交利润等。

  (2)地方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纳入地方预算,中央预算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收入。其中,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包括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税(待征),土地增值税,地方企业上交利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3)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对同一税种的收入,按照一定划分标准或者比例分享的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收入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收入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收入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收入作为中央收入。

  4.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财政转移支付

  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上下级预算主体之间按照法定的标准而进行的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从理论上说,转移支付既包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上级地方政府对下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又包括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下级地方政府对上级地方政府的财政缴款,但在世界各国的财政收支划分体制下,由于中央财政集中全国大部分财力,而地方政府承担了全国大部分消耗性财政支出,因此,地方财政必须有相当部分依靠中央财政拨款,所以转移支付一般只表现为上级政府将其财政收入转移给下级政府,以增加下级政府的财政供给力。

  我国现行转移支付制度已经由行政法规形成全国统一规定的还只限于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省级以下地方政府相互之间的转移支付制度仍然是由各地方自行制定的,未能实现规范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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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参见钟晓敏著:《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论》,立信会计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154-155页。 
  [2]参见陈共主编:《财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第2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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