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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本文为2004年7月15日至17日在北京大学举办的“中国高校财税法骨干教师培训班”上的结业报告。
 
小议《财税法》课程的讲授
吕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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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在7月中旬的会议中,使我进一步认识到“财税法”研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也使我更加坚定了自己对“财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重要地位的认识。这样,对于自己所进行“财税法”教学和研究工作,我觉的自己更加有信心和目标了。

  对于“财税法”这个领域,无论是在研究方面还是在教学方面,我同与会的各位老师相比可谓是初出茅庐。在同全国各地老师的交流和沟通过程中,我始终思考一个问题:作为高校进行“财税法”讲授的教师应当如何讲授好这门课程?所谓“讲好”,我认为并不是简单的迎合学生口味去获取学生单纯的称赞,而是能够通过40——50个学时的课堂讲授能够把这门课程浓缩的精华全面、系统的展现给学生;并且,能够把我们所要讲授的“财税法”同“财税学”明确的区分开来。我想,这也是我作为一名青年教师应当努力做到的。通过这几年的“财税法”课程的讲授,对讲好这门课程有一些感受,想同各位老师交流。我认为要达到讲好这门课程除具有扎实、全面的法学功底外,至少还需要做到以下:

  一、掌握较为全面的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的知识。

  财税法作为法学的一个部门法在学习和掌握上同其他部门法相比(如民法、刑法)相比,有着较为特殊的地方:其同其他学科特别是经济学联系非常紧密;在学习财税法过程中,不能不懂经济;这一点是我在授课过程中的一项深刻感受。

  我们虽然要讲授的是“财政法”,但是在讲解中必然要涉及财政领域的知识。所以,我们在讲解之前必须全面透彻的了解并理解财政政策和财政法规的制订背景。任何国家的财政法规以及财政制度的制订都离不开这个国家大的经济环境和经济形态。例如,要讲解财政收支划分法的内容就必须要解释进行财政划分的根本原因所在,在比较和借鉴中对各国的宏观经济形态进行分析,从而才能使学生真正能够认识和理解我国所实施的现行法规。要向学生介绍一项税种的开征和调整的过程,同样离不开对于其经济形态的介绍和分析。这样,才能使学生了解到任何税种的开征、停征和调整都并不是执政政权的随意行为,这是受一定的经济大环境影响和决定的;使学生真正理解财政和税收政策的制订大的背景基础。正是基于这些则要求我们在讲授“财税法”课程前必须对宏观经济有一定的了解;否则,我们自己就会对讲解的内容一知半解,导致照本宣科。我认为,对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知识的掌握应当是对我们“财税法”授课教师的一项基本要求。

  二、扎实的会计学或财务方面的知识,有助于我们对税法的讲授和研究。

  对于会计和财务知识的掌握,主要是基于讲授税法的需要。我们固然讲授的重点是税收法规,但在讲授过程中不乏涉及一些财务方面较为专业的词汇。在这里可以我举两个直接的例子:1、我在讲授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时候,就涉及到法定扣除项目中的坏帐准备金,有同学就提问:所谓的坏帐准备金计提的标准是依据什么确定的?各个地方的标准是否相同?是否只有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企业才能够计提坏帐准备金?2、还有一个较为明显的地方便是在关税一章;讲关税必然要涉及计税依据,其中关税的计税依据便是完税价格,要讲完税价格就必须要解释到岸价格和离岸价格,讲解的过程非常顺利,但是当有一名学生拿着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税法”科目试题中的一道案例问我具体的到岸和离岸价格的计算时,我就有些尴尬了。这两个同学的提问给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使我认识到讲解税收法规并不是说只需要你记住税收的各项法律制度和规范就可以了,它还需要我们具有扎实的财务知识。具有财务知识对我们理解和掌握税收知识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我认为,我们可以把税法和税收比做一棵树的树干和枝叶,二者相辅相成;如果要掌握税收方面的知识,必然就要求对现行税法有一定的了解,否则就无法操作;同样,要掌握税法就必然要求理解相关的税收知识。也就是说,要欣赏枝叶的繁茂就必须认识到枝干的重要性;要利用枝干就必须了解其枝叶的现状。

  所以,作为财税法的讲解老师,在讲解税法过程中不仅要求我们把税收和税法二者紧密结合,在认识和研究现实问题时同样要求我们具备较为全面的知识;否则,我们对税法的研究就会给人一种隔靴挠痒的感觉,会让税法领域的学者觉的我们是叶公好龙,并且我们的研究也很难深入进去。如果我们具有了扎实的会计和财务知识基础,我们在学习和研究中,就会如鱼得水,游刃有余。

  三、针对不同的授课对象应当合理调整授课内容,但一定应当确认我们所讲授的内容不应远离“法”这个范畴。

  我在授课经历上,除主要是针对法学本科学生讲解“财税法”外,还要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如管理类专业的学生讲解“税法”课程;并且,也曾被企业邀请去给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讲授税法知识。在这些讲授过程中除感到财政税收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和为学生和有关人员对这个领域的知识的重视感到欣慰外,还有一个深刻的感受便是,作为一名宣传也好、讲解或解惑也好的财政税收法的人员,自己有责任尽自己的最大努力完成使命。要完成这个使命除要具有一定的基本功外,还有就是讲解技巧的把握了。

  我在面对法学专业本科学生讲授“财政法”时,第一次课程我主要讲三项内容:首要讲解清楚的便是“财政法”同“税法”的关系。这次在会议中刘剑文老师也谈到了这个问题,我想这个问题小则是要弄清楚财政税收法的研究对象,大则决定这我们这个领域存在的必要性。其次,我要讲解清楚的便是什么是财政,财政存在的必要性;我认为在对法学本科学生的讲授中,一定要确定我们所要讲授是什么,为什么要讲解和了解这门知识。最后,告诉学生我们作为学习法学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进行财政税收法学习和研究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当然在讲授内容的过程中,虽然要涉及经济领域或财务领域的内容,但始终围绕的中心便是对相关法规的介绍和背景的分析。当然,由于课时的限制,这样讲授也存在一点不足,就是学生对每一个具体税种的计算上不可能达到非常熟练和清晰。针对这一问题,我一方面鼓励学生在具有会计学基础理论的基础上自己掌握税种的具体计算;另一方面,也留了一些课后作业,但是在计算上效果并不十分理想。但是,虽然这样我还是坚持把财税法规的讲解放在首要地位,对具体税种的应纳税款的计算公式简单介绍。

  如果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讲解“税法”课程,还继续把讲解的重点放在法规理论介绍上,那么讲解的效果就不会很好。作为管理专业的学生,他们需要了解详细的税金的计算方法和程序。但这并不是说我们转而去讲税收学了,而是要把税种计算的讲解和税收法规的介绍平分秋色。这样才能达到他们学习这门课程的目的。

  对于那些企业人员,我们在讲解税收知识时,时间不允许我们对与理论性的知识进行详细的介绍。所以,我们在讲解中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除了介绍税收的基本理论外,主要还是要对现行的税收法规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释,特别需要作的就是详细了解其本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后,对其进行介绍。且在授课过程中不可忽略具体案例的介绍。

  四、在课程讲授方法上不能只重理论,应当穿插一定的实际案例介绍和分析。

  无论是对学生授课,还是对在职工作人员讲授财税法规,一定不能忽略对现实问题的讨论和分析。虽然我们在授课过程中有一个深刻的感受就是学时支配非常困难,运用四十个学时把财政和税收法讲解清楚透彻的确非常有难度。但是,我们不能由于学时太少而减少或直接撤消对实际问题的分析和实际案例的介绍,而只对基本理论进行讲解。这样做的后果不仅不能弥补课时不足的问题,反而使学生更加觉得这门课程无趣枯燥,从而失去学生能够课下自学的机会。由于大学学生具有一定的自学能力和时间,所以,作为大学课程的讲授老师

  我们除了需要给学生介绍本课程的基础理论外,还有一项更加重要的任务,就是培养学生对我们所授课程的学习和研究兴趣;我觉得后者比前者更加重要。要培养学生的兴趣,单单考课堂的四十五分钟是远远不够的,这样就需要我们挖掘学生的课下潜力。所以,我们要开展一些实际问题(一定要是当前的热点和现实问题,最好是学生较为关心和关注的问题)的讨论留作学生在课下进行收集资料和讨论。在课堂上我们还要注重对于实际问题的分析和总结,使学生的讨论显得有始有终。并且,在讲授中应注意穿插一些简短的案例介绍。

  以上就是我在短短几年的“财税法”讲授过程中的一些感受,愿和同仁进行交流能够得到更多的指教和修正。

  

【作者简介】
    吕凌燕,中国地质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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