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财政法
清朝后期,1840年开始了中国近代史的历程,中国社会逐渐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部分财政也逐渐丧失自主权,巨额赔款迫使清王朝加重对国内人民的盘剥,将赔款附加于田赋之中,田赋附加超过正税,并以“分赔”、“摊赔”、“代赔”等名目转移中央财政负担,地方分权日益严重,封建性的财政立法走向没落,财政法打破田赋为主、工商杂税为辅的格局,转向农、工、商税并重的多元化结构。工、商税比较重要的有关税、盐税、厘金、矿税,但这些税法已逐渐变为清朝反动统治和帝国主义列强服务的工具。债务收入(主要是外债)开始渗入财政。财政支出急剧膨胀,包括变态的军费支出、巨额的赔款支出及洋务费支出、债务支出、行政事业费支出等。
中日甲午战争后,中国完全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帝国主义依靠资本输出控制了中国的经济和财政金融命脉,主要税收如关税、盐税被用作向帝国主义借款、赔款的担保,财政的立法权、管理权、使用权等受帝国主义的控制,资本主义性质的财政法有所发展,表现在:财政收入上,有官营企业收入、国内公债收入制度等;财政支出上,有创练新军支出、训练警察支出、司法费支出、官业(官营企事业)支出、教育费和外交费支出制度等;财政管理上,设立财政处,编制国家预算,建立国家金库制度等。光绪三十四年颁布了《清理财政章程》,规定编制新式预算,整顿财政,但未及施行。
二、太平天国时期的财政法
太平天国农民政权在同清王朝对峙的十余年间,初步形成了自己的财政法律制度。太平天国的财政法律制度包括土地分配制度、赋税制度、支出制度等。其纲领性文件《天朝田亩制度》规定:“凡田分九等”、“凡分田,照人口,不论男女,算其家口多寡,人多则多分,人寡则寡分”、“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以图实现“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理想社会,但这种按人口绝对平分土地的制度只是一纸空文,不可能实施。在赋税制度上,基本沿用清朝的田赋形式,但区别对待,富户纳重税、贫户纳轻税,同时实行较清朝田赋为轻的轻赋政策,也有田赋附加。工商业曾因国营手工业和商业制度推广不开转而实行生产、贸易自由,并征收工商税,主要有关卡税、营业税、手工业税、船钞四类。支出制度实际上是太平天国对人民利益的分配制度,遵循的原则是一律平等,包括圣库制度、供给制度和国营生产制度。《天朝田亩制度》规定:“凡二十五家中,设国库一……尽缴归天朝圣库”,然后,公款开支,进行公平、合理的供给,主要有粮食供给、副食供给、服装供给、零用钱供给等。后来还曾建立了国营手工业制度,以保证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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