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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政法概述
熊伟、周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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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政法;概述
【正文】

  一、财政法的概念

  

  财政法是调整国家财政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尽管从最深层次的本质上分析,财政活动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而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的活动,但财政法只关注财政收支行为本身,以及与此相关的权力分配、资金管理和监督制衡。因此,简言之,法律意义上的财政即可界定为以国家为主体的收入和支出活动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

  由于财政行为而形成的财政关系可以从很多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如财政收入关系、财政支出关系、财政收支平衡关系;内部财政关系、外部财政关系;财政实体关系、财政程序关系等。根据国家财政活动的范围,国家财政关系还可分为财政收支管理关系、财政管理权限关系和财政活动程序关系。在国家财政关系中,因筹集和取得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财政资金而在国家与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发生的财政收支管理关系,是国家财政活动中形成的最主要、最广泛的社会关系,包括财政收入管理关系和财政支出管理关系。这是财政法调整对象的主要方面。其次,根据宪法的原则规定,需要在中央与地方政权之间划分财政管理权限,从而形成财政管理权限关系,这是财政法的调整对象。另外,在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财政活动程序关系,也是财政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情况下,根据立法的实际和理解的便利,依照财政收支关系内容的不同,财政法的调整对象可以进一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财政管理体制关系。财政管理体制关系是在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行使财政管理权限而发生的财政关系,包括财政立法权限关系、财政收支权限关系、财政管理权限关系等方面。

  2.预算管理关系。预算管理关系是国家各级机关在进行预算活动和预算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财政关系,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执行机关、中央与地方、总预算和单位预算之间的权责关系和收支分配关系及其预算活动程序关系。此外,与预算管理关系密切相关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关系和国家金库管理关系,也属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3.税收关系。税收关系是国家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财政关系。包括税收管理权限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关系等。

  4.国家信用管理关系。国家信用管理关系是国家作为政权主体在参与信用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财政关系。包括国家债务管理关系和财政融资管理关系。

  5.财政监督管理关系。财政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在国家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各单位的财政活动和财务收支等进行监督制约过程中所发生的监督关系。

  与此相关的是,国有资产管理关系仅仅是在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方面可归入财政法的调整范围,而财务管理关系、会计管理关系则不宜列为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财政法的作用

  

  (一)财政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1.财政法是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税收、预算管理等方面的财政法是规范市场主体活动的重要准则。财政法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通过规范财经秩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财政法是调节社会分配、规范财政收支的法律依据。在国家财政分配过程中,财政法以其确定性、稳定性、规范性为调节社会分配提供法律依据。国家依法组织财政收支,以确保实现国家职能;其他分配单位和个人,也要求财政分配法制化,以使他们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处于稳定和规范化的状态。同时,财政法依据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公平税负、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调节社会分配。

  3.财政法是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关系的重要条件。吸引外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关系,必须有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财政法中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立法,将我国实际情况与国际惯例相结合,成为促进对外经济交往的可靠法律保证。

  (二)财政法在振兴国家财政中的重要作用

  1.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规范财税管理离不开财政法的确认与引导。从某种意义上说,财政体制改革的过程实质就是财政法的废、改、立的过程。在财政体制改革过程中,重大的财政方针、财政政策以及财政改革的措施都应通过财政法的形式加以具体化、规范化,使财政改革与财政法的完善相互统一、相互协调,使改革决策、发展决策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起来,以财政法来引导、规范和保障财政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如完善和深化分税制改革,进一步规范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按照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建立规范化的转移支付制度,提高落后地区的公共服务水平;根据经济发展和税源、税制变化情况,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范围,完善中央和地方税收体系等等,都需要发挥财政法的重要作用。

  2.健全财政职能,理顺分配关系,需要财政法的规范。财政职能的健全、完善及其充分发挥作用,离不开财政法的规范、确认和保障。财政职能的界定需要财政立法予以规范,严格财政立法可以防止财政职能被肢解。

  3.财政法是加强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的重要手段。财政法规定财政监督的程序和方法,有利于国家实行多种形式的财政监督,发挥财政监督的重要作用。财政法还通过其鲜明的导向性和承担责任的确定性来维护财经秩序。

  4.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需要财政法的保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直接介入经济活动,但国家必须直接干预社会分配的公平。财政作为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工具和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处于各种利益分配的焦点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没有强有力的财政法作保障,财政的宏观调控作用就得不到充分发挥。

  

  三、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财政法制建设和财政管理活动全过程的根本指导思想和准则,是财政法本质的具体体现。财政法制建设的各个方面包括财政立法、财政执法、财政司法、财政守法和财政法律监督等环节和一切财政活动都必须以财政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既是财政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和规范财政行为,处理和协调各种财政关系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财政法律活动的全过程,对各项财政法律制度和财政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财政经济制度、财政管理体制和财政政策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是我国财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征的集中表现。同时,它也是一切财政主体都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解释财政法律规范的依据。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财政分配的公平,主要是指社会公平,包括纵向公平和横向公平。纵向公平是不同等级之间的公平,在不同等级之间实行能力原则,即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横向公平是同等级别之间的公平,在同一等级之间实行同等原则,即同等情况,同等对待。财政分配的效率,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是指财政法律的实施,要有利于经济的有效运行;社会效益,是指以最小的社会投入,取得最大的社会产出,通过聚财和用财实现最大限度的生财。

  公平与效率既具有统一性,也具有对立性,二者必须兼顾。但在实际执行中,又不可避免地要根据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形势侧重于某一方面,同时兼顾另一方面。对于我国这一发展中国家来说,从总体上侧重于效率同时兼顾公平,是应有的选择。

  值得注意的是,公平不等于平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应注意两方面的倾向:一是要克服平均主义思想,提倡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是指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正当的手段获得高额收入,以非法手段取得的不正当收入,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符合效率原则。二是收入差距要适度,防止与共同富裕这一社会主义原则相对立。适度的、合理的差距,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差距过大,不仅不利于提高效率,还会影响社会安定。因此,在提倡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的同时,还必须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障制度来调节收入差距,使之维持在合理的限度以内。

  2.经济原则

  财政活动是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和再分配的活动,它的作用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各种职能,体现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管理和调节。国家履行职能,调控经济的目的,最终是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财政法的经济原则就是要求通过财政活动来更好地管理调节社会经济活动并促进其健康发展,利用有限的财政资金去更好地实现国家职能。财政分配活动既要有益于宏观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更要有益于提高社会效益,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提供有效服务。

  经济原则要求我们必须从发展国民经济中来考虑财政收支;财政收支的方式和数量必须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在微观经济方面,国家财政充分运用财税杠杆调节经济的作用,引导企业开展公平竞争;在宏观经济方面,国家财政通过制定财政政策与财政法律、法规,调整国民收入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分配比例,以及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比例,制约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

  3.财政收支平衡原则

  财政作为以国家为主体的经济活动、经济管理和社会经济关系,包括着两个相互联系而又相对独立的阶段:财政收入阶段和财政支出阶段。财政收入阶段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或生产资料所有权占有一定量的社会产品的过程。财政支出阶段是国家按照一定的政治经济原则,将占有的社会产品用于社会的生产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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