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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学教学中的困惑及其解决对策之我见
华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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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税法教学;问题与困惑;解决对策
【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包括经济法学在内的中国法学获得了迅速发展。虽然时至今日,法学界就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体系等尚存争议,但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已经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那种否定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门户之见已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抛弃。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出现了生机勃勃的局面,已经从过去的幼稚逐渐走向成熟,并形成了很多具有一定价值的研究成果。

  伴随着经济法学的产生、发展,财税法学也应运而生,并成为经济法学中相对独立的一个学科。特别是随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体制下诸如行政命令等调整、干预经济的方式已经被抛弃,取而代之的更多是采用经济杠杆来调控经济运行,而财政、税收无疑是国家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一个重要手段,在这种背景下,财税法逐渐受到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为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以及培养这方面的法律人才,不少高校开始在本科及研究生层次相继开设财税法学的课程,一些从事经济法学教学及研究人员也开始转向财税法学,有的并将此作为自己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可以说,通过近几年的努力,我国财税法学获得了快速发展。

  需指出的是,与法学其他学科相比,财税法学还是一个比较年轻的学科,在财税法诸多领域的研究还不够深入,有的甚至还是空白,现有研究成果的份量还很不足,专门研究人员的数量还不是很多。对此,笔者同意一些学者对现状的分析。以税法学的研究为例,有学者认为:“当前我国税法学研究的现状是,主攻方向不明确,研究力量分散,研究方法单一,学术底藴不足,理论深度尤显欠缺”。[1]税法学尚且如此,财政法学其他领域的研究也就可见一斑。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有不少院校已经开设了财税法学的课程,但有不少问题值得研究,例如在教学过程中如何将财税法学与财税学区分开来并形成自己的特色?财税法学的体系如何构建?等等,不一而足。以下本文拟就财税法学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解决谈些个人不甚成熟的看法。

  二、财税法学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困惑及其原因分析

  以笔者所在的院为例,本院开设财税法学的时间相对较早,分别在经济法本科、国际经济法本科专业以及专科(已经停止招生)开设了财税法学课程并作为必修课程,一学期54课时。1997年,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对原有专业目录进行了一次重大调整,决定从1999年起法学本科只设一个单一的法学专业,按照一个专业招生。在这种背景下,鉴于学科的调整以及课时等原因,本院本科已经不再单独开设财税法学课程,相关内容只在经济法学中作简单介绍,该学科目前只在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层次开设。

  在多年财税法学教学过程中,笔者虽然一直在探讨财税法学的教学方法,但仍然有不少困惑。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财税法学的体系及重点难以把握。财税法学究竟涵盖哪些方面,包括哪些内容,目前并无一致的看法。与此同时,财税法学究竟以什么为逻辑主线并以此形成自己的完整体系?对此,财税法学界也看法不一,有的认为应当以税权为中心,有的认为应以税收法律关系为中心,还有的认为应以纳税人权利为中心。

  二是对财税法学与财政学、税收学如何区分界定难以把握。财税法学的研究、教学离不开财政学、税收学,可以说财政学、税收学是财税法学的基础,但问题在于不少财税法学的教科书在内容上与财政学、税收学没有多大差异。例如增值税法也多是涉及该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征税对象、税率、计税方法等。在教学上作这样的内容选择,不利于财税法学的长期发展,而更重要的是给人产生财税法学缺乏自己特色和理论体系的结论和误解。

  三是对财税法学的教学方法难以把握。财税法学是一个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其讲授对象主要是法学本科生,由此决定了财税法学的教学如果只是概念、原理等理论性的介绍,即使所设课时再多,也难以解决司法实践中所涉及的财税问题。但如果过分偏向财税实务,则与财税法学的性质不相吻合。

  四是可供选择的高质量的教材比较匮乏。近几年来,财税法学界例如以北京大学刘隆亨教授、刘剑文教授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徐孟洲教授为代表的一些学者主编了有关财税法或税法方面的教材,为财税法学的教学提供了重要参考资料。但需指出的是,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来看,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除这些教科书之外,国内学者有关财税法方面的著作并不多见。与此同时,除国内学者翻译的《日本税法原理》、《税法原论》之外,未见其他国外学者这方面的著作。这些均给财税法学的教学及研究带来相当的难度。

  五是课程设置、教学方法不尽科学。尽管财税法学比较重要、社会各方面对财税法人才有一定的需求量,但限于专业设置、课时等原因,本科层次应当开设财税法学的没有开设,有的即使开设,也往往作为选修课且课时严重不足。笔者所在的院虽然开设了财税法学,但仅限于硕士研究生层次,且与金融法学合并,课时只有36课时。正因为课时不足,所以研究生教学还主要是以教师讲授为主,课堂讨论也不得不被压缩。

  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目录的设置不尽科学。虽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培养更多的复合型人才,但与此同时专业性人才的培养不容忽视。从国外来看,不少国家对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十分重视,例如在律师行业就有专门处理某一方面问题的律师。也正因为专业目录的设置过于宽泛,使得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处理例如税收等专业性很强的法律问题。其二,对该学科重要性的认识存在不足。虽然受法学专业总课时等因素的客观限制,一些院校没有开设财税法学课程,但与院系负责人对该学科重要性的认识不足不无关系。有的负责人对自己所研究学科非常重视,往往忽视其他学科,使得有些有研究价值但市场需求不大的课程被开设。其三,财税法学方面的研究与教学人员存在严重不足。这也是导致财税法学在法律院校未开设或即使开设但课时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其四,财税法学研究尚欠深入。财税法学教学水平的提高、教学手段的改进,离不开财税法学研究的深入。可以说,财税法学的理论研究是财税法学教学的重要支撑。如前所述,我国经济法学界以及财税法学界近年来在该领域的研究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与法学其他学科相比明显存在很多不足,这不仅影响了财税法体系的科学建立,而且直接影响了财税法学的教学水平的提高。此外,现有教学、研究人员知识结构的不完整也是影响财税法学教学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无论是财税法学的教学还是研究,均离不开宪法、法理、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学以及财政学、税收学等经济学等相关理论知识的铺垫。如果知识结构欠缺,势必给财税法学的研究和教学带来相当大的困难。

  三、几点建议

  财税法学教学过程中所存在的上述问题,近年来已经引起了财税法学界的高度重视,不少学者也在这方面进行了深入思考并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这无疑有利于财税法学的发展以及财税法学教学水平的提高。为解决前述问题,笔者建议:

  一是财税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应当确定其逻辑主线,并以此来构建财税法学的体系。就整个财税法学而言,其内容比较复杂,包括很多方面,例如财政管理体制法律制度、预算法律制度、财政收支法律制度以及税收法律制度等,且各部分的内容又有相对独立性。值得探讨的是,财税法学研究的逻辑主线到底是什么?

  笔者认为,第一,尽管财税法学界对财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尚存不同认识,有认为属于经济法之组成部分,有认为属于行政法之组成部分,还有的认为有着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但不容忽视的财税法既然属于法之一部分,就应以财税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作为自己研究的逻辑主线,并以此来构建财税法学的体系。因为“法是以权利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2]此权利义务,笔者认为至少包括:(1)国家有关财政主体之间因权力配置、分配而产生的权利义务;(2)国家或者作为国家之代表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与财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某一财政行为的实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3)财政监管机关对财政法主体因监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其中,权利以及权利的保障应看成为研究的重点,例如财税立法权、财政收支权、纳税人权利及其保障等。至于财税法学中某一具体法律制度,可以有所侧重,例如税法学可以以税收法律关系作为自己研究的重点。第二,财税法学与财政学、税收学的研究以及教学侧重点有所不同。财税法学的研究和教学应当依据宪法精神以及财政公开、财政法制、财政民主等原则,主要研究财政法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在该权利义务产生、变更、消灭过程中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财政学、税收学则主要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财税制度例如税制如何设计、设计是否合理等。

  以权利义务为主线来来研究财税法学以及教学,一是与法学理论以及法学其他学科的教学相吻合。例如民法学虽然涉及诸多方面,但无不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核心并形成自己的体系。二是可以将财税法学与财政学、税收学的研究与教学相区别,尤其能够很好地避免目前财税法学教学过程中的困惑。

  二是教学方法上应当根据不同层次而有所选择。在研究生层次,应当主要讲授财税法学基础理论和前言问题,但不应完全由教师讲授。如何调动研究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重点培养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显得至关重要。在本科层次,应当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亦即两者不可偏颇。在法学研究和教学中,有两种不同的倾向:一是偏重于法学理论;二是偏重于法学实践(实务)。笔者认为,这两者均不可取。其一,理论是指导实践的,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实践中所采取的诸多措施终究离不开理论的支撑。财税法学的理论研究,不仅可以丰富我国财税法学、弥补我国目前财税法学研究之不足,而且还可以为我国财税改革提供理论依据以及为财税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提供具体的解决对策。目前我国财税领域特别是财税法存有很多问题,恰恰需要强化财税法学理论的研究。其二,虽然财税法学的理论研究非常重要,但财税法学毕竟是一门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这就决定了财税法学的教学不能从理论到理论而忽视甚至轻视财税法实践,否则这样的教学不仅空洞、抽象,而且研习财税法学的人员在研习后针对财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也会束手无策。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样的教学不能不说是失败。至于在财税法学教学过程中如何做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则值得研究。因为这取决于很多方面,例如实践环节的安排等。但作为财税法学之教学人员,笔者认为,一是在介绍财税法学理论的同时,应当同时介绍具体实务的操作,让研习人员了解、掌握例如某一实体税法的具体操作流程。二是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邀请财税部门的专门人员采取讲座等方式着重介绍财税实践方面的知识和做法。这不仅可以增强研习人员在这方面的感性认识,而且还可以弥补教师主讲所带来的不足。

  三是加快财税法学师资队伍以及教材、专著建设。提高财税法学的教学水平,师资队伍和教材不可或缺。可以说,这两个方面是其支撑的平台。就师资队伍建设而言,虽然近几年来,从事这方面教学研究的人员不断增加,但毋庸讳言的是,以此作为主要研究方向的学者并不多见,与法学其他学科相比,人员也相对不足。建议,适当扩大财税法方向博士生招生名额或者采取进修等方法,解决目前财税法学师资紧缺的状况。与此同时,如何组织专门人员编写财税法学方面的教材、著作,翻译国外这方面的资料,也应引起同行的足够重视,以解决目前财税法学方面资料严重短缺的问题。为此建议:其一中国财税法研究会自行组织一些课题,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合适人员,加快财税法学一些领域的研究,并使得一些高质量的研究成果能够脱颖而出;其二,组织人员翻译国外有关财税方面的著作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其三,条件成熟时,创办财税法方面的刊物,为财税法学成果的发表提供平台。

  四是在重视、加强财税法学理论研究的同时,不可忽视财税法领域的实证研究。对此,笔者同意北京大学吴志攀教授在去年经济法年会上的观点,亦即应当重视对经济法实务问题的研究。因为财税法学毕竟是一个年轻的学科,要想获得社会认可,离不开财税法学对经济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所作的贡献或者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为此,财税法学者在研究财税法学理论的同时,应当把更多的目光投向包括立法、司法等实务领域,解决财税领域所存在的问题。例如正直《预算法》修改之际,财税法学者能否出一批高质量的成果,能否提出一些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并为立法者所采纳。

  

【作者简介】
    华国庆,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
  [1]刘剑文、熊伟:《二十年来中国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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