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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税收政策设计(二)
胡孝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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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十一五”期间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作为国家宏观调控重要手段的税收应该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然而,现行税收政策在支持“三农”发展上还存在着“六多六少”的问题。本文通过客观的分析,提出了税收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具体的税收政策设计。通过对建设新农村“税收新政”的深层分析,证明了这一政策设计的可行性。
【正文】

  三、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税收政策设计

  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目标要求,本着“多予、少取、放活”的基本方针,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税收支持的客观实际,本文就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税收政策提出如下设想:

  (一)总体思路

  根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一五规划纲要》,认真贯彻《中央一号文件》,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本着“多予、少取、放活”的基本方针,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在认真清理现行涉农优惠税收政策的基础上,本着“税制从简、税负从轻、绿色环保、自主创新”的原则,努力构建农村税收制度体系,进一步降低税负,规范税基,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农村,最终实现城乡税制一体化,从而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合理配置农业资源,促进科技立农、教育兴农、循环利农、工商富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序发展。

  (二)指导原则

  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目标,我们认为,建立完善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税收政策新机制,应该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第一,税制从简。相对城市而言,农村经济建设项目比较少,通常我们把农村经济归纳为以粮棉油及其他多种经济作物为主要内容的种植业;以猪牛羊、鱼虾蟹等为主要内容的养殖业;以农林产品加工为主要内容的加工业;以农村科技进步、金融保障为主要内容的服务业;以水电路、交通、通讯等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建设等,而目前在取消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停征了屠宰税后,农村仍然要征收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车辆购置税等十多个税种,下步农村税制改革应以简化税制为宜。从税种方面讲,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在农村可逐步放弃;从行业上讲,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以及农技研发与推广方面等,可以逐步放弃征税。

  第二,税负从轻。农村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停征了屠宰税后,农村总体税负水平有所降低。但由于农林产品的价格相对较低,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相对较高,农林产品深加工、精加工环节的税收得不到必要的优惠,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林产品的提升增值。另外,由于现行税制上存在的问题,一些税收政策优惠并没有得到有效体现。例如:对农村个体经营户,规定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销售农产品占总销售额超过50%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一律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在实际工作中,这一规定基本上没让这些个体户得到多少好处,因为未达起征点少征的增值税变成了利润,进而变成了个人所得税,还是缴入了国库。要真正使税负从轻,就应使优惠税收政策相互协调,让税收优惠落到实处。

  第三,绿色环保。坚持科学发展观,把经济发展税收增长建立在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基础上,把物质生产环境优化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对农业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的设计上,要充分考虑其政策效应。就是说,凡是对农业生态起保护作用,有利于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在税收政策上要给予鼓励;对那些不利于农业生态发展,不利于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在税收政策上应该给予适当的限制。例如:对那些直接或间接服务于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农业污染治理,农业水土保持的,在税收政策上要给予适当的优惠扶持。

  第四,自主创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税收要积极扶持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对于农村科学技术普及和推广应用,农业科学技术实验和培训服务;农业生产技术引进以及相关农林牧副渔产品加工,农业生产资料的科学发展和技术进步,要积极鼓励和支持。要通过税收优惠支持涉农科技普及与提高。

  (三)政策设计

  税收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应在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停征屠宰税的基础上,创新农村税收政策,具体设想是建立一个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有利于农村资源保护,有利于农村科技进步,有利于农民稳步增收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1.远期税收政策目标。在遵循“税制从简、税负从轻、绿色环保、自主创新”这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努力完善农村税种设计,调整完善农村税收制度,构建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税收政策新格局。从税种设计上讲,要在坚持统一税制前提下,完善农村税收制度:在增值税方面,应尽快推行消费型增值税,以利于农业生产发展,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技术进步,也促使农村增值税更加合理;在消费税方面,适用窄税基,特别是对农村而言,除烟丝、酒等几种征收消费税的项目外,不宜无限制的扩大;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适用低税率,可将现行33%的企业所得税在农村实行免征或者减半征收,增大农村中小企业的发展能力;在营业税方面,应该多给予优惠,对适用农村、农业方面的征税项目,给予适当的优惠,促进农村产业优化升级;在财产税、行为税方面,则应重点突出建立农村绿色环保经济,尤其在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上应该有所作为。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系统、统一的农村税收政策体系,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一体化,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循环农业的发展。

  2.近期税收政策目标。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上,当前应在扶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上给予尽可能的优惠,主要做到“五免五降低”:对养殖业产品销售免税,降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工程投资建设税收;对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免税,降低农林产品加工环节税收;对农业科技研发推广免税,降低农业金融保障中资金借贷税收;对农民打工收入免税,降低农村服务业,流通业相关的税收;对农村教育医疗相关收入免税,降低农村中小企业所得税收。同时,应给予农民打工“国民待遇”,对企业吸纳农民工,比照执行企业吸纳下岗职工按人抵减相关税收的优惠政策,促使农民打工增收。为此,我们拟定了农村税收优惠政策基本构架:

  农村税收优惠基本构架图

  涉农项目 涉税环节 优惠措施 期限

  农村养殖业生产 产品销售 免税 长期

  农林特产品加工 产品加工 初加工免税

  精、深加工低税 长期

  农业生产资料 农资生产、销售 免税 长期

  农技研发与推广 研发、推广、培训 免税 长期

  农村服务、流通 服务及商品流通 税收优惠 近期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工程投资建设 税收优惠 近期

  农民工外出打工 打工收入 免税 长期

  农业金融保障 资金借贷 低税 长期

  农村教育与卫生 教育医疗相关产品生产 免税 长期

  农村中小企业 利润分配 免税 近期

  根据上述构架,现提出税收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具体建议:

  ①对农村养殖业生产免税。凡在农村从事养殖业,对其养殖禽、畜、水产品,销售鲜活产品所取得的收入,给予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②对农林特产品收购、加工推行消费型增值税,并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逐步停止农产品收购、加工中的高征低扣政策,凡从事农林特产品简单的加工整理,对其取得的加工产品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农林特产品进行深加工、精加工的,对其取得的加工产品收入减半征收增值税。

  ③对农业生产资料生产、销售免税。凡生产加工销售种子、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动植物种源、渔用设备所取得的收入,一律免征增值税。

  ④对农业科技推广应用免税。凡从事农业科技研发、农业技术培训、农业技术实验,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技术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一律免征营业税。

  ⑤对农村生态实施保护。凡有损于生态资源保护的行为,应实行征税限制,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其他经济制裁。对日常生产生活中常见的开山炸石、封河挖沙、过度开采金属、非金属矿藏的均应按规定征税,对那些情况严重、情形恶劣导致水土流失、生态破坏,引起不良后果的,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

  ⑥农民打工收入免税。凡农民个人外出务工,对取得的打工收入,一律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⑦对农村信贷业务实施税收扶持。农村信用社是农村信贷投资的主渠道,对农村信用社农贷收入适当减免营业税,所获利润实施“两免三减半”优惠,即在“十一五”期间,建设新农村前两年所获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所获利润给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⑧农村中小企业实施税收优惠。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离土不离乡就地进入工厂就业,减缓城市就业压力。对农村乡镇和农民个人或者合伙主办的中小企业,可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考虑到农村致富关键在于兴工的实际,税收要鼓励和扶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对中小企业投产后实现的利润应在相当长一个时期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⑨对农村服务业、流通业实施税收优惠。对农村代理、仓储、租赁、洗涤、旅游、打包、咨询等日常服务,对农村商品流通取得的收入,可适当提高起征点,对其实行轻税政策。

  ⑩农村能源及基础设施建设实施税收优惠。对农村进行水、电、路建设,园、厨、厕改造,通讯、电视、网络投资等涉及的相关征税事宜、属基本建设范畴的,适当减免房产、土地使用、耕地占用、印花等税收,契税亦应实施低税,涉及绿色环保方面的,该加征的加征,促进农村循环经济建设。

  ⑾农村教育、医疗相关内容免税。包括对农村学校的勤工俭学收入,医院制剂、制药收入等,可实施免税优惠。

  

  四、推行支持新农村建设轻税政策的可行性分析

  推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轻税政策”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可行?会不会给社会生产和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我们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从统一税制、执行操作、税收成本和财政承受能力四个方面进行了研究分析:

  (一)推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轻税政策”不会破坏统一税制。在我国,客观上存在着统一税制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之间的矛盾,在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停征屠宰税后,我国税收制度仍然保持了统一。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代的加快,工业反哺农业等一系列措施的落实,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间的矛盾正在不断缩小。本文设想的推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轻税政策”的贯彻落实,由于在增值税环节,大多优惠采取的是先征后退或者即征即退,没有破坏增值税链条;消费税、营业税优惠则与现行税制立法精神一致;“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则符合现行所得税的“游戏规则”;财产及行为类税收优惠,则与当今绿色环保政策、循环经济政策,发展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指导思想完全一致,因此我们说,推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轻税政策”与现行统一税制要求完全一致。

  (二)推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轻税政策”简便易行易于操作。客观地讲,取消农村税、农业特产税和停征屠宰税后,农村税收负担是有所降低。我们提出的农村税收优惠基本构架中,农村养殖业产品销售免税、农业特产品加工实施税收优惠、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免税、农业科技研发与推广、民工外出打工收入免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金融贷款保障、农村服务业,流通业实行税收优惠,农村中小企业利润实行免税政策等,一个突出的特点是范围明确,这些税收优惠都限定在农村地区,这就为我们的政策操作提供了有利条件:一是取消农业税,农林特产税等为农村税收优惠构架的推行打下了基础;二是这套税收优惠构架有的是扩大免税范围,有的是降低征收税率,在具体的申报征收、征收管理、税收检查等方面易于操作;三是这些税收优惠只涉及到广大的农村地区,由于地域明确,界限清楚,使我们在具体工作中通过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能够管好税源,不会由此增加我们的税收管理负担。

  (三)推行支持新农村建设“轻税政策”更加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对农村税收实施优惠后,农村税收将主要来源于农村中小企业、农村信用社、农林特产品深加工、精加工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服务业、流通业,农业生态保护等相关纳税环节,广大的农村地区除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外,几乎没有什么税收。农村税收高度的向城镇集中,为我们进一步收缩机构创造了条件,农村税收管理的强度和难度也将进一步减小,这将大大减少我们的税收成本。同时,我们将主要精力集中管好城市税收,管好农村的中小企业,管好农村信用社,势必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使我们在农村税收的管理上,真正实现以最小的投入和耗费取得最大的征收成果。

  (四)推行支持新农村建设“轻税政策”国家财政能够承受。为说明这个问题,最近笔者在湖北省选择了经济基础好、一般、差三类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县市,以取消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和停征屠宰税后的农村税收情况进行了典型抽查,其基本情况是:

  

  2005年农村税收入库抽样调查表

  单位:万元、%

  抽查

  单位 入库税收总额 其中:

   农村税收 乡镇企业税收 农产品加工 农业生产资料 农村基本建设投资 农村信用社 其他

   总额 占总入库数% 总额 占总入库数%

  合 计 96970 28154 29.03 17198 17.74 83 23 134 135 12366

  大冶市 78237 20915 26.73 15388 19.67 14 5513

  蕲春县 13537 5153 38.07 1435 10.60 28 23 22 78 5002

  孝昌县 5196 2086 40.15 375 7.22 55 112 43 1851

  注:此表数据由湖北省国税局、地税局计统处提供

  从典型抽样调查的情况看,三县市2005年入库税收总额96970万元,其中农村税收28154万元,占入库税收总额的29.03%。这当中,主要是乡镇企业税收达到17198万元,占入库税收总额的17.74%,除乡镇企业之外的农村税收仅有10956万元,占入库税收总额的11.30%。这部分农村税收,就是本文设计的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轻税政策”中免税的那一部分;而乡镇企业税收中,若实行“轻税政策”,我们设计大约有占50%的部分得到减免,于是我们作出以下推断:

  湖北省2005年入库税收642.31亿元,其中64个县市入库税收122.28亿元,若推行“轻税政策”,农村免税部分为13.82亿元(122.28亿元×11.30%),农村乡镇企业税收这一块约减税10.85亿元(122.28亿元×17.74%×50%),两者之和为24.67亿元,占全省入库税收642.31亿元的3.84%。据此,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行“轻税政策”,其免税、减税部分仅占全省入库总额的3.84%,作为农业大省的湖北省,推行农村税收“轻税政策”压力不大,倘若推视全国,其减免农村税收部分占国家税收总额的比重将更小。因此,我们认为,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行“轻税政策”,国家财政完全能够承担。

  

【作者简介】
    胡孝伦,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新华网,2006年3月16日;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版; 
  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五大亮点》,巫继学,新浪网,2006年1月12日; 
  4、《中国税收概览2005》,刘佐著,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 
  5、《税收优惠指南》国家税务总局网,http://www.chinatax .gov. cn; 
  6、《社会主义新农村“新”在何处?》,董峻、姚润丰,第一财经日报2006年2月22日; 
  7、《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思路和要求是什么?》新华网2005年11月11日; 
  8、税收统计资料,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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