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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学专业本科的税法教学方法之我见
夏雯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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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传统的税法教学方法,对于非法学专业本科的教学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本文略论了科际整合视野下的税法教学方法,对非法学专业本科的教学提出一个新的改革对策,以凸显税法学教育之推广的重要性。
【关键词】税法、教学方法、科际整合
【正文】

  壹、前言

  笔者曾滥竽高校国际贸易学系、财政税务学系的民商法学、经济法学与税法学讲师教席凡四载。面对着许多前辈,在税法学的教学工作上,笔者绝对是一位新生。偶然间得知「第二届中国高校财税法教学改革研讨会」的消息,心中着实澎湃一阵。这样的难得场合,藉由前辈们的脑力激荡,对于后辈如我者在税法学的教学精进上绝对有显著的助益。尤其,笔者任教的单位并非法学院系,授课对象亦非法学专业学生,而是一般经管院系里面的学生,对于我曾接触过的这些非法学专业本科学生来说,税法往往是一门相对本专业必修学分而言较常为人漠视的科目,即便是财税系的学生,其学习重点往往主要也是着眼于对财政学上各种「税收制度」的熟悉,而非法学意义的「税法学」。因此,对于担任非法学专业本科之税法教学的笔者而言,面对这些不是主修法学的学生,往往在授课之余,总会产生一种「边缘战斗者」的唏嘘。

  众所皆知,税法属于一种手段性经济调控法[1] ,乃是国家权力机关与其授权之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之法律规范总称[2] 。税法学则是研究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学科,本质上属于法律学的范畴。既然税法学属于法律学的范畴,则在非法学专业本科的税法教学上,则格外棘手。特别是在有限的教学时数里面,想要把一位欠缺法学基本教育与素养的学生引进法学之门,穿过法学绪论的丛林,进而导领走入税法学的世界,实属困难。因此,如何持续完善,使能有效而扎实地从事非法学专业本科的税法教学工作,成为笔者个人关注的一项重点。

  贰、传统的税法教学方法之回顾与局限

  一、回顾

  一般来说,在面对本科生的税法教学方法上,主要采取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也就是以法律解释方法为核心的教学方法。依照学界的普遍见解,法律解释的标准主要有下列五种[3] :其一为根据字义;其二为基于法律的意义脉络(法律体系);其三为探求历史上的立法者之规定意向、目标及规范想法;其四为根据客观的目的论的标准;其五为符合「合宪性」解释的要求。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传统方法,例如比较方法、价值分析方法等等。

  在教学上,法律解释的教学方法是最常见的教学方法。授课者只要抓紧现有税法的立法体系进行展开,先做文义解释,然后慢慢展开,基本上不会有太大的问题,这也是整个法学体系之教学方法的共同点。目前坊间税法教科书内容编排的理念,通常不会跳脱出税法总论、税法各论、税收征管、税务救济这四个大范围的配置,除了总论部份在法学基础理论与上位概念着墨较多之外,其他三个范围基本上还是属于条文的法律教义学(Rechtsdogmatik)演示,这些都属于法学教育的传统基本方法。

   二、局限

  作为法律学里面的一个重要成份,税法学当然无法脱离法律学传统教学方法的色彩。对于法学专业本科学生来说,税法通常不是他们入学以后第一个接触的法学领域。换言之,在他们接触税法学之前,通常已经先经历过民法学、刑法学等传统法学科的洗礼,逐渐熟悉法学界的学院教育模式。然而,对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而言,则会产生以下三个方面的局限:

  (一)茂密的法学丛林

  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缺乏法学基础课程的洗礼,不具备或鲜少具备一般性的法学基础知识,例如宪法学中关于税的渊源与权力来源,或如《立法法》中所明定的法规标准体系等,这些基础的法学底蕴往往形成了茂密的法学丛林,会使原先就属法律门外汉的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更加迷惘。在有些学校,非法学专业本科的税法教学甚至由非法学背景的授课者来担当,由于授课者本身欠缺法学训练,则把税法学教成税收学或税制学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有限的学习兴趣

  采取传统的法学教学方式既然无法有效地在短期间使非法学专业本科学生上手于税法学的学习,则往往会导致学习兴趣的低落,而处于被动学习的心理状态。也就是说,除非出现特别有效的激励机制,否则,要学生对一门从未学过,且处处遇到法学专有术语之障蔽的学科产生十足兴趣,实属想象不可能。

  (三)陌生的法律感情

  承上,既然税法学知识的入门成本过重,心理主动性又不高,则久而久之,税法的学习往往沦为非法学专业本科生心目中一件仅属于「不得不修」、「没修则不能毕业」的例行公事,要培养他们在税法方面的法律感情则更加困难。学生会觉得税法不过是一群租税方面的技术规则,无法体会法律学的精神与精髓之所在,对于学生毕业出社会后之正确租税观的培养几无助益。

  参、科际整合视野下的税法教学方法

  一、科际整合之概念与研究方法

  迩来,「科际整合」(Interdisciplinary Integration,或称『交叉学科』)[4] 的呼声响彻云霄,在学界掀起一阵热烈回响。皮亚杰(Jean Piaget)曾于1970年提出:科际整合式的杂交(Hybridization)确实培养了不少种类的学问新品种,而形成了一种孕育新学问的方程式[5] 。在法学领域方面,科际整合的呼声与趋势幷非近日的事情,然而目前所谓法律与其他学科的科际整合主要仍然还停留在不同学科研究人员就某广泛界定议题之研究成果之集结而已[6] 。今日的法学工作者,必须以更开阔的视野去关注其他社会科学的议题和成果,其他社会科学也不得不祛除对法学「只是法条、判决的整理、记诵」的刻板印象[7] 。从而,则所谓科际整合,才会产生值得令人期待的可能。

  论者尝谓法学的进步,有赖法学方法的创新[8] 。科际整合不啻是一种重要而创新的研究理念。科际整合可以分成两个层次的整合思路,一个是科际整合的研究途径或研究取向(Interdisciplinary Approach)[9] ,一个是科际整合的研究方法(Interdisciplinary Method)[10] 。前者主要是采取两种或以上的研究途径之幷轨或复轨研究模式,后者则是在研究方法的层次多方引进来自原属其他学科范畴的研究方法。在税法学的研究上,我们主要采取后者,亦即科际整合的研究方法。科际整合研究方法是一种新颖的、重要的、多元的、开放的税法学研究方法。在法律学的研究途径之下,科际整合研究方法能够多功能地解决税法学亟需解决与分析的各项问题。

  二、科际整合研究方法与税法教学方法

  科际整合强调学科之间的整合研究,故其研究方法的类型是开放的。在法律学的研究途径下,结合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对于税法的研究上有一定的贡献,对于税法的教学方法上更有一定的创新。

  例如,以法律社会学研究方法为例,将法律社会学研究方法运用在税法学的研究上,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国民经济运行与社会间的调和或冲突,从而找出立法与司法的有待赓续完善之处。一般来说,在进行以法律解释方法为核心的传统教学方法,包括文义解析与论理解析等方法之后,如果尚无法得出对于税法的具体解释与理解,则应考虑运用来自社会学方面的资源[11] ,此举亦可以辅助非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在税法方面的理解,尤其是在法律释义方面的功效。坊间常见的传统中文法律社会学教科书里面,往往比较偏重由各个层面做分析,以领域介说的类别作为章节的分野。近年,出现较多新的著作以西方社会学理论为分野[12] ,进行法律社会学的论述,提供一了比较全面性的法律社会学视野,也促进了税法学与社会学科际整合的融合度。

  此外,法律经济分析方法也是科际整合研究方法的常见形式。经济学是一门强调「选择」的社会科学,而经济分析就是进行对于「选择」的社会科学分析。经济学有几个重要的基本观念,分别是「需求法则」(Law of Demand)[13] 与「极大化」(Maximization)[14] 、「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15] 、「寇斯定理」(Coase Theorem)[16] 以及「均衡与效率」(Equilibrium and Efficiency)[17] 。经济分析方法在交易成本概念的基础上,主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等分析程序。税收的经济学基础,对于税法的研究非常重要[18] ,不但经济学教材常有关于税收经济学的介绍,目前著名的法律经济学著作亦多有探讨,对于以主修经管方面专业为主的非法学专业本科学生来说,透过其熟悉的既有知识体系来辅助税法学的学习,可收事半功倍之效。

  当然,科际整合还有很多其他的类型,包括自然科学方法中的数学方法[19] 、「新三论」方法[20] ,以及横跨多重学科的政策分析方法[21] 与博奕理论分析法学[22] 等等,对于税法的教学都有一定的帮助。总之,我们采取多学科的视角[23] 来研究税法,进而从事税法教学,将使税法的教学方法不致流于呆板。例如由法律的政策分析宪法学、宪政学、国家学的视野,可以了解租税权力的来源与配置;由法律经济分析的角度,可以为税的废、改、立提出本益分析;由法律社会学的观点,可以分析每种税的开征与废止之社会影响;由法律学与会计学的科际整合研究中,可以得知如何最有效确定收益之实现与费用之发生。税法教学方法采取了科际整合的思惟,对于非法学专业本科学生来说,可以适时补足其在法学积淀上的不足,并做到教学方法的创新,我们应该持续开拓并丰富之!

  肆、结语:推展税法学教育乃当务之急

  以上,笔者简单地谈谈科际整合的相关理念,并将之实践于对非法学专业本科的税法教学方法上,目的绝非为了取代传统的教学方法。传统的税法教学方法绝对是税法学的主流教学方法,是税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的应然条件。笔者想要强调的是,由于非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法学训练往往严重不足,学习法律的兴趣通常较低,法律感情的培养机会甚少,如果我们不辅以其他有利于非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吸收的教学方式来进行辅导,则税法的教学实效往往达成不易,对于学生乃至于整体国家与社会的未来而言,皆非我们所乐见。

  现代的税法价值、税法意识,对于一个进步的宪政体制下的公民生活来说,尤其地重要。换句话说,税法的教育理应成为公民教育的重要一环,而不独为法学教育的范畴。因此,「法律人」的税法学教育固然重要,而「非法律人」的税法学教育一样不可忽视,税法的教学实应为一项针对所有人的全民运动。笔者不揣自陋,基于短短几年来对非法学专业本科的税法教学经历,深感推广税法学教育之不易,故极力提倡我们应采取多元的教学方法,譬如笔者所引的科际整合方法,意在拋砖引玉,呼吁教育界重视对非法学专业本科的税法教学。

  一个强盛的国家,往往需有健全的税法制度,以及国民坚实的税法意识作为后盾。是故,推展税法学教育确乃当务之急!值得大家一起来重视这个问题。

  

【作者简介】
    夏雯震,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1]经济调控法,是对国民经济进行「调节」(Adjustment)和「控制」(Control)的法,既非全部利用行政手段领导经济的法,亦非对具体经济行为与经济现象进行管理与处理的法。经济调控法依照其立法之侧重点与对象特征之不同,可以区非为综合性经济调控法与手段性经济调控法。请参见刘瑞复,《经济法学原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一版一刷,页三二四至三二七。 
  [2]请参见刘剑文,《财政税收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三版一刷,页一六二。 
  [3]请参见Karl Larenz着,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一版二刷,页二○○以下。 
  [4]这里的科际整合指的是专业间的科际整合(Interdisciplinary)。当然,尚可进一部形成多专业的科际整合(Multidisciplinary )或跨专业的科际整合(Transdisciplinary)。 
  [5]请参见文化研究学会,〈人文社会学术的“文化转向”:A Symposium〉,文化研究学会年会网站,网址见http://www.ncu.edu.tw/~eng/csa/year2001.htm#flag1,浏览日期2004/10/24。 
  [6]请参见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筹备处,〈设所理由〉,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筹备处网站,网址见http://www.iias.sinica.edu.tw/reason.htm,浏览日期2004/10/24。 
  [7]请参见苏永钦,〈法律作为一种学问〉,中国民商法律网,网址见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13345,浏览日期2004/10/24。 
  [8]请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台北:自刊,2000,三刷,页四七,注3。 
  [9]所谓研究途径(Approach),系指选择问题与相关资料之标准,主要涉及研究者拟由哪个角度切入探讨该主题和周边问题。研究途径是研究者对于研究对象的研究,究竟由哪个层次出发,作为着眼点以进行观察、归纳、分类与分析。请参见朱浤源主编,《撰写博硕士论文实战手册》,台北:正中书局,2003,台初版九刷,页一八二。 
  [10]所谓研究方法,根据Delbert C. Miller的说法,系指搜集资料的方法(Means of Gathering Data)。此为Delbert C. Miller 在 Handbook of Research Design and Social Measurement 一书中的见解。转引自朱浤源主编,《撰写博硕士论文实战手册》,台北:正中书局,2001,台初版九刷,页一八四。 
  [11]请参见张守文,《税法原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二版四刷,页九八。 
  [12]其中,洪鐮德的《法律社会学》一书是这方面的优秀作品。作者本身早年受过法律学的训练,今日则是优秀的社会学者,其以丰富的学术背景全方位地审视了社会学分析下的各种法律现象。请参见洪镰德,《法律社会学》,台北:扬智文化,2001,初版,序言。 
  [13]请参见霍德明等合着,《经济学2000》(上册),台北:双叶书廊,2002,三版,页二七。 
  [14]请参见霍德明等合着,《经济学2000》(上册),台北:双叶书廊,2002,三版,页一二至一六。 
  [15]See Ronald Coase, The Natuer of the Firm, in: The Firm the Market and the Law,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8, pp. 33-55. 
  [16]See Robert Cooter, Coase Theorem, in: John Eatwell, Murray Milgate & Peter Newman ed., The New Palgrave: a dictionary of economics, Vol. 1, London: The Macmillan Press Limited, 1987, pp. 457-459. 另请参见王文宇,《民商法理论与经济分析》,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0,初版,页一三八以下。 
  [17]请参见霍德明等合着,《经济学2000》(上册),台北:双叶书廊,2002,三版,页一六至一八。 
  [18]请参见刘剑文,《财政税收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三版一刷,页一四七至一六一。 
  [19]请参见刘瑞复,《经济法:国民经济运行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二版一刷,页四一五以下。另请参见吴元梁,《科学方法论基础》,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一版一刷,页一五四至一七三。 
  [20]新三论是指系统论、信息论与控制论,是横断学科,具有方法论功能。请参见刘瑞复,《经济法:国民经济运行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二版一刷,页二二以下。另请参见吴元梁,《科学方法论基础》,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一版一刷,页一七三至二五四。 
  [21]请参见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一版一刷,页一○五至一三三。 
  [22]See Douglas Baird, Robert Gertner, Randal Picker, Game theory and the law, Cambridge, Mass. :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23]目前中国财税法学术阵地中,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与中国财税法网(http://www.cftl.cn/)是这方面之科际整合研究的佼佼者。本段系来自该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的理念之启迪。 
 
【参考资料】
    Robert Cooter, Coase Theorem, in: John Eatwell, Murray Milgate & Peter Newman ed., The New Palgrave: a dictionary of economics, Vol. 1, London: The Macmillan Press Limited, 1987. 
  Ronald Coase, The Natuer of the Firm, in: The Firm the Market and the Law,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8. 
  Karl Larenz着,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一版二刷。 
  王文宇,《民商法理论与经济分析》,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0,初版。 
  朱浤源主编,《撰写博硕士论文实战手册》,台北:正中书局,2003,台初版九刷。 
  吴元梁,《科学方法论基础》,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一版一刷。 
  洪鎌德,《法律社会学》,台北:扬智文化,2001,初版。 
  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一版一刷。 
  张守文,《税法原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二版四刷。 
  刘瑞复,《经济法:国民经济运行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二版一刷。 
  刘瑞复,《经济法学原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一版一刷。 
  刘剑文,《财政税收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三版一刷。 
  霍德明等合着,《经济学2000》(上册),台北:双叶书廊,2002,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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