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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财政收支划分的理论与实践
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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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外国财政收支划分;理论;实践
【正文】

  一、美国财政收支划分法

  

  1.财政级次。作为一个典型的联邦制国家,美国在政府机构上分为联邦、州和地方三个层次,它们各自按照法定的权限和行为方式行事。宪法既规定了联邦地位高于州的原则,又强调了联邦和州分权的原则。与此相适应,这个国家也实行联邦财政、州财政和地方财政三级管理体制。三级政府各有其相对独立的财政税收制度和法律,各自编制、审批和执行本级预算,且程序复杂。上下级预算之间的主要联系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补助和拨款。联邦预算由直属总统的行政管理和预算局(独立于财政部之外)负责编制,然后由总统提交参众两院审批,待国会批准后再由总统签字生效。州预算由州长所属的机构负责编制,然后提交州议会审批,州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不接受联邦政府的直接控制和干预,更不需要报经国会审批。建国初期,美国的联邦制结构比目前要松散得多,联邦政府的财政权力也小得很。在20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美国财政体制在集中和分散方面几经变化,但总的趋势是联邦财政不断强化,联邦政府的财权财力明显扩大,其中央财政的主导地位得以确立。

  2.各级政府支出范围的划分。在美国,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关系重大的事务是集中在联邦政府的,而区域性和地方性极强的事务则主要由州和地方政府承担。同时,在某些项目上,各级政府所行使的职责可能会出现一定的交叉,但这种交叉并不是随意性的,而是公共产品层次性、外溢性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联邦政府支出通常划分为国防、人力资源、物力资源、净利息和其他等五大类,其中人力资源支出又包括教育、培训、就业和社会服务、卫生、医疗照顾、收入保障、社会保障、退伍军人福利和服务;物力资源支出包括能源、自然资源和环境、商业房屋信贷、交通设施和地区发展;其它支出的内容有国防事务、一般科学、空间技术、农业、司法管理,一般政府行政、财政补贴。州和地方政府财政支出主要包括教育、公路建设、公共福利、卫生保健、公共基础设施等支出。

  3.税收分割的方法。美国政府划分税收权限的做法属于税权分散型,其特点是赋予各级政府很大的税收权限,尤其是地方在税权上的自主性相当大。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权均各自行使属于本级的税收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解释权、开征停征权和调整权等,因而形成了统一联邦税收制度和有差别的州和地方税收制度并存的特定格局。为了防止因协调不良而产生的各级政府间税收分配政策上的矛盾,美国宪法第1条第8节规定,美国最高法院权对地方政府的不适当税收课征作出停止的判定。同时该宪法第1条第10节还规定,禁止任何州课征进出口关税。

  在美国,划分税率和划分税种是确定各级政府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的主要形式。在划分税率的情况下,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均对同一税源或同一纳税人拥有征税权,只是权力有所侧重,征税比率也不尽相同。在划分税种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由联邦和州分别征收,但税源的大部份划归联邦政府。除此之外,联邦政府课征的税种还有社会保障税(即薪给税)、公司(所得)税、关税、消费税、遗产及赠与税等等。由于州一级也拥有宪法所赋予的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所以各州在税收种类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从总体上看,州一级的税收结构是以销售税和公司税为主体,并辅之以其他若干税种。地方政府的税收以财产税为主,同时还包括个人所得税和销售税等。为了解决因各级政府税收制度和政策多样化而可能带来的问题,美国在税收协调上通常采取的措施有:①在三级政府间签订协议,规定州、地方税法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同联邦税法接近,并且建立相同的税务审计程序;②联邦政府采取税收扣除、抵免或免除的形式,将一部分税收转移给地方,从而一方面避免和消除国内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负担,另一方面增加州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督促那些未开征此税的地区引入该税种,达到缩小各州、地方之间税制结构差异和减少相互间税收竞争的目的;③对烟税等特别税先由联邦政府统一征收,再按来源将税款返还一部分给州和地方,以减少各地在特别税种上的竞争,增强相互间的协调。

  4.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在过去40年间,美国联邦政府向下级政府的拨款不仅在绝对数额上,而且在占联邦总支出的百分比上都有所增加。联邦拨款占州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比重也在不断上升。与许多发达国家不同,美国联邦政府对州和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的绝大部分是有条件拨款,而不是无条件拨款。尽管三种形式有条件拨款(封顶配套拨款、不封顶配套拨款和有条件整额拨款)都会被采用,但最常用的是封顶配套拨款。联邦政府通过有条件拨款的形式介入州和地方事务的情况非常普遍。比如1991年国会通过了一项控制酒后驾车的法律,对那些实施反酒后驾车规定的州给予拨款。自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里根政府开始,分类拨款形式开始流行。虽然其仍然需要配套资金或项目,但与以前规定大量细节的专项拨款相比,接受分类拨款的州和地方政府在资金使用方向上具有更大的灵活性。1982年通过的就业培训法案就是这种拨款形式的一个实例。只要符合劳工培训这一主旨,不论州或地方政府设立何种项目,该法条就为他们提供联邦拨款。不过,尽管里根政府多方努力,分类拨款仍然未能超过专项拨款而在联邦政府向州和地方政府拨款中占据主要地位。

  

  二、德国财政收支划分法

  

  1.财政级次的确定。德国也是联邦制国家,其多级财政的设置和管理体制与美国有相似之处。德国的立法权相对集中于联邦,其财政级次分联邦、州和地方三级,联邦一级有财政部,州设立财政局,并在以下各级政府设立分支机构。联邦财政部对州、地方财政部门同样没有领导关系,但在联邦设有“财政计划委员会”,成员主要为联邦、州和大的地区的财政机构负责人,委员会的主持人为联邦财政部长。该委员会每年举行若干次会议,它虽然无权通过任何决议,但可以在处理各级政府间财政乃至经济关系方面起到协商作用。此外,各州财政局还有一个无联邦财政部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旨在协调各州之间的财政体制和政策,主席由各州财政局长轮流担任,任期一年。

  2.政府支出范围的划分。属于联邦政府的职责为:国防、外交、海关、边防、制币和货币管理、远程公路、铁路和航空、邮电通讯、农业政策和社会保障等;州政府的事权为治安、教育、科学研究(联邦政府也参与高校与跨地区的科研开发)、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州内公路建设等;各城镇政府则负责公共基础设施的提供。

  3.税收分割的办法。在税权划分上,德国实行的是适度集中、相对分散的体制。联邦在对关税等联邦税收理所当然地拥有单独立法权的同时,也对共享税享有优先立法权。州和地方对财产税等地方税种拥有较大权力,可以自行规定税率、减免和加成等。德国的联邦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关税和联邦消费税,其他一些联邦税以及地方税种由州地税务管理部门负责征收,由此可见州地政府具有一定的税收执行权。当联邦与州税法产生矛盾时,由联邦作出最终裁决。此外,德国法律还规定,中央开征的税种地方不能开征。

  从政府间财政收入构成上看,德国实行的是共享税与专享税并存、以共享税为主的模式,在各级政府财政收入中,共享税收入占有很大比例。共享税的立法权在联邦,共享的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税、增值税这几个大税种。其中,个人所得税和公司税的分享比例一经确定便相对固定不变,而增值税的分享比例则要视联邦和州收入和支出情况的增减变化每两年左右调整一次。除共享税外,属于联邦的专享税有:关税、消费税、道路维护税、证券交易及保险税等。各州的专享税主要是财产税和行为税类,包括遗产税、财产税、地产购置税、彩票税、赌场税、机动车税等。属于地方的专享税有土地税、企业资本和收益税。在联邦制国家中,大多数国家都采取同税源分别征收的方法,然而德国在税收将划分上却实行以共享税为主的形式。这二者的共同点在于,对某一课税对象的课税额都是一部分归中央财政,另一部分归地方财政。但不同之处在于,共享税是用一个统一课税对象按中央和地方税制中的两种税率分别征收。可见同税源分别征收比共享税更复杂,并且更能够体现分级财政和分散税权的风格,同时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德国各级政府间在税收制度上的相互依存关系比同样实行联邦制的美国和加拿大更密切些,德国的税权比美国有所集中。

  4.转移支付制度。德国的转移支付制度主要规定在《财政平衡法》中。《财政平衡法》是原联邦德国于1969年实行州财政平衡改革的产物。该法自1970年生效以来,虽经多次修订和充实而日臻完善,但在德国统一的新形势下,尤其是原东德地区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前提下,该法不得不再次被修订。新《财政平衡法》于1993年6月予以公布,自1995年元月1日起正式生效,其中所体现的财政平衡机制分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

  在纵向的第一个层面,就联邦政府对州政府的转移支付而言:(1)调整共享税增值税收入的分配比例,提出州政府所占份额的比重,到1996年和1997年提高到49.5%,接近一半。这种共享税比例的调整看起来似乎只是收入分割问题,然而在联邦财政主动降低自己所占份额,提高州财政份额的情况下,这无疑又是一种转移支付,因为这绝对地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财力。此外,联邦政府还在调整增值税分配比例这个环节上,向财力弱的州提供预先补足,亦即在归于各州支配的增值税中,在进行横向财政平衡之前,只提出1/4,对财力弱、相对贫困的州予以补足。(2)实施返还性转移支付。长期以来,联政政府根据《财政平衡法》第7条第3项对布莱梅、汉堡、下萨克森等3个财力特别薄弱的州实行返还性转移支付。即从3个州的税收收入返还一部分金额,用以偿还其因每年保养和改造布莱梅港、汉堡港和埃姆登港而造成的特别债务。1995年新《财政平衡法》将返还性转移支付的范围延伸到东部地区梅克伦堡、前波美兰尼西亚州的罗斯托克港。(3)联邦补充性分配金。联邦政府每年从其增值税收入份额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对贫困州的分配金,以补充这些州一般性财政所需要的资金。1987年以前,联邦给予贫困州1.5%的增值税收入,1988年-1994年上调到2%。1994年有布莱梅和萨尔两州接受了这类联邦补充性分配金,总额为34亿马克。根据新《财政平衡法》,联邦政府继续向上述两州提供34亿马克。这些资金被指定用来降低净借贷额或用于旨在增强其经济实力和财力的投资。新法还规定,到1997年,联州和各州再根据那时该两州的财政状况,重新审查是否有必要继续提供补助金。除了贫困性联邦补充分配金外,根据需要投放的联邦补充性分配金也具有明显的区域操作特征。新法依照统一后各州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向州政府提供的特别需要联邦补充性分配金区分为三类:①在州一级横向财政平衡后,向贫困州提供联邦补充性分配金,以弥补其不足部分;②由于统一后行政管理费用急剧上升,联邦政府向6个新州中除萨克森之外的5个州以及4个财力弱的老州(布莱梅、莱茵兰——法耳次、萨尔、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划拨特别需要联邦补充性分配金;③联邦还对5个财力弱的老州(即除上述4个外,再加萨克森州)提供追加的过渡期联邦补充性分配金,使上述贫困州偿还超比例债务。

  纵向财政平衡的第二个层面由联邦或州对州以下乡镇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实现,州政府对地方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分配金和特别需要分配金。前一类没有限定用途,地方可自由支配,约占转移支付总额的70%;后一类经按州政府指定的领域使用,主要用于道路、交通、停车场、水资源和环保、文化及体育设施、医院与学校、养老及社会救济等方面。联邦对地方政府转移支付主要以特别需要金的形式进行。1995年生效的《财政平衡法》规定,在1995年至2004年10年间共向6个新州拨付总计140亿马克的特别需要联邦补充性分配金,以补充乡镇地方政府财力和偿还债务。对乡镇一级转移支付在总体上提高地方财力的同时,亦有助于拉平乡镇间的财力差距,以保证州内公共服务与社会福利水平大体相同。

  横向财政平衡也可以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面体现在如何分配作为共享税的增值税属于州政府应得的税额。联邦提取规定比例后,剩余部分的3/4先按人口进行分配,即用这部分增值税除以各州居民总人数,得出全国统一的人均增值税收入的份额,然后用某州的居民人数乘以人均增值税分配份额,得到某州按居民人数分配到的增值税税额。其余的1/4 用于支持贫困州。分配的办法是,先测并出各州的税收收入(R)与各州标准税收需求(S),只有R/S<92%的贫困州才有资格参加分配。补助并非一次补足,而是补到92%。如果用1/4的增值税进行补助而使所有贫困州都被补到92%仍有余,则多余的部分按人口在所有各州中进行平均分配。这个过程是由联邦政府执行的。

  横向财政平衡的第二个层面,也是主要的途径,是通过财政地位较强的州向财政地位较弱的州的财力转移来解决的。具体做法如下:

  首先,计算各州的税收收入(R)与各州的标准税收需求(S):

  州的税收收入=州本级税收收入十州内地方税收×50%

  州标准税收需求=州本级标准税收需求+州内的地方标准税收需求

  其次,根据各州的税收收入(R)与各州的标准税收需求(S)的比较来划分余额州和差额州,余额州按照一定比例将余额支付给差额州。

  

  三、法国财政收支划分法

  

  1.财政级次的确定。在实行共和制的法国,政权分为中央、大区、省和市镇四级,其中主要权力集中在中央,大区、省和市镇属于地方政府。与政权级次的的设置相适应,财政级次也由四级组成,但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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