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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税法教学改革的思考
陈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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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传统法学已不能应付现代社会交易的复杂性、多元性,财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高,但与此极不相适应的是我国税法教学处于较低水平。应借鉴国外和台湾地区的经验,转变思想、更新观念,从教材质量、教师素质、教学方法等方面入手,开创我国税法教学改革的新局面。
【关键词】税法教学 改革 思考
【正文】

   一、高校税法教学的地位与作用

  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主要资金来源,在绝大多数国家,税收收入一般均占财政收入的80%以上。其中,在许多发达国家,税收收入已经占到财政收入总额的90%以上;(1)[1](P2)我国的这个比例已经达到95%左右。税收还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它涉及到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国民经济的运行效率。尤其在我国,税收关系到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关系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到国家的繁荣昌盛和社会的长治久安。税收分配涉及到国家和纳税人的根本利益,“税的课赋和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根据进行”,[2](P47)这是众所周知的税收法律主义的要求。作为“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的税法,以法的形式保障税收职能的充分发挥,为征税机关进行税收征管和纳税人保护自己的权益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维护正常税收秩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日趋深入人心,依法治税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关心的现实问题。高校税法教学的地位与作用也随之凸现出来。

  (一)在历史进入21世纪的今天,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知识经济滚滚而来,信息化建设迅速发展,国力竞争日趋激烈,传统法学已不足以完全应对现代社会交易的复杂性、多元性,相对而来的是财经法律专业知识蓬勃发展,如知识产权、科技法律及税务诉讼等,这些问题已不再为传统法学的领域,而是一个新兴的领域,比传统法学领域更加复杂,并且不是原本法学领域所能涵盖。因此,更需要有专业的财经法学人士,来解决目前所碰到的种种难题。面临新的形势对法学教育提出的新的要求,法学教育应如何顺应潮流、与时俱进?重视和发展高等税法教育,以推动整个法学教育迈上一个新台阶,这似乎已成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趋势。

  (二)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入世后,国际贸易和交往将会日益增多。根据WTO的有关规定,我国必将进一步依据国际惯例和市场法则参与世界经济竞争,这就要求我国社会走向法制化,依法治税无疑将成为税收工作的基本准则。这就是说,法制化的社会、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社会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他们必须懂法、守法和严格执法。改革开放初期,税收大业百废待兴。如今,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奇缺的局面已经过去,许多地方的税务部门严重超编,但真正具备税法理论知识、富有税务实践经验,能在税收征、管、方面做到游刃有余的高层次的税法专业人才则相当缺乏。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如再盲目发展、盲目培养,其后果将不堪设想。

  (三)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后,我国为应对国际竞争的压力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提升国际竞争力,制定、修正了许多重要的财经法律。由于工商企业的经营无不与税收有关,势必受到国家税法的规范。为顺应财经法律的大幅变动,企业必须充分了解如增值税法、营业税法、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然而,税法日益复杂,税法与其它法律部门的联系日趋紧密,随着涉税诉讼的不断增加,企业等纳税人的税法风险防范意识也不断加强,它们对财经法律人才的需求,日益殷切。同时,对财经法律人才的要求,也更加严格。“建国之大本,敬教劝学;为政之先务,兴贤育才。”面临着全新的形势,一个国家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据主动,有赖于强大的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的支撑。人力资源是其中决定性的因素。执政兴国靠教育,依法治税同样靠教育。高等税法教学的质量和水平关系到税法专门人才的素质与潜能,关系到税收大业的兴衰与成败,关系到国家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每一个从事税法教学和研究的志士仁人,都会产生一种时代感、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我国高校税法教学的现状

  1978年以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逐渐步入正轨,无论从数量和质量上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长足进步,一定程度地满足了国家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然而,我国高校的税法教育起步较晚,各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和各专门政法院校大都在20世纪90年代前后才开设税法这门课的。十多年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奠定了飞跃发展的基础。但与时代发展的要求相对照,以更高的标准来衡量,税法教学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难点、问题和不足。

  (一)税法教育备受冷落。如前所述,新技术革命日新月异,新知识纷至沓来,我国经济的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这些都对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特别是对直接培养税法专门人才的税法教育提出了严峻挑战。然而,一些教育工作者仍存有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观念,习惯于传统的法学教育;对经济、税收、高新技术方面的新知识不敏感,从思想上不认同近些年法学领域出现的新兴学科,教育部规定的14门核心课程中就没有财税法。这表明我国的法学教育实行的是粗放式规模经营,培养的人才绝大部分都只是所谓“通识型”人才。也就是说,在西方发达国家被认作是“精英教育”的法学教育,在我国却被当作是“大众教育”,法学教学与法律职业教育基本脱钩,税法学教育与税法重要地位十分不协调。当然,这也与我国税法学研究滞后、不能像其他的法学学科那样以丰硕的研究成果确定自己专门的研究领域有关。因此,在“大法学”的思想指导下,税法本科教学要在54课时内将税法总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等由点到面地全部讲透,已是勉为其难。而在有的高校,税法被列为任意选修课,即使是经济法专业,也只是限制性选修课,课程安排在本科四年级一学期学生实习回来后,两个月内集中上6周的课,每周填鸭式地全天灌输6学时。在此之前,由于信息不对称,有的学生的学分已经修满了。当开设税法课时,这部分学生想上课也不能选了。对于上课的学生来说,在就业压力之大的今天,此时的他们,或者忙于考研或者忙于求职,早已是“身在曹营心在汉”了,听课效果可想而知。许多学生不无遗憾地说:在实习中,我们深感税法太重要了,但这门课却开得这么晚。

  (二)税法教材不尽人意。教材建设是教育的基础环节,没有高水平的教材就不能有高质量的教学。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本科生税法教材基本上是由财经院校组织编写的,其内容和税收学没什么两样。而且教材一用数年不变,根本无法适应我国税法不断修改、完善的要求。这样,教材成了学生课桌上的摆设,实际是“教师授课用讲义,学生听课记笔记”。目前,高水平、高质量的税法教材实属凤毛麟角,大多数教材存在以下问题:其一,倾向于税收知识的罗列,毫不涉及税收法律体系;其二,仅对现行法律条文作出解释,忽视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学理分析;其三,只将税法作为一种制度来分析,而忽视了其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研究;其四,基本上偏重于理论的阐述,可分析的案例很少,使得原本抽象、晦涩的理论更加枯燥乏味。本科生尚且如此,能够作为研究生税法学教材就更是寥寥无几。

  (三)教师素质有待提高。近些年,各高校努力造就一支高质量的税法教师队伍,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首先,税法师资严重不足。当年开设税法课时,一些高校的税法教师是被“逼上梁山”、从别的学科转过来的,可谓边学边干、现买现卖熬了十多年;由于税法教学起步较晚,培养的专门人才有限,后续力量不足;税法本身具有专业性、综合性较强的特点,其他学科的教师担心难以胜任,不愿加盟,这就造成了税法师资短缺,形不成梯队。其次,税法师资知识结构不合理。原来”半路出家0的教师,知识结构先天性不合理,学税收经济学的,法学基础理论欠缺;学法学的,不通税收经济学。近些年开始从事税法教学的教师真正在读硕或读博期间是专学税法的简直屈指可数,所以也存在知识结构先天性不合理的问题。唐代文豪韩愈曰:“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如果自己迷惑,还去教人,这岂不是“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吗?学高为师,没有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是难以承担起高校税法教学重任的。

  (四)税法教学方法单一。大多教高校税法教学多以讲授为主,缺乏实用性和互动性。由于税法教学内容丰富、抽象,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讲授的深浅度不易把握,若只采取讲授的方法,学生只能是被动地接受,不能积极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另外,有些高校的税法课虽然开在本科三、四年级阶段,但税法的前期课程开得很少,(2)有些高校即使开课,由于信息不对称,学生盲目选课,待上税法课时,有的学生的前期基础知识几乎空白,这种境况给教学带来更大的难度。特别是对哪些知识面窄、知识起点偏低,接受能力不强的学生,若教师只顾自己滔滔不绝地讲,结果只能是收效甚微。

  (五)税法教学手段落后。当今世界是高度信息化的时代,提高教育科技手段的现代化水平和信息化程度,是实现税法教学目标的前提条件。然而,我国许多高等院校中投影机、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还很少应用,有的高校虽然具有先进的教学手段,但税法课不受重视,也不会安排税法教学时使用这些手段;还有的高校也是出于对税法教学的不重视,受课程安排的时间、人数等客观条件的制约,先进的教学手段也与税法教学无缘,从而使教学效果大受影响。以上的难点、问题和不足,正是我国高校税法教育长期徘徊不前的因素。

  

  三、国外及我国台湾税法教学予以的启示与借鉴

  在国外,税法几乎影响了每一个人,至少会成为绝大多数人为下一代考虑的一个重要的经济因素。一战后,税法首先在德国独立,税法的教学和研究在德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日本也仅次于之。此外,在其他西方国家,也都非常重视税法和税法教学。在美国,德克萨斯州大学法学院的特殊力量所在是税法课程,它位居国家众多项目之首。设计这一课程是为了给学生一个透彻的理论和政策上的基础知识,从而使他们可以具体处理在税法领域里不可避免地发生的且迅速变化的问题。俄亥俄州哥伦布的首府大学法律学院(capital university law school),根据税收法律硕士(Master of Laws in Taxation)、商业和税收法律硕士(Master of Laws in Business and Taxation)、商业法律硕士(Master of Laws in Business)、会计税收硕士(Master of Taxation for Accountants)这些学位设置的要求,开设了相应的税法课程,其中要求攻读税法学硕士的学生必须完成24个分时的必修和选修课程。此外,该学院对申请攻读法律硕士课程(Master of Laws Programs)的申请者,提出的入学条件中就要求申请者已经修读了联邦个人所得税等课程。

  在欧洲,许多国家将税法作为一门强制性的课程,如挪威、比利时、瑞典和西班牙(3)等;有些国家的税法可以是强制性课程也可以不是,如瑞士;还有一些国家税法是一门选修课,如德国和奥地利。但无论是什么教育模式,税法课都是重要的。英国的牛津大学,从20世纪60年代起,本科阶段开设税法课;研究生阶段除学习个人税法外,还增加了公司和商事税法。很多杰出的教师讲授这门课,很多学生毕业后在税法领域执业。Lustig1教授说:“税法对商法的任何一个方面而言都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他还说:“所有的商事律师必须熟悉基本的所得税法,因为商事决定无一例外地与税相联系。其他的执业活动也依赖税法作用和税收政策的相关知识”。1998年6月5日~6日,欧洲举行了第一届税法教授会议,讨论欧洲的税法教育。这次会议达成共识的是:法学院的税法课必须包含下列科目:税法总论(包含程序法)、直接税法、间接税法、国际和欧洲税法。我国台湾地区对税法的教学和研究取得了颇有价值的成果。展望当今经济科技蓬勃之势,为了应对未来财经、科技形势的发展,提升专业财经、科技相关法律人才的竞争力,应更着重于培育优秀的财经、科技法律人才,以便满足社会、企业经营的需要。因此,中正大学2002年将财经法学专业从法律学系中独立出来,成立财经法律学系,该校认为,财经法律独立成系,确有其必要性、经济性及实用性,它与原有的财经法律研究所互相配合,将对税法的教学和研究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该系除设传统基础法律课程外,着重于下列四个重点:(1)企业法学、(2)国际经济法学、(3)知识产权法学、(4)财税法学。与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税法教学相比,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的税法教学仍然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为了应对国际竞争压力及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家可能产生的种种关于税法专业问题,以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并与世界先进国家的财税法学领域接轨,我们应借鉴、学习西方国家及我国港、澳、台地区高校税法教学的好经验,探索我国税法教学改革新的方式和途径,以提升和完善我国的税法教育。

  

  四、我国税法教学改革的思路

  在机遇与挑战并存、困难与希望同在的形势下,税法教学应如何改革?我们认为改革的目标应定位在“夯实基础、破解难点、开拓新路”上。具体讲:(一)更新观念是税法教学改革的前提。思则变,变则通,通则久。自古至今,改革和变法中的观念转变是个永恒的主题。从秦孝公时期的商鞅变法,到晚清的戊戌维新,再到新时期扭转乾坤的改革开放,都不同程度地碰到过观念的转变问题。当前,高校税法教学改革首先应转变思想,更新观念。一是树立与时俱进的观念。高校应按市场经济的要求来审视法学教育,中国的法学教育也应该是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的结合。这就要求高校以需求为导向,重视和加强税法教育,在服务、服从于21世纪的法学发展大局方面寻找生存点和发展点。建议在教育部设定的14门核心课程中增加财税法课程,最起码也应将税法设为必修课,因为在土耳其这样的亚洲国家的大学里都将税法设为法学本科的必修课。二是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高校税法教育要把人的发展放在中心的位置,围绕提升人的素质来开展。在设计培养目标时候,要更好地体现学生的需求;在培养过程中,要按教学规律、特别是税法教学规律办事。税法课教学要求有前期其他学科和其他法学科的课程作铺垫,课程一般安排在本科三年级段比较合适;税法学体系庞杂,课时量一定要加大;税法学内容抽象、晦涩,绝对不可以集中全天灌输。要保证税法课的教学质量,不是说安排了课就算了事,一定要考虑学生的接受能力和水平,使学生真正学有所获、学有所得。建议象欧洲一些国家的大学那样,在本科阶段,只要求学生掌握税法的基础知识,即税法总论部分和税收程序法部分,税法分论部分作为本科生的选修课。这样做一方面满足了实务部门对真正的税法专业人才的需要;另一方面也为这些学生继续进行研究生阶段的教育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在研究生阶段,税法分论部分也应作为必修课。因为“税法学科研人员的培养主要还是要通过研究生教育的形式,以硕士、博士、博士后的纵向梯次结构引导有志之才不断攀登,培育税法学研究的后继人才,为税法学在不久的将来之兴旺发达积聚力量和资源。”[2]

  (二)教材建设是税法教学改革的基础。欲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税法教学长期处于低水平的状态,就应催生一批高质量的教材,使其在体例上更加科学、完整,内容上更加丰富、创新,为税法学的发展壮大奠定基础。这就要求:一是教材编写要突出前瞻性,重视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摆脱以往对税收学的依赖。税法学和税收学毕竟分属于两个学科,税法学在研究过程中合理借鉴和参考税收学的内容是必要的,但税法学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要将税法作为一门单独的学科来研究,拓宽研究领域,形成比较完整的学科理论体系。二是不拘泥于理论,理论要联系实际。税法学理论性较强且抽象,如果没有具体示例解释,就容易造成内容空洞、乏味。因此,在教材编写过程中应将基本理论融汇于具体实例之中,或者编写专门的税法案例教材。教材中大量选择和采用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启发性的案例,可以加深学生对理论的理解,增强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保证教学更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三)教师素质是税法教学改革的核心。打铁先要本身硬,教育者首先必须受教育。要改变税法教师知识结构不合理的现状,每位教师都应具备以下几种能力:一是学习能力。学习越来越成为一个人自身发展和进步的驱动力。即使是有多年教学经历的教师,也需要终身学习,不断“充电”、“加氧”,不断更新知识。二是适应能力。转而从事税法教学不久的教师,要获得较快的进步和较大的发展,必须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能尽快适应新的教学岗位、新的环境和新的群体。三是发展能力。我国的税法学研究起步较晚,尚有许多未开垦的处女地。税法教师要不断开阔视野,不断拓展研究领域,不断拓宽发展空间。四是创新能力。税法教师要有创新的意识,创新的思维,求新图变,永不满足。为使税法教师的素质达标,从现在起,高校要把培养中、青年学术带头人作为师资建设的重要一环,通过选派出国进修、攻读博士、压科研担子等多种方式,促成优秀中、青年教师的迅速成长。

  (四)教学方法是税法教学改革的关键。税法教学内容十分丰富[3],故在教学方法的设计上应本着“教学有法、教无定法、贵在得法、重在启发”的原则,根据教学目标、教材内容、学生的层次选择教学方法。一是讲授法。课堂讲授要精,“精”即疑点、难点、重点,要把握每个问题的关键所在,善于置疑设问,启发学生思考,恰当归纳演绎。二是案例法。案例法是国外较为流行的教学方式,尤其是美国哈佛大学积累了5万个以上的案例,规定每个本科生必须掌握200个以上的案例。案例法可以变注重知识为注重能力,变单向信息传递为双向信息交流,变学生被动接受为学生主动学习,这是提高学生学习兴趣与实践能力的良好手段。三是讨论法。课堂讨论是师生双边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讨论的内容应是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通过讨论可以诱导学生充分感知教材,丰富学生的直观经验和感性认识,启发学生对直观材料进行比较、分析、综合和概括。总之,高校税法教学改革有了前所未有的契机,形势喜人,形势逼人,形势不等人。我们应摒弃陈规、抓住关键、突破难点、拓展新路,开创高校税法教学改革的新局面。

  

【作者简介】
    陈少英(1954~),女,山西太原人,华东政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财税法学。
【注释】
  (1)在日本占91%;在英国占96%;在美国占98%。见郝如玉、王国华编著:5中国新税制6,第2页,经济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 
  (2)税法的前期课程是指除了法理、宪法、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等)、商法(总论、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经济法(总论、金融法、竞争法、消法等)、行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赔偿法等)、刑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知识产权法、诉讼法等法学学科以外的其他课程,如:经济学、会计学、财政学、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等。 
  (3)西班牙在这一方面是很突出的,他们有140门强制性的科目。 
 
【参考资料】
    [1]郝如玉,王国华1中国新税制[M]1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41 
  [2][日]金子宏1日本税法原理[M]1刘多田等译1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1 
  [3]刘剑文,熊伟1中国税法学研究的现状及反思[J]1法学,2001(5)1 
 
【出处】原载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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