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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税法学教学改革与创新的思考与探索
丛中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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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税法;教学改革;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教材建设;考试方法
【正文】

  财税法是调整财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尽管法学界对财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尚存不同认识,有学者认为属于经济法之宏观调控法,有认为属于行政法,还有认为属于独立经济法、行政法之外的法律部门,但随着财政民主化、法治化的发展,特别是财税法理论体系的完善,财税法学为相对独立的一个法学学科逐渐成为学界之通说。眼下,作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一部分的财税体制改革正在深入进行,因此加强财税法的理论研究和财税法的教学改革势在必行。财税法的教学改革与创新是一种理性行为,应当建立在本学科大量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改革的思路、方案、措施既要符合理论理性,又要符合逻辑理性。

  

  一、财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 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原则

  财税法学既是一门理论法学,又是一门应用法学,因此在财税法的教学中应当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统一,既要注重阐明其理论性,又要关注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理论是指导实践的,财税法学的理论研究,不仅可以丰富我国财税法学、弥补我国当前财税法学研究之不足,而且还可以为深化我国财税改革提供理论依据以及为解决财税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提供具体的对策;财税法理论研究的价值和其理论的生命力还是需要由实践来检验的,而且从具体的财政法制度中也能总结出一般财税法理论,这样才能引导财政法学走向成熟。其次,财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财税法学的教学依赖于财税法理论体系的完善与财税实践前沿成果的总结;而财税法的最新理论研究和实践成果必须在财税法学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中得到及时的反映。这就决定了财税法学的教学不能忽视财税法实践。在财税法学教学过程中如何做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取决于很多方面。[1]现在的财税法学教学中,有两种不同的倾向:一是偏重于财政法学的纯理论问题;二是偏向于财税实务操作,这两者均不可取。财税法的有机整合研究可以有力地推动财税法学的教学改革,而财税法学的教学成果则对财税法的发展完善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反过来,促进财税法理论体系的充实完善与财税法实践活动的公正高效进行。

  (二)科研和教学相兼容的原则

  教学和科研密不可分,是源流关系,共生关系。财税法学的教学与科研同样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财税法学课程体系与教学质量的提高,必须依赖于教师科研总体水平的提高,课堂中老师不应把自己当成主体而把学生视为客体,采用填鸭式教学或满堂灌教学,而是要调整教与学中主动和被动的关系,相互成为主体,采用讨论式教学和启发式教学,据此可以有效推动教师的教学与科研活动,以教学促科研,以科研带教学。财税法教师只有深入科学研究,只有善于及时把国内外最新的财税法研究成果引入教学,只有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形成自己的科研特色和教学优势,才能构建特色课程,使财税法学的教学富有优势和活力,同时鼓励学生通过毕业论文等环节参与教师科研,可有效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才能把学生引导到该学科的最前沿。因为从大学教师的职能看,他们不仅要授业、解惑还要传道,这也要求教师在课堂上除了讲授现有知识外,还应讲授具有时代特色的新知识和未来将要遇到新问题的解决思路及方法。另一方面,从财税法课程的学科特点来看,由于其与现实经济生活联系的紧密性,以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多变性,也要求财税法课程具有前沿性和前瞻性。教师要走在知识发展的前沿,不仅要完成现有知识的传播,而且要站在时代和学科发展的高度,讲授出具有前沿和前瞻的知识,由此必须重视科学研究,同时,科研为教学创设一种学术氛围和探索研究的环境,因此,我们决不能在教学科研孰轻孰重等问题上兜圈子,争论不休,而要努力建立教学科研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体制与机制。

   (三)教师的主导作用与学生的主体作用相结合的原则

  教与学的关系是教学中的基本关系。怎样处理教与学的关系体现了不同的教育思想。现代教育思想,在扬弃传统教育思想的基础上,从过去以教师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以教材为中心的“三中心”的教学方式逐步转向注重学生作为学习主体的作用,强调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方式。从这一原则出发,在财税法学的教学中就要求教师要成为学生学习的引路人,教师要加强对学生学习的指导、监控和评估,要把注意力放在指导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上。教师的指导仍是学生学好的关键,为此我们应改进教学方法,积极实行启发式、探究式教学,让学生感受到知识产生与知识发展的过程,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思维习惯。要处理好统一要求和学生个性发展的关系,在教育目标指导下鼓励学生的个性发展,真正体现因材施教,针对不同的教学对象采用不同的教学大纲、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甚至包括教材。

  目前,许多高校已经在本科阶段及研究生层次相继开设财税法学或者财税法学专题研究的课程,无论在课程设置的时间、选择的教材方面,还是编制的教学大纲、确定教学内容以及使用教学方法方面,都应该体现出因材施教原则。教学方法上应当根据不同层次而有所选择。以吉林大学法学院为例,在本科层次,虽然从1999年起法学本科按照单一的法学专业招生,但该法学院开设了税法学并作为经济法、民商法方向必修课程,一学期32课时;而财政法学的内容在经济法原理(学年课90课时)分论中专章讲述;在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层次,开设财税法金融法专题,54课时,在研究生层次的培养目标在于培养学生的研究能力,主要讲授财税法学基础理论及能够反映财税法最新研究动态的前沿问题,采用专题的形式对财税法的基本问题进行全面深刻地论述。但不完全由教师讲授,关键是通过一系列教学方法调动研究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重点培养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具体思路和举措

  ( 一)在教学内容的改革上,注重课程体系的科学性和课程设置的合理性

  第一,在课程体系的安排上,构建结构合理科学优化的开放性财税法学体系

  课程体系是教学工作的总纲,教学改革应首先从改革课程结构入手。长期以来,我国财税法学缺乏自己的特色和理论体系,无法体现财税法学作为一门独立法学学科的特质;传统的财税法学研究,由于种种原因一直依附于财政学、税收学的研究内容,导致从内容到体系与财政学、税收学没有多大差异,以对税收制度的简单介绍为主,如单行财税法的研究内容也多是仅涉及该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征税对象、税率、计税方法等。财税法学是研究财税法及其发展规律以及与财税法现象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的法学学科。财税法学体系是由财税法学的各分支学科所组成的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统一整体。财税法学的课程体系应当在符合其内在知识结构的前提下进行学科交叉,内容重组,体现学科的继承性和开放性。

  事实上,财税法学体系与财税法体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财税法体系是建构财税法学体系的出发点。财税法体系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不断进化和变迁,当前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财税法律体系的总体目标应当是: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财政法、税收基本法为骨干,以涵盖财政、预算、税收、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国债管理、预算外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法律为主体,以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辅助,由内容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的财税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构成有机的统一整体。[2]财税法的体系如何界定对财税法学研究的宽泛程度及财税法学的学科体系具有决定性的影响,部门法的宽窄因此定,部门法学的范畴亦由此生,部门法学的教学也要随之进行改革。财税法体系的动态性决定了财税法的理论研究、财税法学的教学内容和讲授体系的不稳定性,它们都需要与时俱进,适时更新,紧紧抓住财税领域的最新动态和热点问题。随着财税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学界的争议已经越来越少,达成的共识越来越多,这为我们优化财税法的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建构财税法学体系应当遵循逻辑性、体系性和开放性三个基本原则。[3]

  财税法学体系庞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结构合理、科学优化的开放性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导论部分(重点介绍财政税收法学的研究对象、地位、体系、历史、现状、与相关学科的关系、研究方法与意义等);财政法部分(包括财政法基本理论、财政收支划分法、预算法、转移支付法、政府采购法、财政投资法、财政融资法、财政资金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财政监督法);税收法部分(包括税法学原理、税法本体论、税法价值论、税法运行论、税收债务法总论、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法、行为税法、资源税法、税收程序法总论、税收征管法、税收责任法、税收救济法)。 

  第二,更新课程设置,突出主干课,注重课程设置的科学化体系化

  课程设置是否合理,直接决定着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素质。有人建议法学院校将财税法改为必修课甚至核心课程或者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增大财税法的课时量,但这可能要涉及到整个本科教学计划的变革,必要性值得探讨,可行性目前尚不具备。建议改革财税法学具体课程设置可以分步骤考虑:首先在法学院系普遍为本科生开设财税法课程,课程名称可以设定为“财税法学” 并且建立完善的财税法课程体系; 其次,可将财税法课程分为三门相对独立的课程:“财政法学”、“财税法学”和“国际财税法学”,并逐渐将其变通上升为必修课的地位。如目前在我校,财政法学的教学就是作为法学本科生的核心课经济法学(学年课90课时)分论中专章讲述;税法学并作为经济法、民商法方向学生的必修的考试课程,32课时。在教学上注重培养学生自觉的思维习惯和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这样,一方面满足了实务部门对真正财政法人才的需求,另一方面也为本科生继续进行研究生阶段的教育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研究生阶段,在经济法专业设置选修课“财税法专题研究”,可以探讨在研究生阶段设置与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相并列的独立的财税法专业的可行性。因为“财税法学科研人员的培养主要还是要通过研究生教育的形式,以硕士、博士、博士后的纵向梯次结构引导有志之才不断攀登,培育财税法学研究的后继人才,为财税法学在不久的将来之兴旺发达积聚力量和资源。”[4]

   (二)在教学方法上,注重多种形式整体效果的优化,强化改革与创新

  第一,提倡启发式教学方法。

  财税法学课教学中,必须调动教师和学生两方面的积极性,改变教师满堂讲、学生被动听的灌输式教学方式,采用启发式教学。有些教师的讲授常常只是把教材的内容以几点几条的形式重新表述出来而已,甚至一些教材也异化为这种几点几条的干巴巴的笔记形式。没有人真正愿意记录和记忆干巴巴的东西。到考试来临时,学生排队复印笔记的现象已经说明一切。教师的讲授绝不能是教材的简单重复,现在的财税法教材内容越来越丰富,一本好教材,不仅要内容规范、翔实、丰富,而且一定要每章前面都有内容提示、学习要求,章后有小结,有大量的复习题、思考题和联系实际的案例分析题,目的是便于学生自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教师为完成教材内容而满堂灌,在有限的讲授时间里,不分轻重缓急、照本宣科地讲授教材内容,就会造成教师讲得越多,学生得到越少;教师越是面面俱到,学生的印象越是模糊,结果事倍功半,事与愿违。实际上,逐章逐节地讲授也是不必要的,少而精原则是高等教育中一项重要的教学原则,它体现了数量和质量的对立统一。

  教师的责任是首先精心选择教学内容,引导和启发学生学习,授课时一定要高屋建瓴、简明扼要,提纲挈领式地理清头绪、解析难点、启发思考、提供参考资料,其余大部分内容由学生自行理解、把握和总结。课堂教学的目的明确、重点突出,容易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促进学生的思考并以作业或课堂交流的形式加以巩固。

  第二,积极开展案例教学法

  变纯讲解式为讲解式与案例教学相结合。 教师可使用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 提出一系列问题,改变每一个问题的假设条件, 要求学生再参考每一个问题答案。 教师可以选择典型案例,配合教材中的相应内容,组织学生分析讨论,再通过案例为学生理解上述内容进行进一步的讲授。 如 “在进行案例分析时,更注重选取与私法联系紧密的案例。因为税收制度实际上是建立在私法秩序之上的,只有先明确私法交易关系中的交易对象和交易主体等因素,才能确定征税对象和纳税主体等关键的课税要素。这样的案例分析,一方面由于并不单纯地靠识记财税法上烦琐复杂的各种扣除项目和税率,而是和民商法相联系,可以增强学生分析案例的兴趣和主动性;另一方面也就突出了财税法案例分析的法学意味和过程的逻辑性,而不象税收学那样只注重税款的计算并以此决定案例分析结果的正确与否。”[5]

  第三, 加强实践教学环节

  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是教学体系的两个重要方面,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贯穿于教学的全过程。实践教学不仅仅是指实习,也包括实务教学,如案例分析和实务界专家讲座等。相信很多学者深切感受到了学术讲座对传播先进文化知识的巨大震撼力。学术讲座,既是学者的活动,也是学生的活动,是学者将自己的学术成果及时传播给学生,引发学生学习兴趣的重要方式,是把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的重要途径。可以结合财税法专业课教学,定期聘请资深又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税收实务人员讲授实践性专题讲座,使学生对财税法的现状、问题、发展动态等有充分的理解和把握。增强他们学习的紧迫感。

  同时值得借鉴的是我院的法理专业的“名著导读”和“名家讲坛”。前者使学生通过精读前辈法学大师的原著,与大师们直接对话,领会大师们的思想和方法乃至人格,以承继优秀传统;后者借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来校讲授,使学生开阔视野,站到学术前沿。学生们说“读名著使我们开始了真正的求知。读大师们的作品能领会到大师传承的神韵,对时代的关怀”;“听了法家讲学,感受到了法学的魅力。听了名家讲课,开拓了我们的视野,使我们摆脱了那种只接受观点而不思考的方法,促进了我们思考。”

  第四,改善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率

  多媒体教学方式的运用,不但大大减少了板书时间,从而节约了课时,而且因它具有图声并茂的特点,使得学生的学习兴趣大大提高。同时,运用多媒体或其他投影设备作为教学手段,还可以解决财税法学教学中课时少、内容广、学生多、教师少等方面的矛盾,有效地提高教学效率。但是现在多媒体教学课件有一种现象叫做教材搬家,把教材的要点往多媒体上一放,然后不要板书了,一放就等于是教材搬家,或者是教案搬家。这个可能没把握住多媒体到底是什么,它的特点在哪儿,制作课件到底意义在什么地方。我看这个多少有些误区,因为多媒体的功能就是交互功能,学生可以随时用多媒体向你教师提问,没交互功能,那和录像有什么区别。我觉得有一个教学观念的转变,首先,了解多媒体的功能、功效、特点到底是什么?不要盲目的用。有些教师盲目的用多媒体,老实说就是教案搬家,自己似乎觉得我在用多媒体了,但学生不会接受,或者说学生不会完全接受、甚至完全不接受。因为先进的科学技术毕竟只是手段,关键在于我们教学观念的转变,教学观念转变了手段才能运用好,教学观念不转变,先进的手段你只能按落后的方法来使用,不客气地说就是新瓶装旧酒。

  (三)在教材建设上,编制全新的教材,努力构筑具有特色的教材体系

  教材是教学的关键,教材建设是教育的基础环节,教材水平直接影响教学质量,所以教师在选择教材时一定要慎之又慎。目前财税法学可供选择的高质量的教材还比较匮乏,教学所用的教材数量不少但没有本质的区别,无法体现这一专业的教学特点和教学要求,教材质量亟待改进,应引起足够重视。笔者认为,教材建设是税法教学改革的基础。欲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税法教学长期处于低水平的状态,教材建设应遵循“基本知识一应用技能一理论研究”的思路进行,构建“初级一中级一高级”三级教材体系,使其在体例上更加科学、完整,内容上更加丰富、创新,为税法学的发展壮大奠定基础。为了进行财税法课程的全新改革,使新的教学方法落到实处,必须编制全新的教材。欣悉正在组织编写的财税法新教材进行了全新的课程体系设计,每章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典型案例,第二部分是法学理论,第三部分是法规选编。编写第一部分时,建议应着重典型案例的选择和法律问题的提出,这样才能使学生在自学和分析案例时,有的放矢。编写第二部分时,建议主要介绍财税法基本理论,详略得当,凡是法律法规中有的内容,不再重复编写。编写第三部分时,建议在法律条文的选编时,将那些在法学理论中涉及到的法律条文要编写齐全,没有必要追求法律条文的系统性。在编中的财税法新教材是努力构筑具有特色的财税法教材体系的新起点。

  (四)改革考试方法,推行开放多元化的考试评估体系,提高考试测评手段的科学性

  法学属于社会科学,其中一些问题的答案实际上不具有惟一性,以教师个人的观点作为评分的标准并不科学。传统的考试方法主要是在课程结束时进行闭卷考试。这种考试方式容易导致学生平时放松学习,考试时临阵磨枪,不利于培养高素质的人才。为了实现教育培养目标,必须改革单一的知识考核办法,实施以能力考核为主,把技能测试与基础知识考核结合起来,从平时考察、作业评价、解决问题等多个方面考核学生,并制定相应的评估体系,以改变片面依赖笔试的评估模式。

  第一,科学设计闭卷考试的内容,使闭卷考核成为深化教学改革的导向因素。考试题型应减少死记硬背的知识考核内容,增加法学热点、难点问题分析题比例,引导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知识去分析解决问题,促进学生知识结构的整合优化,为教学过程的改革提供真实的信息反馈,使考试服从并服务于教学。

  第二,可以采用多种考试形式。推行开卷、半开卷以及口试、单科论文、调查报告等多样化的考核方式, 增加其在综合评估中的比重,使考试成为一个继续学习的过程。这种综合评估方法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淡化标准化答案意识,促进学生创新能力的发展,使学生减少死记硬背,提高灵活运用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加强全过程的考核。应将期末考试与平时考核相结合,这样可以促使学生加强平时的学习,提高学习效率。 同时注重基本能力训练,对学生的综合业务素质进行考核, 如要求学生每学期写一至两篇学术小论文。在成绩考核方面,分为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两部分。对于平时成绩,可给予学生充分的自由选择权,他们可以通过课堂上回答问题、参加辩论、课后单独讨论或是撰写论文的方式来累计获得30%的平时成绩。在教学实践中,由于前两种方式可以获得平时成绩,极大地鼓励了学生在课堂上回答问题和参加辩论的积极性,活跃了课堂气氛,并且改变了以往教师对学生授课时单向“填鸭式”的灌输,形成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双向交流。对于期末考试,笔者则向学生宣称“没有统一的标准答案”,除事实问题外,对理论问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得出不同的答案;不必强求按照教材上的或是授课教师的观点回答,只要能够自圆其说,就是正确答案,以此促使学生培养并形成自己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不是死记硬背。

  

  结语

  上述观点仅是笔者就财税法教学改革和创新的粗浅的思考和探索。目前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较少,笔者发表上述文字,以期抛砖引玉。

  

【作者简介】
    丛中笑,吉林大学法学院。
【注释】
  [1]参见华国庆:《财税法学教学中的困惑及其解决对策之我见 》,载http://www.cftl.net.cn 
  [2]参见俞光远:《加快我国财税立法步伐尽快完善财税法律体系》,载http://www.cftl.net.cn 
  [3]参见翟继光:《税法学体系初探》,载http://www.cftl.net.cn 
  [4]刘剑文:《中国财政法学发展的方向与趋势》,载http://www.cftl.net.cn 
  [5]李刚《对税法学教学内容与方式改革的几点尝试》,载http://www.cftl.net.cn 
 
【版权声明】未经财税法网(http://www.cftl.cn)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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