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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古代财政法
熊伟、周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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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在漫长的古代社会,中国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财政法律部门,但作为历代王朝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财政法,却是伴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各个朝代的兴衰更替而不断地发展、变革和完善的。

  一定的阶级社会必然有与其相适应的财政作为其物质基础,国家为了维持其统治和实现其职能,就需从社会总产品中分配一部分产品作为财政收入,建立国家财政,从而形成财政法律制度。我国财政法最早孕育于部落联盟时期,夏、商、周三代初步建立了我国的奴隶制国家财政法律制度,秦汉时期初步发展成为统一的多民族的封建国家财政法律制度,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各代的发展,封建国家财政法律制度逐步繁荣起来,又逐步走向衰落。

  

  一、奴隶社会的财政法

  

  夏、商、周时期是我国历史上奴隶主统治的时代,我国早期的奴隶制的财政立法体现了两个原则,即“任土作贡”和均平负担。夏初,“禹乃相地宜所有以贡,及山川之便利”[1],按土质、地势、水利和交通条件,分等征赋,使不同地区的田赋负担大致均平。西周时,明确提出了“均齐天下之政(征)”[2]的主张,一是根据土地的五物(五种情况)九等(九种土质)来平均各种土地的赋税;二是通过合理搭配赋税和劳役来均平负担,役重赋轻,役轻赋重;三是根据年景均负担,丰年税高,荒年税低。税赋均平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成为财政立法的重要准绳。

  我国奴隶制的财政法,主要包括贡赋制度、岁用(支出)制度和管理制度。我国从夏朝开始就有了征收贡赋的制度。“自虞夏时,贡赋备矣”[3],“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4]三代均按什一的比例征收实物租赋。夏朝的贡赋,包括方国、部落之贡和平民之贡。商朝的贡赋,实行“助”法,公田收入交国家,私田收入归自己。西周的贡赋,实行“彻”法,按井田计亩征收税赋,有“九赋”、“九贡”之制。这一时期,除了田赋之外,还有军赋和徭役制度。夏、商、西周时,“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其财政支出,主要是祭祀支出和军事支出,此外还有王室支出、官俸支出等。西周的财政开支“量入为出”专款专用[5],“九赋”、“九贡”的收入都用于专门的支出即“九式”支出。管理制度上,三代均设有负责赋税征收和支出的专门官职,实行地方分权的财政管理体制,加强会计管理和预算,“必于岁之杪,五谷皆入,然后制国用”,量入为出,并留有储备。

  春秋时期,随着生产的发展,井田制逐渐瓦解,手工业、商业内部也产生了封建生产关系,诸侯各国的力量日益强大,周天子势力日衰,贡赋制度已不能适应新的生产关系和政治形势的需要。因此,春秋各国为了取得强国地位,相继改革田赋制度,加强财政立法,废除奴隶制土地国有制度,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度,财政体制由分权制趋向集权制。

  齐桓公任管仲为相,率先改革财政,实行“相地而衰征”的田赋制度,将私田划分等级征税,并实行国家盐铁专卖制度,粮食、林木和外贸由国家经营。此后,晋国“作爰田”,“作州兵”。鲁国实行“初税亩”、“作丘甲”、“用田赋”,由按井田收税改为按亩收税,废除了井田赋制。土地买卖转移合法化,标志着奴隶制财政法向封建制财政法的过渡,财政收入的课征以新的单独的赋税形式取代奴隶制的租税合一,军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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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史记·夏本记》。 
  [2] 《周礼·地官·大司徒》。 
  [3] 《史记·夏本记》。 
  [4] 《孟子·滕文公上》。 
  [5] 《文献通考·国用考》。 
  [6] 《商君书·垦令》。 
  [7] 《新唐书·食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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