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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税收政策设计(一)
胡孝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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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十一五”期间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作为国家宏观调控重要手段的税收应该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然而,现行税收政策在支持“三农”发展上还存在着“六多六少”的问题。本文通过客观的分析,提出了税收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具体的税收政策设计。通过对建设新农村“税收新政”的深层分析,证明了这一政策设计的可行性。
【正文】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一五规划纲要》)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列为重要建设内容,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中央一号文件》)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行了周密的筹划。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达8亿之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出发,建设新农村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现代农业的根本保障;是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的根本途径;是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缩小城乡差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作为国家宏观调控重要手段的税收,在新农村建设中应该有所作为。

  

  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目标及对税收的基本要求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目标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二十字方针,明确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目标要求。具体而言,这些目标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生产发展。是指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强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产业支撑。大力提高农业科技创新和转化能力;加强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积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发展循环农业。

  2.生活宽裕。要求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夯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经济基础。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保障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稳定完善、强化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加强扶贫开发工作。

  3.乡风文明。要求加快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大规模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繁荣农村文化事业,加强县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文化站、村文化室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推动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扶持农村业余文化队伍,鼓励农民兴办文化产业,开展和谐家庭,和谐村组,和谐村镇创建活动。

  4.村容整洁。要求加快农村能源建设步伐,在适宜地区积极推广沼气、秸杆气化、小水电、太阳能、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技术;以沼气池建设带动农村改圈、改厕、改厨;加强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引导和帮助农民切实解决住宅与畜禽圈舍混杂问题,搞好农村污水、垃圾治理,改善农村环境卫生。

  5.管理民主。要求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主题,在全国农村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农村基层组织阵地建设;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健全村民自主筹资筹劳的机制和办法。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税收的基本要求

  《十一五年规划纲要》从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面貌、培养新型农民、增加农业和农村投入、深化农村改革等6个方面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勾画了蓝图,可以说,这6个方面均为税收支持新农村建设提出了课题,为税收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作用提供了空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加快新农村建设的“32条”,其中在9个方面对税收提出了明确要求。这9个方面是:

  1.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新增税收应主要用于“三农”。

  2.鼓励企业建立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国家在财税、金融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扶持。

  3.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增值税改革试点。

  4.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立法进程,加大扶持力度,建立有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信贷、财税和登记等制度。

  5.制定相应的财税鼓励政策,组织实施生物质工程,推广秸杆气化、固化成型、发电、养畜等技术,开发生物质能源和生物基材料,培育生物质产业。

  6.着力发展县城和在建制的重点镇,从财政、金融、税收和公共品投入等方面为小城镇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外来人口较多的城镇要从实际出发,完善社会管理职能。

  7.进一步深化以农村税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

  8.各地要对乡村债务进行清理核实,2006年选择部分县(市)开展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工作,妥善处理历年农业税尾欠,完善涉农税收优惠方式,确保农民直接受益。

  9.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将农业职工土地承包费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费用全部减除,农场由此减少的收入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税收支持,同时,税收也应当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贡献。而且,《十一五规划纲要》和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又对税收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应发挥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作为国家宏观调控重要手段的税收,必须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

  

  二、税收在支持“三农”发展上的政策缺陷

  有关研究表明,我国农村税负是比较高的。中等水平的省份农民税率负担大体为11%-13%(刘斌、张兆刚、霍功《中国三农问题报告》中国发展出版社2004年4月第一版)。取消了农业税和除烟叶之外的所有项目的农村特产税、停征了屠宰税后,对于降低农村税负,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税收在扶持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上还做得不够,现行税收在支持“三农”发展上存在着“六多六少”的问题。

  (一)农村种植业产品税收优惠相对较多,养殖业产品税收优惠相对较少。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中,有不少的直接对种植业产品减免税收的条款,如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国家定点企业生产销售边销茶、经营国产棉的公司销售以出顶进国产棉等免征增值税;棉花出口、大米、玉米、小麦出口免税,对其出口环节增值税实行零税率。而在养殖产品中,纳税人销售养殖产品,如马、牛、羊等肉类;鸡、鸭、鹅等禽类;鱼、虾、蟹等水产品类等养殖产品,除部分实行低税(如按13%征税)政策外,实行免税优惠的并不多。大家知道,在农业领域,单纯靠农产品种植业、靠“一亩八分半地”,是不可能快速致富的,只有走种、养、加相结合,相协调的发展之路,农业才能尽快走出贫困。

  (二)农产品生产环节税收优惠相对较多,销售环节税收优惠相对较少。现行政策对纳税人生产粮、棉、油;对生产农膜、化肥、农药;生产糠麸、酒糟等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饲料、浓缩饲料等免征增值税;而销售环节税收优惠相对较少,如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初级农业产品,包括粮食、粮食复制品、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药用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林业产品、水产品等,一般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农产品初加工环节税收优惠相对较多,深加工环节税收优惠相对较少。现行政策规定,农产品简单加工免征增值税,同时规定,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渔业类初级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在农产品的深加工环节,几乎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条款。例如:将棉花纺成纱织成布;将家禽家畜产品加工成高级肉食制品;将林、木、水产品生产成家俱、其他高级食品等,就是说,以农产品为原材料的工业品在深加工环节,几乎没有什么税收优惠。农产品的转化增值,主要是体现在其深加工环节,在其初加工环节,农产品的“身价”不会有多大改变,当其通过应用相关科学技术进行深加工后,往往会“身价百倍”,对人类的贡献会大幅度增加。

  (四)涉农科技支持方面税收优惠相对较多,资金支持方面税收优惠相对较少。在技术支持方面,包括对直接用于农业科学研究、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农业技术培训、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农业技术咨询服务,农牧业技术特许权使用免征或减征所得税。而在资金支持方面,除规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安装工程及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外,对农村信用社,只规定对其所得税减按18%-27%征收,对农村信用社管理费只允许对其不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2%的部分在税前据实扣除。农村信用社是农业生产资金投放的主渠道,保持农村信用社轻装上阵,可以降低企业在农业生产资金投放中的支出成本,进而直接减轻农村、农业或者农民使用信贷资金的负担。

  (五)农村经商的个体户税收优惠相对较多,从事加工的个体户税收优惠的相对较少。为支持农村个体户经营发展,国家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特产品、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销售农产品占总销售额50%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一律确定为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的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而对于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的个体工商户,包括“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畜禽产品加工、林木产品加工、藤草产品加工、水产品加工、花果产品加工等如何进行税收优惠,特别在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后,现行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农副产品加工是农民致富的一条可行之路,给予他们这方面的税收优惠,必将有利于民富农强。

  (六)工人失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相对较多,农民失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相对较少。在我国再就业政策中,企业职工因企业改制、企业倒闭等原因失业后,为鼓励其再就业,国家规定对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凭下岗证每人按月扣减一定数额的应缴税款给予照顾,吸纳下岗职工的企业相应来说可在其中受益;而中国近8亿农民中,数以亿计的农民工为了生计,离开了哺育他成长的土地,外出打工,他们在待业期间既得不到什么低保、救济,外出打工也不叫再就业,当然也就没有什么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农民工上岗,他们只能靠低得可怜的廉价劳动力和勤劳扎实的卖苦力博得用人单位的青睐,工农之间的不平等,在打工、谋职方面的差异显而易见。

  客观地分析我国农村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不难看出当前农村税收政策上存在的缺陷:一是政策不系统。现行税收政策中,没有一个统率农村税收问题的纲领性权威文件,一些文件大多是临时性的通知、规定,往往是下面出现一个问题,上面马上发个文件,有时还朝令昔改,使人感觉到农村税收政策是一套拼凑的税收政策,而且立法层次低,极不严肃。二是重复性征税。从征收的税率上看,根据税务总局的《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的有关规定,一些通过收购初级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在征收增值税时只能抵扣13%,运输费用只能抵扣7%,耗用的自来水一般只能抵扣6%,这样一来,明鲜造成重复征税,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税负过重,严重影响了农产品的加工转化。三是工农不平等。就是说,政策上没有体现出农村与城市,农业与工业,农民与工人之间的平等。就农村与城市而言,农村条件艰苦,尽管大多是原始的耕作加工,而他们的税收负担不轻,有研究认为对农产品的商品征税实际税率高于20%(李永生:《许善达:农业税制改革最终目标确定》农民日报2003年2月6日),而达到这个税率的工业品恐怕不多;就农业与工业而言,农业产品加工现行税制实行的是高征低扣,而工业品加工大多征扣相同;就农民与工人而言,农民永远不下岗,工人下岗再就业有优惠政策扶持等等。在税收上,没有体现出农村、农业、农民与城市、工业、工人之间的平等。四是政策不配套。不仅涉农的各项政策间相互矛盾、相互打架、相互扯皮,就连同一税收问题在政策上就不配套。如对农村个体工商业户实行增值税起征点制度,意在减轻他们的负担,以利于他们休养生息,但增值税优惠了,个人所得税却又由于应税所得额的增加而增加,虽然出台了一个惠农政策,纳税人并没有得到好处。

  

  

【作者简介】
    胡孝伦,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新华网,2006年3月16日;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版; 
  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五大亮点》,巫继学,新浪网,2006年1月12日; 
  4、《中国税收概览2005》,刘佐著,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 
  5、《税收优惠指南》国家税务总局网,http://www.chinatax .gov. cn; 
  6、《社会主义新农村“新”在何处?》,董峻、姚润丰,第一财经日报2006年2月22日; 
  7、《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思路和要求是什么?》新华网2005年11月11日; 
  8、税收统计资料,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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