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法总论 税法总论 财税法制史 外国财税法 国际财税法 财税法学人 青年学者论坛
财税法研究机构 财政法治建设 税收法治建设 财税官员论坛 财税法学者访谈 财税法论坛 财税法精品课程
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实践 »  财税法教育 » 文章内容
论税法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置与教育
施正文

】【关闭】【点击:4084】
【价格】 0 元
【摘要】本文在对我国法学教育、税法职业现状及国际研究生教育发展趋势进行分析考察的基础上,提出了应当创设税法硕士专业学位,并对其定位、培养规格、教育内容、培养方式和实施对策进行了详细探讨、设计和论证。文章认为,税法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置和其教育工程的实施,是实现我国税法学教育现代化和培养高素质税法职业群体的基本途径。
【关键词】税法硕士 专业学位 教育 税法
【正文】

  随着我国专业学位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面对国际研究生教育从“博雅”教育到“专业”教育的发展趋势 [1],应当在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和学位体系中创设税法硕士专业学位,实施税法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工程,加快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税法专业人才,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税收法治实践的需要。

  

  一、税法硕士专业学位设置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设置税法硕士专业学位是国际研究生教育变革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研究生教育发生了重大变革,在发展规模急速膨胀的同时,学位种类特别是各种专业学位快速增长并占居主导地位 [2],呈现出专业性、多样性和社会性等特征。[3]研究生教育的目标不再只是为了造就学识渊博的学究或师资,也不仅只限于培养富有创造意识与能力的研究者,而更是为了训练大批从事实际工作的专家。在人们眼里,医学、法律等专业硕士学位往往以其严格的专业训练和较长的学习年限而代表了一定的专业能力。

  面对国际研究生教育新的发展趋势,我国积极采取了应对措施,力图改变清一色的“学术学位”教育状况,有选择地设置和试办了工商管理、建筑、法律、教育、工程、临床医学硕士等13种专业学位。我国自1996年试办了法律硕士专业,1998年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学位教育,目前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教育无论在规模还是在效果上都有了很大发展。[4]我国专业学位教育实践表明,设置和培养与实际结合较为紧密的专业学位,是适应形势发展的必然选择和有效形式。

  但是应当看到,无论是法学硕士学术学位教育还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都不能满足我国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提出的各种专门需要。就税收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来说,税法的综合性、技术性和复杂性对税法人才的知识结构和培养方式提出了特殊要求,现行法律硕士教育不分学科专业的“大法学”通识教育,不能培养和训练出具有税法职业特质的专门人才,难以满足进入税收国家时代对公民权利保障、征税机关依法征税和企业办理涉税事务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的要求。而加入WTO后我国教育和法律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要求大力提高我国税收法律服务的水平和税法职业人员的国际竞争力。

  (二)设置税法硕士专业学位是市场经济和税收法治实践的需要

  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发展进程中,各国的竞争将更加激烈,税收竞争成为国际竞争的重要方面。一方面,我国市场经济改革正在进一步深化,在公共财政体制下,国家与公民、企业间的税收经济联系将更加多样和规范;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企业将走向国际市场,企业、征税机关和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对既懂法律又懂税收和会计的高级税法专业人才的需求会大幅度增加,设立税法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复合型税法人才势在必行。

  我国于1988年正式提出了依法治税,党的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将依法治税确定为税收工作的灵魂,税收法律体系逐步健全、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这些新的形势都对税收领域的各类主体和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应当认识到,税收法治的有效运行,离不开高素质的税法人才。设置税法硕士专业学位,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税法专门人才,是造就税收领域高素质的法官、检察官、征税人员、律师、税务师、会计师、企业办税人员等税法职业队伍的迫切需要。[5]

  (三)设置税法硕士专业学位是改革法学教育和整合教育资源的需要

  我国目前法学研究生教育中的硕士学位设置包括三种形式:一是法学硕士学位,这是在本科阶段为法学教育的基础上,以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为目标的硕士学位教育;二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这是主要面向本科阶段为非法学专业的应届本科生和往届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以培养复合型、应用型高层次法律应用人才为主要目标的专业学位教育[6];三是法学课程硕士学位,这是面向本科阶段为各种专业的人员,以在职课程学习为主、不发学历证书的法学硕士学位。在这三种形式的法学学位教育中,法学硕士学位是占主导地位的硕士学位,它是一种以理论教育为主要形式的学术学位研究生教育。并且在其课程设置中,即使是经济法专业,有关财税法方面的内容也只设置在课时极为有限的财税法一门课程中。[7]我国现行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是一种以普遍学习法学基本课程为内容的法学通才教育,类似美国的JD教育或可视为法学双学士教育。[8]现行的法学硕士课程学位教育也与此类似。

  要成为一名合格的税法职业者,必须接受税法原理、税法制度、税法实务、税收程序法、税收经济学、税收筹划、财务会计学、审计学等基本课程的学习和训练。但综观我国现行法学教育各种类型的硕士学位课程体系,几乎没有或很少涉及税法专业人才必须具备的知识和训练。近年来,不仅以培养教学科研型人才为目标的法学硕士学术学位毕业生绝大多数到法律实务一线从事法律应用工作,而且随着我国税收法治的发展,这些没有受过像样税法教育的硕士也较多地去税务机关、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法实务工作。这既浪费了我国极为宝贵的法学教育资源,也使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

  在我国,传统上培养税务人才是由财经院校的财税专业承担的,但在其课程体系中,与税收有关的主要是中国税制、税务代理、财政学等课程,其他课程都是大经济学专业共同开设的课程,与税收职业有关的法律和会计专业课程很少开设,它们也没有这方面的师资力量。设在商学院里的会计专业,与税收有关的课程主要是财务会计学、审计学、税务会计等,很少开设税法、税收学等课程。因此,税法职业者必须具备的税法、税收、会计三大专业知识的教育资源,在我国是分割在法学院、经济学院和商学院三个学院,它们之间很少有教育上的合作,这种体制下所培养出来的毕业生,必然是一种在知识结构和能力上有重大瑕疵的产品。在这里,欧美国家专业硕士学位的设置及其富有特色的研究生教育模式和制度值得借鉴。例如,在美国的一些大学,税法硕士学位教育就是由法学院和商学院共同承担的,环境法硕士学位教育则是由法学院与环境科学学院联袂打造的。[9]

  可见,在我国既有的法学学位授予和评价模式下,不利于突出税法类型研究生培养的目标要求;与培养学术研究型人才相适应的理论教育,忽视税法职业人员的特点,不能适应税法职业对高级人才知识结构和能力的要求;没有税法专业教育特点的大法学教育,缺乏与税法职业资格的明确联系,不利于形成面向税法实务部门的从业导向作用;有关税法专业人才教育分布在三个独立的学院,造成教育资源配置上的低效,不利于教育资源的优化,等等。法学教育的改革,教育资源的整合和优化,呼唤税法硕士专业学位的“横空出世”。

  (四)设置税法硕士专业学位是培养税法专业人才和提高税法职业队伍素质的需要

  我国税法职业队伍的素质不容乐观。从有关资格考试的内容来看,从事税收侦查、税收检察、税收诉讼等业务的税收司法职业人员,一般需要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才能取得任职资格。[10]但我国现行的国家司法考试,涉及到税法方面的内容甚少,大约在6-7分左右,其要求仅在税法普及水平。从事征税工作的税收行政职业人员,目前尚没有有关专业资格考试要求,其专业结构主要是财税学、会计学等专业,[11]对其税法专业素质在整体上缺乏统一、规范要求。[12]从事税收法律服务、税收代理和咨询的税收服务职业人员,必须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注册税务师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才能取得执业资格,但这些考试中的《税法》、《经济法》、《税收相关法律》等科目,对具有税法特质的内容体现不够,很多都是经济层面、计税技术性的内容,难以提供以保障纳税人基本权益为宗旨的税法服务。[13]企业申报纳税的办税人员,一般是由财务会计人员兼任,他们必须参加国家会计职称考试才能上岗,有关税法的内容包括在《经济法》科目中,更缺少对税法专业的明确要求。

  据统计,我国仅税务机关的征税人员就达100万人,号称“百万税务大军”;从事税收司法业务、税收法律服务和税务代理业务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税务师[14]、会计师,有几十万人;如果加上企业办税人员,则我国广义上的税法职业人员数量在千万人以上。[15]这么庞大的税法职业者群体,很少接受正规的税法教育和训练,其队伍素质和专业结构亟待提高和优化。如何尽快弥补上这一课,成建制地提高执法素质和服务水平,设置税法硕士专业学位,开展规范化的税法硕士研究生教育几乎是惟一的选择。

  税法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可以与现行的国家司法考试、注册税务师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职称考试有效协调和配合,既可将已接受税法硕士教育的人员作为这些职业资格考试的重要生源,也可以对现行的税法职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将来,没有受过税法硕士教育的职业人员,不能晋升高级职称。同时,要积极应对涉外贸易和投资不断增加的形势,培养具有法律、税收、会计、外语、计算机等专业知识,精通国际税法规则、税收筹划和经营决策的涉外税法专业人才,以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税法硕士专业学位的定位与培养规格

  (一)构建科学的税法学位体系

  我们认为,税法学位体系由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两个层次组成,其内部又是由若干目标、内容和规格不同的类型所构成的科学体系。

  税法硕士学位。由以下三种类型的硕士学位组成:(1)税法硕士专业学位(professional degree)。这是一种以税法专业实践为方向的学位,以培养税法应用型高级人才为目标,其特色在于重视实践和应用。学制一般为3年。鉴于税法的应用性和为税法实务部门培养人才的需要,税法硕士学位应当以专业学位为主要形式;换句话说,税法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应当成为为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税法职业人才的主渠道。(2)税法硕士学术学位(academic degree)。这是一种以税法学术研究为方向的学位,以培养税法教学科研型人才为目标,其特色在于重视理论和研究。学制一般为2年。[16]但这种学位今后不宜作为硕士学位的主要形式,而更适宜作为过渡性学位,作为攻读博士学位的准备阶段,鼓励采取直博或硕博连读的形式,这对于税法人才的选拔,提高研究生教育的投入效益是有积极意义的。(3)税法硕士课程学位(course degree)。这是一种以系统学习和掌握税法硕士学位专业课程为主要培养方式的学位,其特色在于面向在职人员,以不脱产学习和进修为主要学习形式,这对大面积提高税法职业者的素质有重要促进作用。学制一般为2-3年。

  税法博士学位。由以下三种类型的博士学位组成:(1)税法博士学术学位。这是一种以提高我国税法基础理论研究水平,培养税法研究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为目标的学位。为了使我国在税法基础研究和前沿领域培养赶超国际先进水平的拔尖人才和未来的大师级人物,应当本着提高质量、稳步发展的精神,造就一批与世界上发达国家水平相当、博闻强识的中国税法PhD。[17](2)税法博士专业学位。这是一种以税法专业高级应用实践为方向的学位,培养既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又有很强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高职位的税法业务专家。随着我国税收法治的发展,对这种类型规格的税法博士人才需求将会增加 [18],它有助于培养实务部门中的高级税收司法专家、高级税法代理和税收咨询服务专家。(3)税法论文博士学位。这是一种针对未经过研究生院学习,以同等学力在职申请方式获得的博士学位,它授予学位的主要依据是体现很高科研能力和科研水准的博士学位论文。论文博士的培养有别于全日制在校博士生培养方式,申请者都有长期的专业实践和学术积累,其论文成果一般紧密结合税法实践和科研岗位,是为在职人员提供的申请税法博士学位的一种富有新意的途径和规格。[19]

  上述各种类型的税法学位,在培养目标、招生对象、教育内容、教育方式、考核要求、服务领域等方面各有其适用范围和特殊要求。我们应当结合中国的税法实践、教育现状和未来发展,关注和紧跟国际前沿趋势,进一步调整和优化现有的学位制度,建构科学、合理、开放、多元的税法学位体系。

  

  (二)税法硕士专业学位的定位与培养规格

  税法硕士专业学位是我国学位体系中以税法为专业、以硕士为层级、以专业学位为类型的一种学位。税法硕士专业学位是我国税法学位体系中的主体学位,是税法专业研究生教育的基本形式,是税法职业准入的必经教育和前提条件,它是为税法实务部门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学位和教育制度,这就是我国税法硕士专业学位的定位与培养规格。

  税法人才作为一种复合型、应用型的专门人才,它的培养既不应当放在本科阶段进行,也不适合博士学位教育阶段的培养,而是应当定位于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换言之,税法教育应当是一种高起点、高层次的教育,应当把税法专业的系统教育定位在完成大学本科教育之后的研究生阶段。税法专业方法、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系统学习和训练,需要学习者具备扎实、系统的法学、税收经济学、财务会计学、管理学等知识背景。由于经济社会和法治建设的快速发展,世界各国的税法不仅数量众多、条文繁杂,而且技术性、交叉性、应用性十分突出,各国税制改革和税法修改的日渐提速也对税法职业者的继续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20]作为一名税法职业人员,必须在理论和应用、相关多种专业上接受系统、规范、持续的专门教育和训练,才能正确适用税法,为纳税人提供高“技术”含量、精细周到的税法代理和咨询服务,维护纳税人的基本权益和社会正义。实际上,作为可以类比的美国初级法律教育形式的JD教育值得我国借鉴,税法职业作为法律职业中专门化程度更高的领域,确定这样的定位和要求是合适的。

  税法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法律和学科,与市场经济的运行、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公民的经济行为有着天然的联系,它要求税法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应当是一种专业化的教育形式,是以培养税法实务人才为目标的高层次的税法职业教育。税法硕士专业学位一般需要2-3年的较长学习年限[21],比税法硕士学术学位的学制要长1年左右时间。以这种目标和模式培养出来的税法人才,在知识宽度、应用思维和实际操作等方面,与以从事学术研究见长的税法硕士学术学位、税法博士学术学位人才相比,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这也可以改变人们一般认为专业学位没有学术学位水平高的传统认识。[22]

   将税法硕士专业学位定位于从事税法职业的必经教育和准入条件,是需要长期为之奋斗的目标。我国目前税法职业人员的教育层次大多是本科、大专学历,即使是标准较高的国家司法考试、注册税务师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也没有将硕士学位作为报考的必备条件,税务机关的很多征税人员甚至是没有受过相关专业教育的招干人员和部队转业人员。鉴此,应当渐进性地迈向既定的目标,将该学位教育暂时定位在高层次的税法职业教育。可供考虑的过渡性办法有,要求没有受过税法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人,不得晋升高级职称和职务;或者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现有在岗的税法职业人员,通过在职参加税法硕士研究生学习的形式,逐步提高和补上这一课,而对新进人员,则在适当的时候要求其必须接受过税法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三、税法硕士专业学位的教育内容与培养方式

  (一)税法硕士专业学位的教育内容

  教育内容主要通过课程设置和课程体系的建设加以体现。基于税法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在设置课程时,应当遵循宽口径、应用性、体现税法职业特色的原则,打破现行研究生教育学科壁垒,将与税法职业相关的法学、税收学、会计学、信息技术学、管理学等专业的课程纳入课程体系,扩大专业覆盖面,实行相邻学科交叉培养的教育模式。

  合理划分和设置课程,构建科学的课程体系,并突出核心课程的地位。关于课程结构,我们初步设想应由学位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三类课程组成,其构成情况是:学位基础课程(4门)+专业核心课程(6门)+专业选修课程(8门)。

  学位基础课程由税法学、中国税制、财务会计学、外语等四门课程组成。这四门课是学习专业核心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税法硕士学位、从事税法职业的基础和前提,但对其内容和标准的要求是讲授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凡是本科阶段没有学习上述课程的研究生,必须先行学习或补修,但允许本科阶段在相关专业中已经学习过上述一门或多门课程的研究生申请免修。

  专业核心课程由税法原理、税法实务、税收经济学、税收筹划、税务会计学、税收信息技术学等六门课程组成。这六门课是作为高级税法专业人才必须掌握的基干课程,采取专题研讨的形式,紧密结合税法职业实务,使其熟练掌握法学、税收经济学、会计学、信息技术学等专业的理论、技术和方法。通过综合性系统训练,注重培养税法硕士研究生分析和解决税法实务问题的能力。要突出核心课程的地位,加重学时,务求真正掌握。[23]

  在专业选修课程的设置上,应本着拓宽领域、紧贴实际、面向未来的原则,多设置一些选修课。[24]可考虑设置行政法、经济法、民法、诉讼法、刑法、财政法、税收代理法、税法文书写作、税法职业道德、税法方法论、国际税法、外国税法、国际经济法、财政学、税收管理、财务管理学、审计学、公司理财、企业管理、国际贸易、电子商务与税收、税法文献检索、税法英语等课程。研究生根据自己的本科专业背景、职业分工和择业领域,灵活选择适合自己的课程,但其所选的选修课程的门数不得少于8门。

  上述课程设置和结构安排,可以较好地解决本科不同专业背景的研究生在一起学习和教学上的困难,既避免了“煲剩饭”的重复教育,又增强课程选择上的灵活性,有助于税法人才的“定单制”生产,促进教学效果的提高和税法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发展。

  (二)税法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方式

  培养税法实务人才的定位,要求税法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应当突破传统的“经院”式教育模式,在教学方式、论文选题和办学模式等方面与税法实践取得更为紧密的联系。要坚持培养规格和目标,重视质量标准,确立综合素质的观念,紧贴税法实践,体现税法职业人才在知识结构、专业思维和操作技能上的特色。

  在教学方式上,要与培养学术学位研究生教育中重视纯理论探讨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相区别,紧密结合税收司法、税款征纳、税收代理和税收筹划等税法业务实际,聘请实务部门的专家兼职授课,广泛采用专题讲座、课堂讨论、案例教学等形式。要讲究实用,开设税法诊所,重视税法方法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增强处理税法实务问题的综合能力和应变素质。

  在办学模式上,要走出“象牙塔”,实行“校所合作”办学。[25]即大学要与一些规模、业务和条件等实力较好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紧密合作,建立培养基地。鼓励和要求研究生以实务部门急需解决的课题作为论文选题,增强论文的应用价值。聘任具有高级职称的税法实务人员作为兼职导师,实行研究生论文指导形式的双导师制。这种培养体制的创新,事务所在享受教育收益和智力支持的同时,合理分担一部分教育成本;学校则增强了实践教学环节,丰富了税法实务案例的来源,有助于形成教学与实践、学校与实务部门的良性互动。

  

  四、税法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实施和对策

  税法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置与教育是我国学位制度和培养高素质税法职业群体的制度创新,是一项关涉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它需要整合法学、财税学和会计学等相关学科教育,需要与国家司法考试、注册税务师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等职业资格考试密切衔接,需要与各税法职业系统的在职教育和职称(职务)评定晋升相协调和挂钩。为了推进好这项新的事业和宏大工程,应当吸纳国外培养税法硕士的成功做法和我国法律硕士、工程硕士等专业学位教育的有益经验,由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司法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及相关协会联合,在深入调研、精心规划的基础上,制定“中国税法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计划”,作为新时期我国教育改革和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程来组织实施。成立由来自主管部门、高等学校和实务单位的人员组成的教育指导委员会,协助主管部门制定招生、课程设置、教学管理、论文写作和学位授予等方面的制度,指导和评估各培养单位税法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工作。

  在税法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抓好各环节措施和工作的落实。在招生环节,生源上鼓励本科背景为法学、财税学、会计学等专业的人员报考,但应面向所有专业招生;实行全国招生单位联考制度,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统一录取政策;在考试科目上,应统一科目,可考虑设置外语、法学基础、财税学基础、会计学基础等课程,重点考查对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并加大面试成绩比重;鼓励在职人员报考,对在一线工作的有适当工作经验的人员,其学历要求可降低到大专。在课程设置和教学上,以税法实务型课程为主,扩大选修课的数量,强化实践教学环节,采取案例教学、专题研讨、代理实习等灵活教学方式。在论文选题上,提倡结合本人工作实际,研究解决税法实务中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论文形式可以是专题研究,也可以是高质量的研究报告或典型案例分析报告;严格论文答辩程序和要求,保证学位质量。

  要特别重视培养和训练税法人才的综合素质和应用能力。税法职业对知识的综合性、应用性提出了不同一般的要求,税法的变化和相关知识的更新又非常频繁,税法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必须在税法基本原理研习、税法实务分析、税法文献检索和财会技能训练等方面进行全面教学。通过设置税法实务、税法文书写作、税收信息技术学、税务会计学、税法文献检索、税法英语等课程,培养税法人才综合运用相关专业知识的素质,训练从事税法职业所要求的思维方法和独立工作能力。在培养体制上,通过实行与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的“校所合作”、法学院与财税学院(或商学院)“联合教学”,培养胜任税法职业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要建立和完善税法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评估指标和体系,加强对教育过程中各环节的调控和管理。

  近年来,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为推进税法学教育发展和提高税法职业队伍素质出台了相关举措[26];财税法学界也成立了中国财税法学会,举办了很多高规格的学术研讨会,出版了《财税法论丛》、《税法学研究文库》、适合不同对象使用的税法教材,很多法学院(系)已开设了多门税法课程 [27],创办了财税法网等。[28]可以这样认为,当前我国税法学教育大发展的条件基本具备,加强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税法人才培养的时机已经成熟。我们应当在税收法治的奋斗目标下,站在制度创新的高度,在税法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这个平台上,整合各种资源,抓住和创造机遇,开辟和走进税法学教育现代化的新时代。

  

【作者简介】
    施正文,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财税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
【注释】
  [1]孙崇文:《从“博雅”教育到“专业”教育:国际研究生教育发展趋势》,载《江苏高教》1997年第1期。 
  [2]以美国为例,研究生人数从1960年的34.2万人激增到1977年的137万人,增加了4倍;其中,1978-1979学年,美国授予硕士学位较多的学科是:教育占37%,工商管理占16.7%,工程技术占8.1%。参见郭守承:《美国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制度》,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1984年第1期。 
  [3]孙崇文:《从“博雅”教育到“专业”教育:国际研究生教育发展趋势》,载《江苏高教》1997年第1期。 
  [4]《全国JM(法律硕士专业)教育论坛在杭州召开》,载《中国律师》2002年第5期。 
  [5]早在1989年,在刘隆亨教授的积极倡议和具体组织下,经当时的国家税务局批准,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和法律学系联合举办了5期依法治税培训班,为国家税务系统培训了500多名税务干部,这可视为我国探索税法硕士专业人才培养的发端。 
  [6]我国在法律硕士专业教育的初期,曾经招收本科阶段为法学专业的人员,入学后与本科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人员合并在一起接受法律硕士教育;至今,我国在面向“五部委”招收的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中,仍然招收本科阶段为法律专业的人员,生源的二元结构没有完全改变。 
  [7]不少学校甚至没有开设单独的财税法课程,有关财税法的内容放在经济法课程中讲授。 
  [8]美国的JD(法律职业博士)教育既是一种定位在本科教育之后的初级法学学位教育,也是一种法律职业教育;而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定位并不清晰。参见刘彤:《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及其完善》,载《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3期。 
  [9]曾令良:《应高度重视我国WTO法律人才培养》,载《法制日报》2004年1月8日第9版。 
  [10]隶属于公安机关的税收侦查人员,尚不需要取得司法考试资格。 
  [11]虽然近年来重视吸收法学专业人才,但无异于杯水车薪。 
  [12]在录用征税人员时,须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征税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须参加各种岗位培训,国家主管部门并推行了税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但这些考试或培训制度,在内容、形式和规格上,都很难达到 
  税收行政执法的职业标准。 
  [13]2002年4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认定大连市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德惠犯偷税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后经二审改判无罪。在庭审中,这位大连市的名律师一再声称自己不懂税法。名律师不懂税法,普通律师的税法知识可见一斑,中国纳税人的权益靠谁来维护!这桩全国首例律师被控偷税案及其揭示的中国律师税法知识的欠缺甚至空白,是中国税法教育史上必须永远铭记的悲剧。即使是作为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按照日本学者北野弘久的观点,也应当是精通法律、会计、经营学的“法律专家”、“租税律师”,而不应成为单纯的会计专家或审计专家。 
  [14]我国1998年实行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全国统考,到2003年底有5.6万人取得资格。目前,全国有2300多家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1.6万人,从业人员达5万多人。 
  [15]按照税法职业司法化、专门化程度和范围的不同,可以将税法职业分为三类:一是“小税法职业”,指以法官、检察官、律师身份从事的税法职业;二是“中税法职业”,除了小税法职业外,还包括以征税人员、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身份从事的税法职业;三是“大税法职业”,除了中税法职业外,还包括以企业事业单位办税人员(财务会计人员)身份从事的税法职业,税法学教学科研人员也属于大税法职业的范畴。上述各类税法职业人员构成税法共同体。 
  [16]北京大学2004年入学的硕士研究生的学制缩短为2年,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制则延长至4年。 
  [17]在税法学术人才的培养中,应当重视博士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通过跨学科、集中时间、以课题攻关为形式的开放式科研体制,锻造我国国际级别的税法学科带头人。 
  [18]OECD研究表明,过去数十年间博士学位获得者在高等学校任职的人数不断下降,而进入企业等实际部门的比例则在不断上升,如1985年美国有43%的博士毕业后是在学术圈之外供职的。参见盖利•罗兹著,李盛兵译:《世界研究生教育模式之演变》,载《外国高等教育资料》1993年第2期。 
  [19]在日本,获得论文博士学位的人数始终高于获得课程博士学位的人数。1953-1978年间,全日本共授予71014人博士学位,其中有30471人获得课程博士学位,而获得论文博士学位者高达40543人,为前者的1.33倍。参见王桂:《日本研究生教育制度的探讨》,载《外国教育研究》1983年增刊。 
  [20]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曾经这样说过:“有一句格言‘人一生中惟一确定的事情就是死亡和税收’。而如今,大概这句话该重新措词了,‘人一生中惟一确定的事情就是死亡和税制改革’”。参见[乌克兰]威尼•瑟斯克编,张文春等译:《发展中国家的税制改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21]对不脱产的在职学习,可考虑采用3-5年的弹性学制。 
  [22]目前,传统的硕士学术学位正逐渐沦演为攻读博士学位的过渡性和安慰性学位。例如,美国法学院获得JD学位的毕业生很少有兴趣再读学制为1年的LJM(法学硕士),而是直接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开始工作。 
  [23]英国在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核心课程的课时数倍于其他课程。参见袁锐锷:《中英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比较研究》,载《比较教育研究》2000年第3期。 
  [24]美国JD教育中,学生必修课占总学分的1/3,选修课占2/3。例如,美国北卡大学法学院的选修课有130多门。 
  [25]自1975年起,美国、英国等国家开始实施一项旨在促使大学与企业合作,以便发展科学、促进生产、培养各种人才的“合作教育”计划。我国在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也鼓励实行校企紧密合作。参见周远清:《把握方向、保证质量、做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工作》,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1999年第2期。 
  [26]例如,我国自1998年开始实行注册税务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2002年的报考人数达29万多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2003年-2007年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教育培训的类型包括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更新知识培训、专门业务培训、专题培训、出国(境)培训、学历学位教育、在岗学习等8种形式。 
  [27]例如,中国政法大学在法学专业本科阶段开设了《税法》、《国际税法》、《财政法》、《会计原理与会计法》、《审计原理与审计法》、《法务会计》、《税法实务专题》等课程。 
  [28]这里应当特别感谢著名财税法学家刘隆亨教授、刘剑文教授、张守文教授、徐孟洲教授为我国财税法学发展所做的奠基性工作。 
 
【版权声明】未经财税法网(http://www.cftl.cn)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关闭
本栏其他文章
·谈国外税法学教育对我国的启示   (金朝武)[2004/4/9]
·浅议财税法的教学改革   (赵芳春)[2004/4/6]
·财税法学教学中的困惑及其解决对策之我见   (华国庆)[2004/4/5]
·对税法学教学内容与方式改革的几点尝试   (李刚)[2004/4/4]
·《税法专题研究》讲课大纲   (财税法网)[2004/4/2]
    联系我们 - 网站介绍 - 活动通知 - 祝贺网站开通   
本网站由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提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财税法网 Copyright © www.cftl.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