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法总论 税法总论 财税法制史 外国财税法 国际财税法 财税法学人 青年学者论坛
财税法研究机构 财政法治建设 税收法治建设 财税官员论坛 财税法学者访谈 财税法论坛 财税法精品课程
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实践 »  财税法教育 » 文章内容
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的新进路:财税法学教育现代化
宋鸽

】【关闭】【点击:8373】
【价格】 0 元
【摘要】面对中国财税法学教育所面临的实际困境,本文试从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的基本现状、现行特点、发展方向等角度,采取比较借鉴的方法,对中国财税法学教育实施中的重点问题及其解决思路进行探讨。本文认为,财税法学教育的现代化是中国财税法学教育发展的新进路,对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的变革发展乃至中国税收法治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中国财税法学教育、教育现代化、科际整合、诊所式教育
【正文】

  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经过近20年的探索、努力和发展,已经有了一定基础和必要积累,不仅绝大多数法学院系在本科阶段已经开设了财税法课程(本文所指财税法教学,都是指法学专业本科阶段财税法教学),而且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也形成了一定的模式,财税法学科建设成效显著但作为发展较为晚近的法学学科,中国财税法学还面临体系建设不完善、目标定位不明确等等问题,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基于它的现代性、综合性和应用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财税法治建设的推进,财税实践对财税专业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理论上和实践中种种问题,刘剑文教授提出了财税法学教育现代化的有关问题,本文试从此思路出发,系统阐述这一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的新进路。

  

  一、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的现状

  

  1、 中国财税法学作为一个充满生命力的年轻学科,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而财税法学学科的教育也随着学科发展一起突飞猛进:1976年我国仅有2所法律系,1978年有 6所法律院系,178名教师,1299名在校生,这其中并不包括财税法学学科[1];1986年中国财税法学学科正式建立。[2]而目前,据统计,我国法学院系的数目已经达到332所,在校生达8万余人,占全国普通高校在校生总数的2.2%,其中财税法学学科也开始占有一定的比重。[3] 2004年4月召开的首届中国高校财税法教学改革研讨会,是财税法学界对财税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集中反省、总结和专题研讨。在教育体系上,形成了一个以本科为主体,研究生和本科生结合,以普通高等教育为主体的教育体系。可以说,财税法学教育在改革开放的20多年,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绩,有了较大的发展和进步,为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培养了许多优秀的法律人才,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2、 但财税法学教育的弊端也日益显露。数量的激增并不等于法学教育的成功,我国财税法学教育在质量上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与不足。

   从内部剖析:

  第一,财税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不甚明确。把法学教育看成与中文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历史教育等相似的通识教育,没有突出法学教育,尤其是财税法学教育的职业教育性质。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对此深有感触:“事实上我相信,在中国法学非常热,但法学相比文、史、哲来说还是比较弱的,它的学术传统不够。但是中国毕竟要向这个方向发展……而且说实话,学那么多理论,也不一定有用,学了理论,头脑可能僵化。”[4] 这就导致了财税法学教育与财税法律职业长期分离。

  第二,“填鸭式教育”这种被动性的教育模式仍在绝大多数高校法学教育中占主导地位。突出表现为重知识传授、轻技能培养;重理论讲解、轻实践培训;重法条注释,轻法律精神的培养;重老师授课,轻学生的能动性;重考试,轻能力;重考试分数,轻素质提高。[5]这对实用性较强的财税法学学习是行不通的。2004年1月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大学研究生税法研究会联合组织的《中国高校财税法教学改革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财税法教学人员认为,除了课时不够,现阶段财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突出体现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两个方面。

  第三,财税法学教育未得到足够重视。表现在财税法教育备受冷落、教材不尽人意、教师素质有待提高、教学方法单一、教学手段落后。 [6]这些问题根据源于传统法学教育体制的缺陷:在教育理念上重视法理、民法、刑法等基础法学和传统法学教育,忽视财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等应用法学和现代法学教育;重视理论型学科的教学和知识灌输,忽视实用型学科的实践训练和创新能力培养;重视法学核心课教育,忽视专业选修课和与法学相关学科知识的教育等。这样的弊端对于现代法治的发展无疑是挡路之虎,必须要用现代化的理念、方法和制度,对高校财税法学教育进行全面改革和创新。同时,财税法学的综合性(运用理论法学和各部门法学方法对财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和现代性及高级性(调整现代财税关系和对私法关系进行第二次调整),赋予财税法学教育现代化肩负着推进我国法学教育现代化突破口的时代职责。[7]

  

   外部需求探知:

  在中国财税法律执业中,出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比较于国外大部分税务人员来自于税法专业,中国的税务人员绝大多数来自于财经院校,有的甚至来自完全没有法律基础的工科技术院校。来自中国财税法的数据显示:中央国家行政机关2004年度公务员录用计划中,北京国家税务局录用人员中仅有37.7%来自法学专业,而其它全部来自于财经专业和计算机专业。而在其他地区,这个比例要小得更多。[8]这种扭曲的现象不仅使财税法律专业人才的输出出现堵塞,更重要的影响是非财税法学专业的人员将会使税收活动的法律控制大打折扣,不利于法治的建设。

  以上认为非财税法学专业人员从业有局限性的论断的根据如下:

  第一,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缺乏法学基础课程的洗礼,不具备或鲜少具备一般性的法学基础知识。在强调技术性、实用性的财经院校,税法学教成税收学或税制学不足为奇。

  第二,由于非法学专业的教育并不突出法律素质的培养,即使灌输法律知识,学生也往往处于被动学习的心理状态,不利于法律知识的贮备,而税法知识是谁手执业中不可缺少的。

  第三,既然税法学知识的入门成本过重,心理主动性又不高,则久而久之,税法的学习往往沦为非法学专业本科生心目中一件仅属于「不得不修」、「没修则不能毕业」的例行公事,要培养他们在税法方面的法律感情则更加困难。学生会觉得税法不过是一群租税方面的技术规则,无法体会法律学的精神与精髓之所在,对于学生毕业出社会后之正确租税观的培养几无助益。

  第四,非法律专业的学生面临着法律思维缺失的困境。按照何勤华教授的观点,法律思维包括两个涵义,一是站在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的立场上来思考和评价周边存在的一切人和事;二是在说一件事、想一件事或做一件事的时候都没有忘记法律的要素,都会自觉不自觉的和法律相联系。和其他思维相比,法律思维强调平等性和权利意识,强调规范性和服从意识,强调程序和证据,强调理性,排斥感情。这是税收执业中不可缺少的素质。 [9]

  

  二、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现代化的提出以及意义

  

  基于以上对现状的分析,以及结合我国加入WTO所面临的经济法律一体化和开放教育服务市场的新形势,中国财税法学教育要扬除陋习,锐意进步必须要应时代发展而由传统教育向现代教育转换,即财税法学教育的现代化进路。

  它的意义主要在于,有利于改革传统法学教育的僵化模式,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造就一流的财税法职业群体;有利于财税法治的发展,建设具有现代法治理念的财税法治国家;有利于适应财税法学的时代要求,培养具有国际意识,拥有法律、税收、贸易、会计、外语、计算机等专业知识,精通国际财税法规则、税收筹划和经营决策的涉外财税法专业人才,以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增强国际竞争力。

  这是一项任重道远的事业,但无论是从内在要求还是外部需要、无论是传统理论构建还是新时代的呼唤,教育现代化都是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中不可缺少的一环,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和先行条件,符合世界教育的发展趋势。[10]

  

  三、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现代化的具体内容和重要问题

  

  (一)理念现代化---教育目标的明确

  

  1,职业教育还是通识教育:确立职业教育和理论教育相结合的目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高等教育的改革,法学本科教育经历了从专业(职业)教育——通识(通才)教育的演变过程。通识教育模式实际上主要是以培养法学研究人才为目的,这种结果必然导致大量法学院系的毕业生进入法律实务界以后难以胜任和适应具体的法律实务,使学生的能力和社会的实际要求具有一定的差距。[11]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理论教学与法律实践的严重脱节,已经导致法律职业者的抱怨和社会舆论的抨击。其实,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本不应被看成非此即彼的绝对对立的两极。首先,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其次,法学教育不仅仅是职业教育,同时还是一种通识教育。素质教育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职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的有机结合。按照素质教育的思路,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应该是:培养基础扎实、专业面宽、心理素质高和适应能力强的能够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实际工作和具有法学研究的初步能力的通用法律人才。”[12]

  财税法是一门应用学科,特别是税法部分技术性较强。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本科学生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应该掌握财税法基本理论知识,具备财税相关职业的操守和技巧。

  2,财税法教学的目标定位应该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的特征

  

  法学教育同其他高等教育一样,其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培养服务于社会、能满足社会需要的人才。中国领导人在中共十四大确定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曾多次强调,中国搞市场经济需要三个30万,即30万律师、30万注册会计师和30万税务人员。[13]但现实中的问题,正如上文所述,由于税法专业人才缺乏技术型、操作性,导致了税法人才没有完全进入税收人员的岗位之中。即财税法学作为一门交叉性学科,原本应当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但由于财税法学理论研究相对滞后,财税法作为经济法的内容在教学中长期被忽视。随着我国财税法制建设的推进,财税实践活动日益丰富,近几年司法实践中各类涉税案件不断增加,很多法官、检察官、律师都明显暴露出财税法知识的欠缺,给案件审理带来一定困难。

  另外、财税实践涉及预算、财政资金流动、税收征收、税务代理和争讼、税收筹划甚至企业管理和财务会计等多个环节,处理其中的实体法律问题,既要定性分析又要定量分析。而目前的财税法学专业招收的文科学生占多数,定量分析属于薄弱环节。社会实践要求法律人才具备多学科交叉的知识结构和缜密的思维模式,财税法的教学应该扬弃传统的法律思维模式,在教学过程中要注重培养学生定量分析的能力,训练学生对数字的敏感,使学生通过财税法这门交叉学科的学习,拓宽知识面,更好地适应经济活动的需要。

    

  3,财税法教学以学生为本

  

  以“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的新发展,在教育领域也应该贯彻科学发展观。具体到教育领域应当“以学生为本”。

  财税法在法学本科课程设置中,虽然不属于主干课程,甚至在很多高校连必修课都不是,但是,从大部分法学院系开设的具体情况看,选修财税法课程的学生人数逐年增加,表明学生也开始重视财税法。与很多财税法学者倡导的观点相反,大部分修完了财税法的学生认为,应该把税收实体法作为教学重点,把有限的课时用于具体税种法的讲授,对财政税收的基本理论和税收程序法的内容只需简单介绍。很多学生认为,财税法是作为一门专业必选课在大三开设,他们学习了宪法、法理、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部门法之后,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学基础,对财税法的基本理论和税收程序法部分的内容学习起来问题不大。但由于法学院没有开设财务会计方面的课程,税收实体法部分对他们来说有一定的难度,甚至有些基本的专业术语都难以理解。一些技术性问题如纳税申报、税收征收、稽查等也应该着重讲授。

  财税法教学的目标定位应该综合考虑学生的这些具体要求和实际情况。财税法作为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它不仅涉及财政税收领域里的各项法律制度,也涉及到财政税收领域内的具体技术操作。财税法学者几乎一致认为,财税法教学应该摆脱财税学体系的局限,以主体的权利义务为主线展开,突出其中法的成分。但笔者认为,这应该是财税法学理论研究的方向,而在现阶段财税法教学中还是要重视实体法的教学,以弥补学生知识结构的不足。财税实践是一个学科交叉应用的领域,财税实践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表明,财税学专业毕业生不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法学专业毕业生财税专业知识欠缺。为了使这两个专业的毕业生能更好地服务于财税实践,财税学和财税法两门课程在教学过程中是否应该适当地相互突出对方的内容,笔者认为是一个值得探讨和尝试的问题。

  

  

  (二)内容现代化---知识体系的完善

  

  第一,在课程设置方面。要根据教育对象层次和专业的不同,设置相应的课程。在本科阶段,普遍接受必要的财税法学教育,增强学生的财税法学知识和财政民主、税收正义等财税法治意识,提高作为现代公民的财税法律素质,设置综合性的《财税法学》一门课程。在研究生阶段,在财税法硕士和博士学位中,以培养财税法律职业者为主要目标,强化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应设置“学位基础课程”(包括税法学、中国税制、财务会计学、外语等4门)、“专业核心课程”(包括税法原理、税法实务、税收经济学、税收筹划、税收会计学、税收信息技术学等6门)和“专业选修课程”(从与税法职业相关的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众多选修课程中至少选修8门);在其他法学学位中,也要继续接受较高层次的财税法学教育,增强我国高级法律人才的财税法素质。[14]

  第二,在教学内容方面。在讲授必要的财税经济学知识的基础上,应一方面着重加强对财税法的法理分析和制度解释,紧密结合我国财税法治实践,将财税法律方法、法律价值、法律思维、法律语言、法律推理、法律伦理等一整套法律理论与方法予以融会贯通,; 另一方面加强财税法学中技术性知识的教授,比如基本的数学分析原理和经济学原理课程。为紧跟时代潮流,还要增加对国际财税法和WTO规则、经济、管理、计算机和外语等相关学科内容的教学。

  

  

  (三)方法现代化---先进方法的移植。

  

  现代财税法学教育应当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尤其是掌握新的科学方法。

  第一,讲授法。这是大陆法系国家广泛运用的教学方法,对传授知识和解释抽象的法律概念和原理有积极的作用,但应当在保留的同时加以改进,可以多采用启发式讲授法,并辅之以考试、实践等环节。 [15]

  第二,案例讨论法。这是英美法系国家广为采用的教学方法,对于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具有突出的作用。由于财税法是应用法学,案例法应当得到积极运用,有助于调动学生积极性,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表达能力。

  第三,诊所式教育。“法律诊所”属于法律教育术语,英文名为Clinical Legal Education,顾名思义,是指法学院在法学教育中,在形式借鉴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法律实际应用的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际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缩短学院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的距离,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观念。因此,诊所式教育方法通常被描述为“在实践中学习”或“在行动中学习”。它以学生为主,为学生提供综合性的实战环境,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引导学生考虑法律、事实、社会和职业道德等一系列问题。[16] 财税法教学采取诊所式教育,可以将对财税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放在一种真实的环境之中,从而能够使学生掌握如何能够使财税法律文本与社会现实结合的分析方法。另外,由于学生接触真正的案件和当事人,使他们不再依赖教师对他们的培养,而注重自己对自己的培养。同时他们的责任感大大加强,独立性也大大增强,而这些素质正是财税类法律职业人员所需要的。

  第四, 其他方法。以下几种方法可以融汇贯通在上面几种主体方法中,提高教学的质量:模拟法、研究法、图像法等。

   

  

  (四)管理现代化---建立以法学院为主要基地的教育体制。

  

  在本科阶段,高校法学院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配备专任教师,并建立专门的财税法学教研机构,而其他高校财税学院、公共管理学院、经济学院、商学院和管理学院等,建议由法学院代其完成财税法学教学工作。在培养税法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阶段,基于税法的综合性、技术性和应用性,应建立以法学院为主、财税学院和商学院等相关学院参加的“联合教育”体制,以进一步整合和有效使用教育资源;并且,还应实行学校与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校所合作”,以培养胜任税法职业要求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17]

  另外,应积极协调与相关职业资格考试的关系。我国涉及财税法职业的资格考试有,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注册税务师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职称考试、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等。应当在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增加财税法内容的比重;在注册税务师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中,目前的《税法》科目主要是从税收经济学角度考核税收制度中的技术性内容,应当按照税法代理职业主要是为纳税人提供税法服务的要求,将重点转变为从法律角度考核对税法理论、税法制度、税法实务的掌握程度;在会计职称考试中,应将税法内容独立出来。同时,在教育的设置中,就要加入对考试因素的考虑。

  

  

  

  

  四、结语: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我们要珍惜前人在二十年内奋斗和探索得来的成就,沿着正确的方向积极求索,努力奋斗,进一步完善我国财税法学教育体系,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的进程,当然,这就需要有更多的人关注财税法学的成长和进步,让我们一起努力: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作者简介】
    宋鸽,北京大学法学院。
【注释】
  [1]中国法学年鉴,1989年,法律出版社 
  [2]参见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困惑——从比较视角的观察》,载《中外法学》,1993年第2期,第69-71页;李平,《大学本科法学职业教育职能探讨》,《高等教育》,1999年专刊。参见曾宪义《法学家》论文《中国法学20年》,1999年,1-2期。 
  [3]房文翠,当代法学教育的法理学透视,法学家,2002年第3期,第116页 
  [4]http://www.gongfa.com/sulizhongguofaxuejiaoyu.htm 
  [5]以刘隆亨教授编著的《国际税法》(时事出版社1985年出版)和《中国税法概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出版)为标志,我国财税法学(当时以税法学为主)教育正式建立。 
  [6]陈少英:《我国高校税法学教学改革的思考》,载《首届中国高校财税法教学改革研讨会论文集》。 
  [7] 施正文 :《 论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现代化》 ,载《美中法律评论》2005 年6 月, 总第二卷, 第6 期 (总第7 期)  
  [8] http://www.chinatax.gov.cn/download/province1.htm 
  [9] 赵德芳,朱里:《诊所式法学教育在财税法教学中的应用》,载于中国财税法网http://www.cftl.cn/show.asp?c_id=23&a_id=4349 
  [10] [1]全球范围内的教育现代化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孕育阶段(15-19世纪);二是形成和发展阶段(20世纪初至50年代);三是成熟和完善阶段(20世纪50年代末至90年代)。参见周昌顺:《关于教育现代化的几个问题》,载《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 
  [11] 章程:“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法初探[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0年,(4)。转引自中国民商法律网 焦富民:《地方综合性大学法学素质教育的目标与法学教育的改革》。 
  [12] 曾宪义、张文显:《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14页。 
  [13] 霍宪丹: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与重新定位[J],《政法论坛》2004 
  [14] 施正文 :《 论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现代化》 ,载《美中法律评论》2005 年6 月, 总第二卷, 第6 期 (总第7 期)  
  [15] 赵芳春:《浅议财税法的教学改革》,载《首届中国高校财税法教学改革研讨会论文集》。 
  [16] 王晨光,《诊所式教育挑战法学教育》,载《法制日报》,2002年12月26日,第11版 
  [17] 施正文 :《 论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现代化》 ,载《美中法律评论》2005 年6 月, 总第二卷, 第6 期 (总第7 期)  
   
 
【版权声明】未经财税法网(http://www.cftl.cn)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关闭
本栏其他文章
·我国高校税法教学改革的思考   (陈少英)[2005/11/29]
·浅论财税法教学的目标定位   (段晓红)[2005/11/21]
·非法学专业本科的税法教学方法之我见   (夏雯震)[2005/11/16]
·中西税法教育体制的碰撞与融合   (董岩)[2005/7/12]
·对税法课程的几点思考   (杨琴)[2004/8/18]
    联系我们 - 网站介绍 - 活动通知 - 祝贺网站开通   
本网站由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提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财税法网 Copyright © www.cftl.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