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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西方主要国家的财政法
熊伟、周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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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西方主要国家;财政法
【正文】

  一、德国财政立法概况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由联邦、州和地方(市镇)三级政府组成。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宪法,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依据宪法分别在各自的范围内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以下简称《联邦基本法》,即联邦宪法)中关于公共财政的规定是国家财政法的立法基础。《联邦基本法》对联邦和州的公共开支、税收立法权、税收分配、财政补贴和财政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德国联邦制度下,联邦议会、州议会和市镇议会都有通过相应财政法(税法)的权利,但各自制定财政法的范围由联邦基本法予以规定。如只有联邦议会才有权通过关税及金融垄断方面的法律,联邦共和国有权制定流转税、所得税(含公司税)方面的法律,联邦各州有权制定消费税方面的法律,市镇可以依据宪法的授权,决定开征一些税,如土地所有者缴纳的不动产税、贸易税以及狗税、娱乐税、冰淇淋税等收入不大的税,以取得自己的收入,市镇有权确定这些税种的税率高低。

  《联邦基本法》中还有较多的条款规定财政的基本事项,如第104条关于支出和财政资助的分配的规定,第106条对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第107条关于各州之间财政均衡的规定,第109条关于联邦政府预算和州政府预算范围的规定,第110条关于联邦预算的原则规定,第111条关于预算批准前支出的规定,第112条、第113条关于预算调整的原则规定,第114条关于预算报批的规定,第115条关于财政信用的规定等。

  “二战”后,原联邦德国制定了《财政管理法》,德国现行的财政法还包括《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法》(1967年)、《联邦和州预算原则法》(1969年)、《联邦预算法典》、《联邦财政均衡法》等。《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法》第1条规定,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必须通过财政措施和经济措施在保持稳定、适当的经济增长的同时,稳定市场物价、保持充分就业和达到国际收支平衡。第4条、第7条、第15条规定,要设立经济增长平衡储备金,该储备金由经济高涨时期留存,以备在危机时部分弥补财政赤字,在需求过热时期,政府必须紧缩预算。第6条第1款规定,在经济高涨时期要规定财政预算的限额;第2款和第8款规定,在衰退时期附加的财政预算可立在一空白项目之下。这些规定确定了政府预算的功能。第9条对5年财政计划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联邦和州预算原则法》对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预算的原则问题如财政计划的程序、财政计划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工作程序等作了规定。《联邦预算法典》对联邦预算的各项制度如预算草案的起草、预算草案的通过、政府职责的履行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联邦财政均衡法》规定联邦政府要采取一定方式在财力不同的州之间进行财政收入的再分配,以使它们的财政实力相对平均;州政府有责任通过财政收入的再分配使其所辖各地方政府的财政实力大体平均。并对一些州的补充拨款确定了不同的份额。各级政府的财政平衡,采取通过纵向财政平衡和横向财政平衡两种方法来解决。

  德国的税收法律比较完善,也相当复杂,目前约有50个税收法律,如《税收调整法》、《税收通则法》以及各个具体税法。在德国,根据《联邦基本法》第106条规定,联邦课征的税收由10余种,主要有矿物油税、烟草税、关税和资本交易税等,州一级的主要税种为财产税、机动车辆税、啤酒税、保险税和印花税,地方税主要是工商税和土地税、贸易税、房地产税、消费税、啤酒税和狗税等。

  

  二、日本的财政法

  

  日本在1945年以前的旧宪法中没有财政法,只是在旧会计法中包含了有关财政的规定。1947年制定新宪法后,将有关国家基本财政事项纳入财政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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