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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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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是当前教育界的重点话题,财税法的人才培养作为其中重要一环也应当进行改革。文章从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理论出发分析了财税法人才培养模式的含义、结构、层次等基本问题。在解析目前人才培养和财税法人才培养现状的基础上,文章结合国外先进经验提出了我国财税法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人才培养 财税法
【正文】

  一 财税法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理论

  (一) 人才培养模式的含义

  有学者认为,所谓人才培养是指,在一定教育思想观念和教育理论指导下,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质量标准,对培养对象采取的某种特定的人才培养的结构、策略体系及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模式和运作方式的总称。[1]人才培养模式受一定时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制约,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人才培养模式。同时人才培养模式不仅仅体现了客观要素的决定性,它的实施还对这些要素产生反作用,即人才培养活动具有主观意向性和客观性的统一。

  (二) 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结构

  教育学基本理论认为,人才培养模式由培养目标、培养制度、培养过程、培养评价四个方面组成。其中,培养目标是人才培养模式的根本,反映了一定社会时期教育被期望要达到的目标,它在整个人才培养模式中起着原则性作用,是人才培养模式其余要素运行的基石和指导。人才培养制度是人才培养模式的主体,也是人才培养模式理论研究的主要方面,人才培养制度由基本制度、组合制度和日常教学管理制度三项构成。人才培养过程是人才培养的核心,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和教师形成良好的互动,反映了人才培养模式框架下运用的人才培养的具体方式和方法。人才培养评价是人才培养模式的关键,对培养目标、制度和过程实施监控,并最终为前几种因素的优化提供基础。

  (三) 人才培养模式的特点和层次

  人才培养模式具有诸多特点,即基础性和超前性的统一、稳定性和灵活性的统一、中介性和操作性的统一、共性和个性的统一。人才培养模式按照规模和范围的大小分为为全校性、专业性和培养途径的人才培养模式。

  (四) 财税法人才培养模式的含义、基本结构和层次

  按照上述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理论,财税法人才培养模式的含义可以概括为,在一定的财税法教育思想观念和理论指导下,学校根据财税法人才培养目标和质量标准,对培养对象采取的某种特定的人才培养结构、策略体系及其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模式和运作方式的总称。

  财税法人才培养模式由培养财税法人才的目标、制度、财税法教师和学生互动的过程以及完备的模式评价体系。

  财税法本来就是以专业划分的结构,因此,财税法人才培养模式位于专业性层次。但是财税法的人才培养模式涉及到和其他专业如财政学、会计学、税收学以及经济学等专业的分工与合作,因此,不能完全认为财税法的人才培养模式仅仅是专业性的问题,它也涉及到学校从全局性出发来考虑。

  财税法人才培养模式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为,财税法这一学科本身就兼具财政税收学和法律两种特性,因此,其人才培养模式也应当兼具财政税收学人才培养和法律人才培养两个方面。同时,一般学科的人才培养模式具有的特点,财税法人才培养模式也具有。

  

  二 财税法人才培养模式的理想状况以及国际比较

  (一)人才培养模式的理想状况

  人才培养模式的理想状况是人们对于人才培养模式的美好愿望,它和人才培养模式的目标直接相关。理想的人才培养模式将会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给社会带来正的效应。笔者认为,理想的人才培养至少包括以下几个评价因素:

  1、 人才培养模式和社会发展需要密切契合

  人才培养模式虽然根本上由社会、政治、经济等客观因素决定,但是由于干扰因素等存在,因此并不是所有的人才培养模式都是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密切契合,而是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偏离。理想的人才培养模式应当精确的反映社会发展的需要。这里涉及到我们如何看待计划经济时代下我国人才培养模式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契合度评价问题。直到现在,我们的人才培养模式仍然带有计划经济时代下的特征,即“专才型”人才培养模式具有浓重的“共性教育”色彩。笔者认为,在当前时代背景下,这种人才培养模式当然不满足契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但时的社会背景下,该种人才培养模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甚至于在当时,人人都认为这种人才培养模式是理想的。也就是说诸多学者现在热心探讨的人才培养模式也仅仅是符合现时要求的理想模式而已,未来出现的新的要素使当前我们认定是理想的模式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2、 人才培养模式应当是共性和个性、稳定性和灵活性、基础性和超前性的统一

  人才培养除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目标,即通过培养过程,使得学生能够学习一定的理论和掌握一些基本的实践技能。因此,在人才培养模式的具体实施当中,不能仅仅考虑社会的需要还要考虑到学生作为个体具有的特质,即应当抛弃计划经济时代下过于强调人才培养的“共性”,忽视“个性”弊端,转而把“社会发展的共性要求”和“学生不同特质的现实”紧密结合起来。

  人才培养虽然是社会客观决定的结果,但是作为人才培养参与主体的自然人具有的主观能动性说明了理想的人才培养模式应当具有稳定性的同时还应当具有对付新情况的灵活性。比如,当前的人才培养既要确定一个可以适用于全国的基本模式,也要结合WTO、西部大开发、“三农”等一系列社会热点制定出具有灵活应付性的制度体系。

  人才培养在具有稳定性基础的同时还应当具备一定的超前性才能培养出超前性的人才。特别是在当前国际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形下,人才培养模式的超前性为各国在世界性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奠定基础。在中国的国情状况下人才培养的超前性更加重要,就业压力的缓解在很大程度上也靠人才培养有更广泛的空间,即当前学界热力重视的创新人才的培养。

  因此,在笔者看来,财税法人才培养的理想状况应当是,学校培养出来的财税法人才应当能够满足社会对该项专业人才的需要,财政部、税务局、各个公司中的财务部门,各机关涉及财务部分的人员都应当是熟悉财税法知识的人才。其次,财税法人才的培养模式应当既考虑到财税法作为独立专业的共性,设置科学合理的学科体系让学生能够学习专业化知识,同时也要重视财税法专业学生作为个体的个性,让他们有空间拓宽知识面,学习相关知识,如公司法、金融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等。财税法人才培养模式还应当具有超前意识,和国际上先进的财会管理经验相结合,进行教育体系的创新,开设比较性课程。在达到至少上述条件的前提下财税法的人才培养模式才是理想状态。

  (二)先进国家的人才培养模式(以美国为例)

  美国作为世界上经济最为发达的国家,其人才培养模式同时也是最为发达的。美国最有代表性的大学之一哈佛大学曾经培养了6位美国总统,33位诺贝尔奖金获得者,32位普利策奖获得者,数十家跨国公司总裁。[2]有学者认为,美国经济的繁荣很大程度是得益于美国先进的人才培养模式。美国人才培养模式的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缩短课程时段,给学生更多时间和精力进行自学,培养学生自学能力,增强学生的分散思维、联想思维、分析思维等各种思维。打破传统的以“老师为中心”的观念,强调学生在学习中的主动性和主体作用。减少纯粹的课堂学习,通过让学生尽可能的像科学家那样发现真理或者进行理论研究,在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的同时,发现和掌握学习的方法。

  2、“以人为本”,重视人才的个性发展,促进学生的创新意识。人和人之间的区别即个性是个人获得发展的基础,美国教育很大的一个特点就是充分重视学生的个性。有学者指出,美国正在探索和试行“个别性”或者“个性化”人才培养方法。例如,美国重点理工大学每人就有一台电脑,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教学,给学生更多发挥个性的机会,以利于实施个别化教学的人才培养方式。[3]

  3、浓郁的校园文化氛围和宽松自由的学习环境。哈佛大学文理学院前院长罗夫斯基曾经说,“在哈佛,我常听人说,学生从相互间学到的东西比从教师那里学到的东西还要多。”学校通过提供良好的环境,比如学术讲座、学术报告;建立广泛的涉及各种文化科学知识等艺术社团给学生创造浓郁的校园文化氛围和宽松自由的学习环境。

  4、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美国人才培养模式虽然强调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培养,但同时也对师资队伍建设给予了强大的关注,表现在重视教师创新意识的培养,对他们进行定期的培训,给教师灌输新的知识,如网络操作等,丰富他们的教学方法体系。

  5、重视“通才”培养。美国人才培养另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专业划分比较粗化,专业口径较宽,课程体系内容丰富,范围较广,知识分割较粗,学生可以在较大空间内选择有兴趣和天赋的内容学习,学生的学科视野和适应范围的比较宽,这种“通才”教育培养模式成为美国人才培养模式的另外一个亮点。

  

  三 我国财税法人才培养模式的现状分析

  (一) 我国人才培养模式的现状

  目前,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已经成为当前教育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改革的基础是明确当前我国人才培养模式的现状。当前,我国人才培养模式的现状大体上可以总结为:

  1、“专才型”人才培养思维和应试教育仍然是当前我国人才培养模式的主要意识。

  和计划经济时代客观环境相符合,我国确定了“专才型”的人才培养模式,即受到前苏联教育思想的影响,在人才的培养目标、培养制度、过程和评价体系上,甚至具体到专业设置、课程设置、教学管理等方面都严格以专业为标准,力图建立起“专业化”的人才体系。这种教育思维和人才培养模式在实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但是这种思维的后续性影响仍然存在。其中一个很大的表现就是“应试教育”的盛行。学校以标准考试为基础,对照专业进行人才培养。造成学生专业方面过专,不符合实际生活的需要,但知识面过窄,稍微偏离专业的范围就一无所知。

  2、人才培养模式多样化不够,学生的个性发展要求没有得到满足。

  虽然现在高等职业学校、民办学校以及远程教育等方式成为培养人才的新渠道,但是人才的培养仍然存在“一刀切”现象。学生个性没有得到重视,有学者提出,“我国大部分普通高校仍然只能按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预设的专业目标和课程结构培养人才,基本上采取同样的学制和统一的步骤。据调查,教学内容过旧、教学方法单一、教学管理落后是人才培养存在的主要问题。”[4]学生作为个体具有的个性也并没有得到完全的重视,学校一般安排丰富的课程,主要由教师讲授为主,即灌输性的教学方法仍然是主体,因此,学生的主要任务就是记笔记,背笔记和课本,这些机械化的教学方式没有看到个性对于个体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也妨碍了整个人才体系素质的发展。

  3、对人才的创新能力的培养不够。

  创新能力的培养是人才培养的最为重要的方面,也是美国等发达国家的致胜法宝之一。相对来说,之前我国的人才培养模式很少把对学生的创新意识的培养提到相应的高度。各级教育一般都是致力于通过课堂教学使学生能够通过标准化考试,忽视创造性能力对学生成才所起的至关重要的作用。

  4、人才培养的校园环境不够理想。

  就当前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在高校当中,只有少数学校的校园文化基本给学生一个自由发挥才干的空间。其余大部分学校的主要目的仍然是加强学生的专业课学习。

  (二) 我国财税法人才培养模式的现状

  财税法人才培养的现状是:

  1、财税法人才培养专业性不够,财经和税收色彩过于浓厚,法律特色体现不够。就政法院校来说,财政法和税法的开设并没有辐射到所有的学校,特别是财政法好像很少被学校作为单项课程给学生进行讲授。即使开设财政法和税法的学校也一般以财政税收学为原型,以税收学中的税种为线索进行课堂讲授,学生通过该种课程的学习一般只能了解到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计算一些基本应纳税额等,而缺乏从法理学角度分析财税法作为一个综合性学科具有的法理特质。我国财税法人才培养模式法律色彩极其淡薄,这一点只要和台湾的财税法人才培养一比较就可以看出,台湾的财税法人才培养很大一部分精力放到了从法理学角度分析财税法的立法、执法、法律解释等等。财税法人才培养模式和当前我国整体意义上的人才培养存在一定差异,即专业性要求首先没有达到,多样化教育和个性教育更是比较缺乏。

  2、财税法人才培养在培养的制度上存在一系列缺憾。有学者作出总结,目前财政法人才培养的现状:目前,财政法学教育在法学院(系)的本科阶段课时较少,且讲授深度有限,只能要求学生掌握一些最基本的理论和制度,在财经院校,则又不可能对法学的知识涉猎过多。在中国加入WTO后,随着法治国理念的深入和国家财政之重要,财政法和财政法学应有的地位与政治、经济、法律现实相差太远。[5]税收法律的教学也同样的存在上述问题。

  3、财税法的人才培养模式还存在环境上的供给不足。当前,财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新兴学科之一,对于这项专业人才的培养经验不足,各个学校也一般把财政税收相关知识的教育放到经济学或者财会学的角度,因此学校里有关于财税法的社团,学术讲座和学术交流活动不够,这些外部环境的缺失反映了我国财税法人才培养模式的不足。

  4、财税法人才培养还存在一般人才培养上的通行问题。这一点在人才培养模式的现状中已经论述,此处不再赘述。

  

  四 我国财税法人才培养模式的改善

  财税法人才培养模式的改善是在整个人才培养模式改善的大环境下进行。在笔者看来,完善财税法人才培养模式至少要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一) 明确财税法人才培养的目标

  财税法的人才培养模式的目标直接决定着财税法教学的思维内容,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也是财税法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首要因素。笔者认为,财税法人才培养模式的目标可以表述为,以现代教育教学理论和现代教育技术为指导,充分利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以及民办教育等形式的丰富成果,借助现代化远程教育的平台,充分吸收国际上关于财税法教育的先进经验,主要结合高等教育中财税法的硕士和博士培养现状,教育出具有创新能力和较高素质的应用型的高级专业化人才。

  (二) 建立丰富完善的财税法人才培养制度

  1、完善财税法教材建设

  财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和传统的法律部门如民商法、行政法相比还比较薄弱。其中很大一部分体现在财税法教材的薄弱上。值得欣慰的是,经过几年的发展,税法学的各种教材建设已经初具规模,很多的高校都可以撰写出自己学校的专业性税法教材。这一点发展在财政法上没有得到体现,至少到现在为止,我们不能轻易的找到足够的财政法教材供学生进行学习。

  财政税收法教材建设的另外一个问题是教材的内容不能满足培养创新性人才的需要。不管是财政法还是税法,大部分的教材都是以法律解释为基本方法展开论述,比如财政法一般都是简单论述财政法律关系,然后结合《预算法》、《国债法》等财政法规进行法规介绍。税法也都是以税种为基本线索,解释各项税收法规,税收征管部分也大多如此。这种教材格局对于财税法人才的培养不是很有利,缺乏应当具有的法律气质,培养出来的财税法人才很多都仅仅只能计算相应的纳税款项,而对于财政税收缺乏一个宏观性和法哲学角度的认识。因此,财税法人才培养模式的教材建设上,我们应当鼓励学者对财税法的基本问题进行法律探讨,从法律的效力、法律的解释、立法和执法等多种角度下手进行多方面研究并将这些成果及时反映到教材当中,使教材发展紧跟理论前沿。

  2、对财税法课程进行科学之规划,增大财政法和税法的课时量,加强案例教学,增强学生分析能力。

  财税法人才培养模式和当前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普遍问题相比具有另外一个特点就是专业性投入不够。因此,财税法人才培养的下一步工作重点应当是增大财政法和税法的课时量,让教师有足够的时间来给学生进行这两方面知识的引导。当然课堂教学中,教师应当跟上现在人才培养的新模式,充分重视学生作为个体的个性发展的重要性,课堂上通过案例教学等方式和学生形成良好的互动,避免一块黑板和一支笔就解决问题。财税法的案例教学也不应当仅仅局限于教授学生怎么计算应当缴纳的税款,而应当把一部分时间放到引导他们从案例中看到财税法的法律气质。

  有学者就这一点作出了阐述,“我们建议有关院校在法学、财政学本科教育中增大财政法的课时量,在教学内容上强调侧重于通过对财政法理论的灌输,培养学生自觉的思维习惯和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这样,一方面满足了实务部门对真正财政法人才的需求,另一方面也为这些人继续进行研究生阶段的教育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财政法科研人员的培养主要还是通过研究生教育的形式,以硕士、博士、博士后的纵向梯次结构引导有志之才不断攀登,培养财政法学研究的后继人才,为财政法学在不久的将来之兴旺发达积聚力量和资源。”[6]

  3、利用网络和远程教育普及财税法知识

  正如许多学者在一般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中论述的那样,远程教育已经成为现今人才培养模式当中很受欢迎的方式。财税法的人才培养也不例外,在笔者看来利用网络和远程教育普及财税法知识至少具有下列几项优势:

  (1)财税法的网络教育形式体现了财税法教育的开放性。任何人,无论年龄、性别、国籍、职业等都可以借助这种形式学习财税法的相关知识,和教师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这种方法使教育具备了开放性,可以辐射到所有有学习财税法兴趣的人身上。

  (2)财税法的网络教育形式体现了财税法教育的终身性。终身教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是“知识社会的根本原理”,并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制定教育政策的主导思想。它宣告“学历社会”的终结,宣告把人生分为两半——学习和工作即“充电”和“放电”的传统观念的错误。[7]财税法的人才培养也应当引进网络教育,通过这种教育形式给学习者提供终身接受财税法知识教育的机会。

  (3)财税法的网络教育形式还体现了教育的自主性和共享性。对财税法知识有兴趣的学习者可以自主的安排时间上网学习,而不像以前那样必须到聚集到一定的场所由教师统一教授。这种自主性学习方式给了学生很大的空间,还可以加强学生和学生之间的交流,鼓励他们克服面对面的拘谨,共享各自之间的知识和信息。网络给学生提供bbs论坛形式和主页链接方式进行各种自主性和协作性的学习方式。

  总之,财税法人才培养采取网络教育的方式可以更快的普及公民的纳税意识,培养出更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使得财税法和社会各个方面的联系更加紧密。

  4、加大对财税法教师的培训,拓宽他们的知识面,比如给他们讲授如何利用计算机技术授课,从而激发学生的积极性。

  财税法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要求充分发挥学生作为主体的自由和创新能力,但并不代表可以忽视财税法教师在人才培养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当前,要充分利用网络等先进手段完善财税法人才培养,前提性的工作应当是加强对授课老师的培养,让这些讲授财税法专业知识的老师们掌握基本的计算机技术,从而使得他们能够灵活的运用课堂、网络、学术团体等多种形式进行全方面的讲授。

  5、通过建立相应的网站、学术团体和举办学术讲座等形式进行丰富多彩的财税法人才培养。

  人才培养的基础性工作是引发学习者的兴趣,先前的单纯依靠课堂教育来灌输性的教育方法已经被证明不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相对来说,视觉效果较好的网站、形式灵活的学术团体和激发学生思维的学术讲座则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激发学生学习财税法知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就笔者了解,目前,北京大学已经成立了学生团体-“北京大学研究生税法研究会”和网站-“财税法网”。这些活泼的形式无疑给学生学习税法知识提供了一个新的渠道和平台,也对财税法人才的培养起到积极的作用。

  6、财税法人才培养还应当按照当前人才培养改革的思维进行。

  当前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已经成为教育的重点问题,诸多学者提出应当改革教育模式,培养符合社会要求的具有创新意识和能力的人才。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应当具有多样性、超前性;应当符合WTO和我国西部大开发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财税法的人才培养作为整个人才培养模式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应当按照这些思路进行。

  当然,财税法人才培养模式首先应当加强专业化教育,在专业教育受到应有的重视之后,致力于优化培养模式,从而教育出符合社会需要的高级人才。

  

  

  

  

  

【作者简介】
    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
【注释】
  [1]康涛、周国芳、刘和平:《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与提高学生创新能力的研究》,载《江西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2]方锦华:《WTO呼唤创新人才培养》,载《经济师》,2003年第2期。 
  [3]张喜梅:《新世纪美国重点理工大学人才素质要求与人才培养方法模式探索》,载《中国高教研究》,2003年第3期。 
  [4]袁世鹰、郑伦仁、曹中秋、张开洪:《多样化人才培养模式与个性化人才培养方案研究》,载《中国大学教学》,2003年第3期。 
  [5] 刘剑文:《中国财政法学发展的方向与趋势》,载http://www.cftl.net.cn/show.asp?c_id=33&a_id=712。 
  [6]刘剑文:《中国财政法学发展的方向与趋势》,载http://www.cftl.net.cn/show.asp?c_id=33&a_id=712。 
  [7]王绍卜:《E-Learning:一种全新开放的教学模式》,载《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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