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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本文为作者在2004年7月15日至17日在北京大学举办的“中国高校财税法骨干教师培训班”上的讲座。
 
案例教学法在财税法教学中的运用
徐孟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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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案例教学法;财税法教学;运用
【正文】

  徐教授指出案例教学法在财税法教学中具有重要地位,是财税法教学的重要方法。将普遍的案例教学法应用到财税法的教学中,尤其是在学生对财税法原理有了一定了解的基础上引入案例,这是教学方法的革新,但同时也要注意与其他方法的相互配合。

  首先徐教授认为法学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学原理和法学知识来解释法律现象、解决实践中的法律问题。财税法教学也要注重理论与现象的结合,通过案例说明法学上的原理,在课堂原理讲授的基础上,对原理的进一步具体化。在英美法系国家,案例不仅在教学上,也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在中国,最高法院公报公布一些案例以及案例要览,虽然不像英美法系国家具有法律创制的地位,但对于司法仍有指导意义。因此在课堂中的案例讨论很有意义,而案例教学的重要性也得到普遍认可。西方在案例教学法之外又出现了“诊所式”教学法,是在案例教学与学徒式教学法的基础上发展产生的。诊所式教学法,可以弥补某些案例的非典型性。因此案例教学法的关键在于案例的选取。

  

  接着徐教授谈到了案例教学法中案例选取的问题。他认为必须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选择适当的案例,尤其是典型性案例。

  (1)真实性。虚拟的案例往往有差错,一般课堂教学选取的案例来自于最高法院公报以及各地法院的出版物,也不局限于国内。但是真实性的要求不妨碍对案例进行补充加工,使之典型性更为明显。

  (2)典型性。即具有普遍性,反映当前社会的关注重点,能够说明财税法学原理。

  (3)与授课的内容相联系。比如在税法总论部分的案例选取,如欲说明税法的作用等,就应对案例一词做广义理解,不局限在司法判例中,而是将税法原理与生活中的真实时间联系起来,由抽象进入场景。

  (4)与授课的对象相联系。财税法学的授课对象从本科到硕士,而本科又有第二学位与第一学位的区别,硕士中有法律硕士、法学硕士,而法律硕士的层次也非单一的。因此决定了即使是案例教学法也不可以只有一种模式。因此对于本科阶段,主要着重于原理概念等基础性知识的掌握,应当选取简单的能说明问题又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而对于法律硕士,鉴于实际经验的掌握,一般选择疑难案件,涉及具体部门法的分析,至于法学硕士,一般是小范围对案件进行讨论,主要关注的是如何综合运用行政法、财税法、民法、诉讼法的知识进行全面的分析。

  第二,案例讨论的组织。

  教师应当组织和引导每个学生参与讨论、随时交流、发现问题和分歧,并选择适当的实际给予澄清。同时讨论和教学也应当有层次、递进性地展开。可以采用分组辩论的形式,以活跃气氛。作为教师,应当关注每个学生的表现,尤其应鼓励学生勇于独立思考,形成独特见解。

  关于案例在税收和税法上是否有所侧重,徐教授认为在本科阶段不适宜在案例中增加计算的分量,而应着重于法律问题的解决,而不是纠缠于计算的问题。

  

  徐教授在分析了案例选取这一重要问题后,又谈到了案例教学法的新发展,即诊所式教学法。他先简单介绍了诊所式教学法的初衷,不仅作为一种新的学习方法,同时也是为穷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徐教授指出,在诊所式教学法中,学生面临的问题与律师在职业过程中遇到的场景相类似,学生可以基于自己的角色来解决问题。在与当事人、法官的交流中,在角色扮演的过程中,其表现直接获得社会的评价。诊所式教学法是在案例教学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二者最大的差别在于,后者是将间接的法律经验知识作为传授的核心内容,而前者则是运用直接的、第一手的案例或律师经验作为传授内容,面对的都是真实的事件,学生也真实地在其中充当默写角色,运用所学知识和法律思维判断,真实地解决问题。

  诊所式教学法的特点主要有三个。第一,对于学生而言是直接体验的学习。经验是法学院学习中的领导,学习的过程也是经验的积累过程。作为经验中的学习,可以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区别于传统的灌输式容易使学生产生依赖、缺乏创造性思维。第二,注重提供自由的教学机会,这种学习模式促使教师和学生共同处理问题,有意识有目标有压力,能够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培养自学能力,可以逐步形成学生的思维以及解决问题的风格,是个人自我积累、创新和提高。第三,通过实践而学习,是学徒式学习和实习的发展。

  徐教授还谈到了由他本人开创的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教学法。

  最后徐教授引用了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指出只有将真实的案例与法学的学习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才能深入地理解,融化成为自己的知识。

  

【作者简介】
    徐孟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版权声明】未经财税法网(http://www.cftl.cn)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编后语】
    北京大学法学院郭维真根据徐孟洲教授的讲授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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