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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新中国的财政法
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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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中国;财政法
【正文】

  一、社会主义财政法的建立

  

  (一)建国初期和“一五”时期的财政法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凋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是这一时期财政立法的基础。《共同纲领》在第四章有关经济制度部分规定了财政和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第40条规定:“关于财政:建立国家预算决算制度,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范围,厉行精简节约,逐步平衡财政收支,积累国家生产资金”,“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1949年至1957年,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财政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财政管理体制立法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发布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关于统一1950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关于统一国家公粮收支、保管、调度的决定》等。1951年,国家先后颁布了《关于财政收支系统划分的决定》、《关于进一步整理城市地方财政的决定》、《关于划分中央与地方在财政经济工作上管理职权的决定》等。

  2.预算法律制度

  政务院于1951年7月发布《预算决算暂行条例》,对国家预、决算的编制、审查、核定,预算的执行等作了明确规定。发布了与预算法律制度紧密相关的《中央金库条例》等。

  3.税收法律制度

  这一时期,发布的税收法规有:《货物税暂行条例》、《工商业税暂行条例》、《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海关进出口税则》、《屠宰税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文化娱乐税条例》等,初步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税收法律制度,有力地保证了税收筹集资金和调节国民经济的杠杆作用。

  4.国债法律制度

  新中国建立时,由于长期的内外战争,整个国民经济已处于崩溃的边缘。为发展经济,安定民生,中央人民政府在1949年12月通过《关于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同月颁布了《1950年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条例》。1953年12月通过《1954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

  (二)财政立法的停滞时期

  “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时期,与整个社会主义立法一样,财政立法处于停滞阶段。这一时期较重要的财政立法有,《农业税条例》、《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关于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暂行办法》、《地方经济建设公债条例》、《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决定》、《关于严格控制财政管理的决定》、《关于改进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的规定》等。

  

  二、社会主义财政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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