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政立法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有不相适应的方面。主要表现在:一是财政法律体系不健全、不完善。一些规范基本财政活动的财政法律,如财政基本法、税收基本法、国债法、财政监督法等还未制定或颁布。二是现有一些财政法规层次较低,影响其执行效力。财政行政法规、财政规章甚至大量的规范性文件在履行着财政法律的职能。三是立法质量亟待提高。因此,中国财政法治的道路任重而道远。
一、中国财政立法的主要任务
当前我国财政立法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加强财政立法,建立体系完善、门类齐全的财政法律体系,使一切财政活动都能做到有法可依,以保障财政体制改革、健全财政职能、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以及振兴国家财政的目标顺利实现。
(一)制定财政基本法,规范财政管理体制
财政基本法是规定有关国家财政活动的基本原则、财政管理体制、财政职能等国家财政活动的基本事项的法律,是国家财政活动的基本规范和基本准则。
目前,预算法在我国财政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的地位,但预算法实际上是一个程序法,很难包括财政管理体制等应当涉及的种种实体性问题,应当制定财政基本法等实体性法律,使财政管理体制规范化。此外,还应制定《事权划分法》、《转移支付法》,以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建立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法。
(二)健全预算法律制度
预算法律制度以预算法为主体,调整国家在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是组织和管理国家预算的法律依据。国家预算在整个财政活动中的核心地位,决定了预算法律制度是财政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门法。
今后一段时期,健全预算法律制度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包括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基金预算为主要内容的复式预算法律制度;改革预算编制方法,使预算更加细致和详尽;增加预算编制、执行的透明性和公开性,强化预算的法律效力;修订《国家金库条例》,建立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改进和完善国家金库管理法律制度;改革预算支出制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实物分配;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法》或《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行政性收费管理条例》。随着条件成熟,最终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建立统一预算。
(三)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法律制度以税收基本法、流转税法、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等为主体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所发生的税收征纳关系以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权限关系。税收是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税收法律、法规直接关系到国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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