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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财税法教学的思考
陈寿灿 韩灵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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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税法;教学
【正文】

  中国的高等教育在经过了十多年的高速发展,已达到空前的规模,现在基本趋于稳定,学校之间的教学竞争也由量的扩张,转为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认可度方面的较量,保证教学质量的教学评估也成为教育管理部门的重点关注的工作。如何在新一轮的竞争中抓住这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使高等教学更上一层楼?学校通过教学评估实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的目的,不断探索人才培养模式,不断完善教学管理体系和人才培养的课程设置体系,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素质教学成为高等教学中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专业教学也不例外,2003年教育部法学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学研究会专门召开了题为法学教学中的素质教学的理论研讨会,可见素质教学在法学专业教学发展中的重要性,要求法律专业的人才不仅要有良好的专业素质,更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财税法律知识是法学专业人才专业素质和业务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专业教学体系中适当体现。

  一、 财税法在法学专业教学中的地位

  (一)财税法是法学专业教学的重要内容

  1.法学与经济学、管理学等多学科交叉是当今学科发展的趋势

  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为法学学科建设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时代背景和新的历史性机遇,法学与经济学、管理学等多学科交叉是当今学科发展的新的趋势。西南政法大学在数年前已经开设经济管理系设立了管理专业和会计专业,中南政法学院与中南财经大学合并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将法律和经济管理结合起来、杭州商学院与浙江政法专科学校合并均反映了这一趋势。法学专业教学离不开经济、科技、管理学的学科支持,经济、科技、管理学的教学同样离不开法学的支持。法学专业建设应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根据社会发展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新要求,制定新的专业培养方案,完善教学计划,体现财政、税收、金融、会计学等学科与法学的融合,同时财政、税收、金融、会计等法律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门,应当成为法学专业教学的重要内容。

  2.法律实务需要懂经济、懂财务会计、懂税收、懂金融的法律专业人才。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的很强的学科,法学专业培养的学生,除部分继续在高等院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并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外,绝大部分奔赴司法实践第一线,从事审判、检察、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无论经济审判、经济侦查,还是投资证券纠纷、税收金融等法律争议的处理都体现了法学与经济学、管理学的综合,要妥善的处理上述事务,要求工作人员具有必须一定的综合素质,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还要有娴熟的应用法律处理实际问题的技巧;不仅要懂法律,还要懂经济、懂财务会计、懂税收、懂金融,法律实务呼唤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财政税务问题无论在经济犯罪中,还是在境内外投资合作中都 是经常发生的专项法律纠纷,而且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将财税法作为经济法学的重要内容,并在教学过程中予以体现,是法律实务发展的需要。

  3.财经院校将财税法纳入法学专业教学体系有其独特优势

  财经学院在经济学、管理学方面具有学科优势,将财税法作为法学专业教学的重要内容既是发挥了财经院校优势学科的幅射作用,又体现了学科交叉与融合的发展趋势,具有将财税法纳入法学专业教学体系的优势条件。浙江财经学院贯彻“法律与经济相结合,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专业教学与司法伦理道德教学相结合”的原则,力志将法学专业建设成为“法律基础扎实,财经特色明显,联系实际密切,知识结构合理,”在全省乃至全国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法律方面形成相对优势和一定地位的专业,使我们培养的法学专业的学生真正成为“宽口径,厚基础”,具有多学科素养和较大适应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在课程设置上遵循法学专业教学总体要求,充分利用财经学院在经济学、管理学方面的学科优势,在开设十四门核心课程和其他专业课程的基础上,开设经济数学、西方经济学、会计、财务管理、税收、货币银行学、国际贸易等课程,适应社会发展对法律专业人才知识结构的综合性要求。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法庭、阶段实习、毕业实习,培养和锻炼学生对实际问题的处理能力、临场应变能力和对问题的综合分析和实际处理能力。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及相关措施的具体落实已产生了良好社会效果,体现了财经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特色。

  (二)财税法是法学专业素质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学专业教学发展到今天,素质教学被日益重视,“法学专业教学中的素质教学”成为2003年法学专业教学研究的主题。而素质教学除了一般讨论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心理素质、生理素质外,业务素质、专业素质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业务素质、专业素质既包括了专业理论修养、实务处理能力,也包括知识的跨度和对工作的适应性。市场经济的发展,全球经济的一体化,新事物、新现象层出不穷,跨国投资与合作、股票债券的境内外上市、银行金融业的改制、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等等,均是业务量大,牵涉面广,交叉性、综合性明显,这些业务既涉及法律问题,也涉及财务、会计、税收、金融、投资等问题,需要几班人马从不同的角度,共同协调,配合工作,而参与工作的人员则具备处理交叉性、综合性的法律事务的能力,会计师要懂法律,律师则要懂财务会计,懂税收。过去财税法作为经济法的内容在教学中被忽视,法律专业毕业生对综合性、交叉性问题的处理能力不强,面对新的形势应当加强对部门经济法的教学,培养具有知识面广,理论修养高,处理能力强,不仅懂法律,也懂经济的法律专业人才。财税法是法学专业素质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的重要表现方式。

  (三)财税法纳入法学专业教学体系是法学专业发展的方向

  财税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是法学专业教学体系的必要内容。从财税法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发挥的作用,以及财税法律制度建设的实际需要和财税法学理论研究的现状,都预示着将财税法纳入法学专业教学体系是法学专业教学发展的方向。财税法作为宏观经济调控法的组成部分,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产业政策的调整,财政收支对货币政策的影响,对社会收入、经济速度和社会各方面的平衡发展的调节都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在建立的过程中,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也处于不断完善的进程中,财税法学理论研究与财税法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新一轮的财税体制改革急需财税法学理论的支持,更需要培养具有时代精神,面向未来、面向世界,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依法治税需要的法律专业人才。法学院培养的法学专业人才应当体现时代发展的新要求,将财税法纳入法学专业教学体系。

  二、 财税法教学体系存在的不足

  (一)课时普遍不足

  财税法在法学专业教育中的地位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由于法学专业教学检查指标体系中强调十四门核心课程,并对法理学、刑法、民法课程的课时作出明确要求,但对财税法在就课程体系中是否体现?如何体现?没有明确。同时财税法的知识体系和思维模式与传统法学教学不同,一般法学院在财税法方面的师资普遍不足,对培养或引进师资没有计划和长远的规划。因此在一般的法学院确定的教学计划中重点关注法学专业指导委员会所确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和传统法学课程,对财税法关注不够,很多学校的法学专业教学计划中没有开设财税法,有的学校虽然开设了财税法的课,但课时明显不足,一般安排36学时,根本不能满足财税法课程实际教学的需要,36学时一般只能就中国财税法律体系作一个大致的了解,不能财政税收实体法程序法方面作较为完整和深入的介绍,不能让学生建立合乎财税法内在规律所要求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思维模式,达不到开设财税的目的和要求。有的学校虽然安排了较多的课时,但由于缺乏师资,最终使课程开设效果不佳。

  另一方面从学生角度看,由于财税法在专业教学中不被重视,学校也没有营造学习研究财税法的学术氛围,财税法不是一门主干课程,学生对财税法的学习缺乏主动性,投入的精力明显不足。如果没有课程安排,学生一般不会主动关心财税法律制度,或者有选修课程安排,实际选修的人很少,即使选修的学生也不会作为重要课程去投入学习。

  (二)教学内容上简单

  财政税收与财税法的关系密不可分,财税法是财政税收活动的法律依据,财政税务机关作为政府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根据税法的规定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财税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无论是全国人大所通过的财政税收方面的法律,还是国务院颁布的财政税收方面的行政法规,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所制定的部委规章都是财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法学专业在财税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重程序,轻实体。认为程序法是法,而实体法则是财政税收制度,财税法课是讲法而不是讲制度。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既有课时不足的问题,也有师资力量不足的问题。目前担任财税法课的任课教师一般不是专门从事财税法教学研究工作的教师,要在实体法的角度把财税法的内容讲透讲深讲实也有一定的难度。二是重定性,轻定量,从传统法律的思维模式来看,对一个行为的是非判断或一个问题的处理,首先是要确定其行为的性质,然后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该性质的行为作出裁定,在这一过程中定性是关键,一般不涉及或很少涉及定量分析。但财税法教学则不同,实体法律问题的处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同样重要,甚至定性的目的最终是为了定量,无论从权利义务角度,还是法律责任角度,都不例外。造成重定性轻定量的原因主要是法学专业的教师在财税法教学中定量分析的专业基础不够,尤其是缺乏必要的财务会计知识在分析上无法深入。三是重宏观分析,轻具体问题的处理。财税法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法律,应用财税法律制度解决财政税收法律问题,这是财税法教学的根本目的,也是衡量财税法教学质量好坏重要依据。目前我国许多高等院校的财税教学中普遍存在教学内容比较宽泛,但蜻蜓点水,不够具体,教学内容停留在对税法律规定的简单介绍的层面上,学生学完课程后可能掌握了财税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但如何应用财税法律制度解决具体问题不懂,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技巧、方法和思路基本没有得到必要的训练,甚至对基本的纳税额的计算都不会。同时与财政税务部门也没有建立必要的合作关系,教师与学生都没有机会接触财税法律实务,学生普遍在财税法方面的动手能力比较差。

  (三)思维模式上的局限

  思维模式的训练是专业培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应当建立法学的思维模式。建立法学思维模式,用词规范准确,论证表述逻辑性,把握问题切中要害,定性清楚,界限明确,分析透彻,解决问题措施适当,方案可行等都是法学专业学生应当具备的专业素质。财税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习财税法与学习其他法律课程在思维模式的训练上并不矛盾,但是由于财税法学知识的学科交叉性比较强,不仅要求有扎实的法理学基础,还要求有较好的财务会计基础,在思维模式的训练上不仅要重视定性分析,更要重视定量分析。目前培养方案,没有将定量分析放在足够重视的地位,开设财税法课程的学校在教学计划中并未开设学习财税法的基础性课程――财务会计,从而使学生在定量分析上先天不足。学生缺乏必要的财务会计知识,看不懂财务会计报表,难以判断是否偷税漏税,更不懂如何从规范财务会计行为上预防偷税漏税。因此从完善教学方案的层面看,开设财税法课,为了保证学习的效果,就应当开设财税法的前置课程――财务会计,甚至经济数学、西方经济学等课程,从而使学生在加强定性分析能力的基础上,加强定量分析能力的训练。同时,法学院应当加强与财政税务部门的联系和合作,加强对学生在财税实体法应用能力方面的培养和训练,提高动手能力。

  三、 完善财税法教学体系的思考

  完善财税法教学体系应当根据财税法学本身的课程性质和知识体系结构,综合考虑法学专业学时总量限制和教学计划体系容量的基础上,作出合理的并且可行教学安排。

  (一)思想上重视财税法教学

  财税法在法学专业教学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教学计划的制定者在认识上、思想上不重视所致。有的学校在指导思想上开财税法课程目的是为了拓宽学生知识面,只要求学生能对财税法制度有所了解,而不像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那样要求学生从原理到法律的适用有全面深入的了解和掌握。甚至很多法学院在强调“宽专业,厚基础”和“素质教学”的情况下,财税法只是在强调素质教学的过程被重视,在专业教学中并没有财税法应有的位子,财税法律知识也没有被视为法学专业学生应当具备的专业素质。这种认识上的误区对财税法教学工作的有效开展,带来不良影响,完善财税法教学体系,就要从认识上改变财税法在法学专业教学中作用和地位的看法,从思想上重视财税法教学在法学专业教学中的重要性,从而在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课程体系中加以矫正,完善财税法的学科体系和课程体系。

  (二)将财务管理学、会计学等作为财税法教学的前置课程纳入教学体系

  完善财税法的学科体系是实现财税法教学目标的重要保障。由于财税法课程的性质与一般法学课程不同,学好财税法要求学生所具有的知识结构和专业基础也不同,财税法学的课程开设,不是孤立的一门课程,而是有学科内在联系的课程体系。因此在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中应当有意识、有目的地建立和完善财税法学的课程体系,将开设财税法学的基础课和前置课程纳入财税法学课程体系。财税法学的前置课程是财务学、会计学、审计学,而财务学、会计学、审计学的前置课程是经济数学,教学计划中应当涵盖上述四门课程,至少经济数学、财务学和会计学三门课程,否则财税法学就失去了开设的基础。

  (三)将财税实体法和程序法统一纳入财税法教学计划体系

  财税法是调整财政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而财政税收关系既包括财政税务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因财政预算拨款和税收征纳而发生的关系,也包括财政税务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因财政税务管理以及税务争议而产生的听证、复议所发生的关系。从性质上看财税法既是明确财税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实体法,也是明确财税管理、税收征纳以及听证复议程序的程序法。在依法行政的时代背景下,重视程序法固然重要,但规范程序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实体权利正常行使,因此从财税法学课程内容来看应当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的内容,“重程序,轻实体”不能达到预期的教学目的。教学计划中未开设经济数学、财务学、会计学,财税实体的讲解对学生存在知识结构和思路上的障碍,客观上开设财税实体法有困难,这也是教学实践中导致“重程序,轻实体”的原因。因此教学计划中开设经济数学、财务学、会计学课程,才能完善财税法课程本身的内容体系,而财税法学课程体系和该课程的内容体系的完善不仅弥补了法学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缺陷,而且为目前教育部法学专业指导委员会所倡导的、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宽专业、厚基础”“复合型、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四)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是财税法教学的特点

  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是财税法学的学科特色,对财政税收法律问题的处理的最终结果是用数据来体现,因此 计算是财税法学教学过程中重要的表现形式。从师资力量角度看,法学专业教师有深厚法学专业背景和扎实的法理学基础,在讲解财税法学课程时能较好地把握定性分析的内容,但由于财务会计和数学基础的不足,在定量分析方面有所欠缺,如果企业财务虚假,通过多列支出,少列收入,或虚增成本,转移收入的情况下如何根据税法的规定调整账目,在这些问题的处理上就会遇到困难,因此需要从师资力量上下功夫,强化教师在财税法基础知识方面培训,完善财税法任课教师的知识体系,从而完善财税法学课程的教学。如果有条件的学校,可以直接配备从事财政学、税收学的教师担任财税法学课程的主讲教师,从而使学生真正学到财税法学内容的精隋。

  财税法在法学专业教学中的重要性不断显现,尽管目前在实际教学过程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和困难,但只要在认识改变,思想上真正重视,财税法学教学在发展过程中的问题是容易解决的,存在的困难也是可以克服的。随着财税法教学研究的深入,财税法教学必将迎来灿烂的明天。

  

【作者简介】
    陈寿灿、韩灵丽,浙江财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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