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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校财税法教学的现状评估与改革的目标对策
翟继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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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国高校;财税法教学;现状评估;改革;目标对策
【正文】

  一、中国高校财税法教学现状评估

  (一)总体状况评估

  2004年1月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大学研究生税法研究会联合发出了《中国高校财税法教学改革问卷调查》,对中国高校财税法教学的现状进行了一次系统和全面的调查。根据这次调查的结果,我们对中国高校财税法教学的现状进行了评估。

  从总体上来讲,中国高校财税法教学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中国高校财税法教学大体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至今已经有二十年的发展历程了。在这二十年中,中国财税法教学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学科体系比较健全的法学院系大多已经开设财税法课程,专职的财税法教学人员逐渐增多,财税法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也逐渐在多所大学展开,财税法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改革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果,财税法教材建设也初显规模。因此,从总体上来讲,财税法教学在不断发展,而且随着财税法治建设的推进,有逐渐加速发展的趋势。但是,财税法教学仍仅仅处于初步发展的阶段,离成熟还有很长一段路程。另外,中国财税法教学发展到今天也遇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逐渐成为中国财税法教学发展的瓶颈,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将成为中国财税法教学进一步发展和走向成熟的关键。

  (二)课程设置状况评估

  根据调查问卷的统计结果,全国学科体系比较健全的法学院系和财政税收院系(经济学院系)基本上都开设了财税法方面的课程。这些大学包括综合性大学,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中南大学、河北大学、烟台大学、深圳大学、广州大学、辽宁大学等;文科类综合大学,如中国人民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政法类大学,如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等;理工类综合大学,如北京交通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财经类大学,如中央财经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山西财经大学、江西财经大学、河南财经学院、广东商学院等;税务类大学,如长春税务学院等;师范类大学,如华南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西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等;民族类大学,如中南民族大学等;外语类大学,如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等;行政学院,如湖南行政学院等。在没有单独开设财税法类课程的学校中,绝大多数调查问卷认为有必要单独开设财税法课程。

  在财税法课程的名称上,开设财税法课程的学校中,基本上都开设了税法学课程,绝大多数学校开设了财税法课程,另有不少学校开设了国际税法课程,开设单独的财政法课程的学校很少,在收到的问卷调查中,只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单独开设了财政法课程。财税法课程设置比较健全的学校开设了财税法、税法、国际税法课程,如北京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山西财经大学、广东商学院等。

  在开设财税法课程的学历阶段方面,开设财税法课程的学校都在本科阶段设置了财税法课程,个别学校在专科阶段也开设财税法课程,另外还有些学校在成人教育本科阶段也开设了财税法课程,如北京大学。在研究生阶段开设财税法课程的学校很少,目前只有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辽宁大学、山西财经大学等少数学校开设。几乎所有的学校都是在本科三年级开设财税法课程,个别学校在本科四年级开设,如烟台大学、山西财经大学等。

  在课程的性质和重要性方面,除上海交通大学和北京大学以外,尚没有学校将财税法作为核心课程设置,少数学校将其作为一般必修课设置,如武汉大学、辽宁大学、山西财经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湖南行政学院等。绝大多数学校将其作为指定选修课设置,另外,也有不少学校将其作为任选课设置。

  在课程学时设置方面,绝大多数学校为36学时,即每周两节课,少数学校为54学时,如北京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长春税务学院等。

  在课程设置方面,从总体上来讲,全国已经有不少法学院系和经济院系开设,但仍有比例不小的学校没有开设专门的财税法课程。课程设置的层次仍不是很高,没有学校将其上升到核心课程的地位,停留在任选课层次的学校还很多。在研究生阶段开设财税法课程的仍然很少,学时的设置也显得比较少。

  (三)任课教师状况评估

  从任课教师的角度来讲,具有两位以上专职任课教师的学校很少,目前只有北京大学具有两位以上专职任课教师。少数学校具有两位专职任课教师,如长春税务学院、江西财经大学、厦门大学、广州大学等。较多学校只有一位专职教师,更多的学校是没有专职的财税法教师。

  从财税法教学人员的专业领域来看,法学院系中的教学人员一般是研究经济法的教师,经济学院系或者税务院系中的教学人员一般是研究财政税收学的教师。主要研究方向集中在财税法的教学人员很少,据初步估计,全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不会超过二十位学者。

  从专业职称来看,绝大多数教学人员是副教授和讲师,具有教授职称的财税法教学人员很少。从学历学位来看,绝大多数教学人员取得了硕士以上学历和学位,有不少财税法教学人员取得了博士学位。从年龄来看,绝大多数教学人员均属于中青年学者,一般都不超过五十岁,四十岁以下的学者占据了很大的比例。

  综上可以看出,我国财税法教学人员虽然在数量上比较少,职称上比较低,但是很有发展的潜力,也说明了我国财税法教学人员大多是近些年成长起来的年轻学者。财税法教学队伍的壮大看来只是时间的问题。

  (四)教学方式与内容状况评估

  从财税法课程讲授的方式来看,在本科阶段,绝大多数采用的是老师讲授的方式,学生发言和讨论的机会很少,在研究生阶段,绝大多数采用的也是老师讲授的方式,但学生发言和讨论的机会相对多一些。有些学校的财税法课程则更多倾向于学生专题发言和讨论、老师最后总结的教学方式,如北京大学刘剑教授和张守文教授给研究生开设的税法专题研究课程。

  在教学的器材方面,绝大多数仍然采用传统的黑板板书的方式,个别学校的教学已经开始采用多媒体教学方式。北京大学、南京大学采用了教师讲授、学生讨论和多媒体教学等多种教学方式,效果比较好。在“非典”期间,有些学校还采用过网络教学和电话教学的方式等等。在开展远程教育服务并且开设了财税法课程的学校,财税法教学也采用了远程教育的方式,如北京大学的远程教育。

  从教学内容来看,绝大多数学校是以财税法理论知识为主,部分学校做到了兼顾财税法理论和财税法实务,少数学校是以财税法实务为主,略讲一些财税法理论知识。

  问卷调查反映,法学院系的学生一般缺乏财政税收以及会计方面的知识,而经济学院系的学生一般缺乏法律基础方面的知识。

  问卷中,绝大多数财税法教学人员认为目前财税法教学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应当说这是我国财税法教学改革的首要问题,教学方式仍显得陈旧,需要创新,教学内容或者缺乏理论水平给人肤浅的印象,或者缺乏实务知识,给人空洞无用的感觉。

  (五)人才培养状况评估

  这里的人才培养主要是指财税法研究生的培养。目前,我国高校中能够培养财税法方向研究生的,数量非常少,估计总数在两位数,可能不会超过50所。能够培养财税法方向博士研究生的高校数量更少,估计总数在个位数。北京大学是财税法方向博士研究生培养的主要阵地,目前有两位教授在指导博士研究生,其总数接近二十人,未来几年还有扩大的趋势。另外,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等高校也在培养财税法方向的博士研究生。

  财税法人才培养的状况仍不容乐观,但很有发展前途。主要原因在于目前财税法教学人员大多是副教授和讲师,仍没有能力指导博士研究生,另外,有些学校没有争取到经济法专业的博士点,因此,财税法方向的博士研究生显得数量少了一点,但是,经过若干年以后,当这些年轻的财税法学者成长起来以后,当更多的学校获得经济法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博士点以后,财税法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会很快发展起来。

  (六)教材建设状况评估

  财税法教材建设近些年来发展很快,也逐渐形成了规模,初步改变了以前没有财税法教材和财税法教材严重稀缺的局面。在教材建设方面,北京大学走在了前头,出版了若干具有代表性的财税法教材,如刘隆亨教授的《中国税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目前已经出版了第四版;刘剑文教授主编的《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目前已经出版了第三版;刘剑文教授主编的《税法学》(人民出版社),目前已经出版了第二版;张守文教授的《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目前已经出版了第三版。

  另外,刘剑文教授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最新出版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高等教育百门精品课程教材建设计划”精品项目《财税法学》是目前非常全面、系统论述财税法理论与实务问题的教材,于此相配套的还有财税法述评、习题集、案例分析等系列教材。此外,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也都出版了本校的财税法教材,诸多财政税收学学者也出版了财税法教材。

  从教材使用来看,自己编写了教材的学校一般使用本校编写的教材,没有编写教材的学校一般使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教材。

  二、中国高校财税法教学改革的目标与对策

  (一)总体目标与框架设计

  中国高校财税法教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税法治建设的要求,符合世界财税法教学发展趋势,高水平、多层次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财税法教学体系。首先,中国高校财税法教学体系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财税法教学必须面向市场,必须适应市场需求;其次,财税法教学体系必须适应财税法治建设的需要,财税法教学必须为财税法治建设服务,培养财税法治建设的栋梁之材;第三,财税法教学体系必须符合世界财税法教学发展的趋势,必须借鉴其他国家财税法教学发展的成功经验,尽快赶上发达国家财税法教学发展的水平;第四,财税法教学体系必须是高水平、多层次的,财税法的教材、任课教师、所培养的学生都应当是高水平的,财税法教学也必须建立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以及大学正规教育和成人教育、自学考试教育、远程教育等多层次的教学体系;第五,财税法教学体系必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体系,必须适应中国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发展的特色,在世界财税法教学体系中展现自己的特色。

  中国高校财税法教学改革的总体框架设计是:在21世纪头十年初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财税法教学体系;在21世纪第二个十年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财税法教学体系;在21世纪的第三个十年建成达到世界发达国家水平的财税法教学体系。中国财税法教学改革需要在五个方面进行重点建设:课程设置、任课教师、教学方式与内容、人才培养、教材建设。下面分别论述各个方面的改革目标与对策。

  (二)课程设置改革的目标与对策

  课程设置改革的目标是:在所有的法学院系和财政税收学院系普遍开设财税法课程并作为本科生的必修课,条件成熟的法学院系应当将财税法课程作为本科生的核心课程,并且建立完善的财税法课程体系。

  具体改革的步骤可以考虑:首先在法学院系和财政税收学院系普遍为本科生开设财税法课程,课程名称可以设定为“财税法学”;其次,将财税法学课程作为本科生的必修课,部分院系可以将其作为核心课程;再次,将财税法课程分为三门相对独立的课程:“财政法学”、“税法学”和“国际税法学”,并逐渐将其上升到必修课的地位。在研究生阶段,首先在经济法专业设置必修课“财税法学专题研究”并且作为其他专业的选修课,其次将这门课分为三个相对独立的课程:“财政法学专题研究”、“税法学专题研究”和“国际税法学专题研究”,再次,争取在研究生阶段设置与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相并列的独立的财税法专业。另外,逐渐在专科阶段、成人教育、远程教育等阶段设置与完善财税法课程。

  (三)任课教师改革的目标与对策

  任课教师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一支具有一定规模的,适应财税法教学改革实践需要的,具有深厚财税法理论和实务知识的,老中青合理搭配的教师队伍。任课教师必须具有一定规模,否则不能满足财税法课程普遍设置的要求;任课教师必须适应财税法教学改革实践的需要,能够随着时间的发展不断创新、不断提高自身的讲授水平;任课教师必须具有深厚的财税法理论和实务知识,能够满足本科生对于财税法理论知识与实务知识的需求,也能够满足研究生对于财税法理论深度的要求;任课教师必须是老中青合理搭配的队伍,必须具有能够担当带头人的老一辈财税法学者,也应当有精力旺盛的中年财税法学者,还应当有一批具有创新精神的青年财税法学者,这样才能保证中国财税法教学的可持续发展。

  任课教师改革的对策是:首先要加强对现有财税法师资力量的整合与提高,充分发挥现有财税法著名学者(包括大陆和港澳台)的优势,对全国年轻的财税法教师进行培训,提高其理论和实务知识的水平,并定期开展全国性的财税法理论研讨会和教学研讨会,交流经验,共同提高;其次要大力培养财税法教学人才,在财税法博士研究生中注重培养可以担当财税法教学人员的学生,全力打造高水平的青年财税法学者和接班人;再次,可以考虑从国外引进人才,或者为现有的财税法教学人员提供出国深造的机会,学习发达国家先进的教学经验,为中国财税法教学改革献计献策。

  (四)教学方式与内容改革的目标与对策

  教学方式与教学内容改革的目标是:建设适应财税法教学现代化的要求,满足各种不同层次教学目标要求的多形式教学方式与教学内容。财税法教学方式与教学内容必须适应财税法教学现代化的要求,成为财税法教学发展的推动器和加速器;判断财税法教学方式与教学内容的优劣必须以满足各种不同层次的教学目标的要求作为最终标准,不同教学目标应当采用不同的教学方式与教学内容。

  教学方式与内容改革的对策是:针对专科生和本科生教学的目标,主要采取教师讲授的讲课方式并配合个别专题讨论和师生对话的方式,讲授过程中可以充分使用现代多媒体教学方式,充分调动学生的各方面感官,从而提高学习效率;在讲课内容上,应当是理论知识与实务知识并重,着重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可以成为财税法教学重点尝试的方法之一。针对研究生教学的目标,主要采取学生专题发言与讨论的方式,辅之以老师的重点提示与总结点评,可以充分利用现代多媒体教学方式,节省上课板书的时间,也可以利用网络的方式提前将发言提纲、摘要或者全文发给同学,课堂主要以讨论为主,另外也可以考虑采取师生对话以及同学辩论的方式针对某些问题展开讨论。在课堂教学之外,还可以考虑组织本科生同学走出课堂,深入生活进行调查研究,研究生同学可以参与实践性比较强的课题的研究,博士研究生同学可以和导师一起进行理论要求比较高的课题研究。

  (五)人才培养改革的目标与对策

  人才培养改革的目标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财税法治建设和财税法教学发展需要的,具备理论和实务知识的,多层次财税法人才。人才培养必须为社会主义财税法治建设服务,培养出大批可以担当财税法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的建设人才;人才培养必须为财税法教学发展服务,培养一批批能担当起未来财税法教学接班人的人才;人才培养必须培养具备理论和实务知识的人才,单单具有某一方面知识的人才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人才培养必须是多层次的,即能够满足现代化建设不同层次需要的人才,从公司的办税人员,到财税执法人员,到高级税务代理人员和税务顾问,到著名财税法学者都应当成为我们培养的目标。

  人才培养改革的对策:在专科和本科阶段,应当培养在具备法学或者财税学其他方面知识的基础上具备一定的财税法理论和实务知识的人才,达到这一目标需要在课程设置、教学方式、教学内容、任课教师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在硕士研究生阶段,应当培养具备深厚的财税法理论和实务知识,能够担当财税法治建设某一方面重要角色的人才,如高级税务顾问、财税立法、执法、司法人员或者决策顾问人员等;在博士研究生阶段,应当主要培养财税法研究人员,如高校教师、研究机构研究员、政府机关研究员等;博士后阶段应当培养出色的财税法学者和研究员。实现这些目标,需要我们加快财税法硕士点、博士点以及博士后流动站的申请和建设工作,争取国家在政策和财政上的支持。

  (六)教材建设改革的目标与对策

  教材建设改革的目标是:建设一批高质量的、能够代表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水平的、符合现代财税法教学要求的财税法教材。财税法教材应当追求高质量,不能停留在一般的水平上,应当有一批能够代表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最高水平的教材;这些教材应当各具特色,有的突出理论深度,有的突出实用性,有的则可以突出对象的特殊性,如财税干部教材、税务代理人教材等;不同教育层次的教材也应当有所不同,专科生、本科生与研究生的教材应当有所区别,法学院系的教材和经济院系的教材也应当有所区别。

  教材建设改革的对策:在现有的财税法教材的基础之上,继续完善和提高,组织全国的财税法学者,分别发挥各自研究领域的特长,编写一套供全国财税法教学选用的高质量统编教材。目前,刘剑文教授主编的、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财税法学》系列教材在某些方面已经具备了上述特点,但还应当不断提高质量,建议在本套系列教材的基础上,在下一个五年内编写分别适用于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的财税法学教材。

  财税法教材还应当包括网络教材,因此应当大力发展财税法学的网络建设。建议在目前“中国财税法网”的基础之上创建“中国财税法教学网”,充分利用网络的便捷提高教学的质量,并且可以供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络的方式学到财税法的知识,推动中国财税法教学的大众化。

  从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议》,到十届人大的立法规划,到今年刚刚闭幕的“两会”,财税法始终都是热点问题。可以预见,未来五年乃至十年将是中国财税法立法的春天,在中国加快财税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中国财税法教学也一定会迎来崭新的天地,相信在全国财税法学同仁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大力支持和努力下,中国财税法教学一定能够焕发出旺盛的生命力,一定能够为我国的财税法治建设培养越来越多的高水平人才。

   2004年3月16日

  

【作者简介】
    翟继光,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大学研究生税法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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