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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合一是必然趋势
傅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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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8月30日,由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联合主办,首届中美税法高级论坛在北京大学英杰交流中心阳光大厅举行。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刘剑文主持了会议,国内80多名税法专家与会。大会围绕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难点、理论依据、可行性方案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取得了丰富的成果。与会专家对两税合一在实施中的难点和阻力进行了广泛的讨论。现将有关专家发言的要点综述如下。

  刘尚希研究员(财政部科研所副所长)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属于重要的法律项目,必须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最后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今年没有列入讨论,至少要到2007年才有审议的可能性。两税合一是大势所趋,但是仍然存在诸多的障碍和阻力。一是认识问题。不能把统一税法与税收优惠混为一团,这是两个层次的问题。二是利益问题。其中一个理由就是认为对吸引外资不利,对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吸引外资要为我所用,而不是为了引进而引进。

  高培勇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研究所所长)从2003年10月起国家致力于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但要看到更加复杂的环境。制约的因素是减收问题,税收成本问题。据测算,企业所得税制改革2003年测算要减收500亿元;东北的增值税转型在全国推开要减收1500亿元,最近政府在全国准备提高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500元,减收400亿元。

  汤贡亮教授(中央财经大学)认为影响两税合一的主要原因:一是认为会大幅度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负担;二是认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会取消。

  赵芳春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对两税统一,实际上有三种认识:一种是认为利大于弊:公平税负,体现了国民待遇,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一种认为弊大于利:认为对引进外资有影响;担心部分地方和企业的税负提高;担心影响经济发展;担心财政减收。再一种是利弊相当。

  (二)两税合一的理论基础

  候作前教授(山东科技大学)认为:宪政国家下的税收正义,是统一两税的法理基础。税收的核心是税收正义、税收正当性、平等课税原则以及课税的界限。税收正义追求的核心价值是量能课税以及所课征的目的合理性,这正是实质宪政国家下税法的逻辑基础和价值基础。因此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所得税法,没有宪法基础,属于违宪 的行为。同时他认为,税收采取大量优惠政策属于经济税法或管制性税法,其作用机制是利用加重或者减轻税引导纳税人的经济活动,适用奖惩原则或者说功绩原则,即其经济活动必然违反税收公平原则。

  涂龙力教授(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认为:两税合一是适应WTO基本原则的要求。非歧视待遇和法制统一是实施WTO的两个基本原则;建立法治国家和市场经济是两税合一的要求。

  俞光远(全国人大预工委)认为:两套税制度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国际通行做法;违反税负公平原则,不利于企业竞争;违反税收效率原则,不利于降低费用提高效率;加大了税收征管难度,影响企业深化改革;导致所得税执法不严,税收流失严重。

  (三)两税合一要解决的政策问题

  汤贡亮教授(中央财经大学)认为:一是税收优惠问题。建议以产业政策为导向分,有的自然取消,有的还会保留。处理好税收优惠方式变革的前后衔接,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5年的过滤期。二是税率问题,适应降低税率,以24%—25%为宜。三是税基。建立起独立的所得税会计制度,对企业应纳所得额的计算和成本、费用、损失等各项目的计算等,在方法和标准上做出具体而明确的增强税法的规范性和强制性。

  席芳(山西大学法学院)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一是纳税人的确定,原则上应当以民法中定义的企业法人高纳税人,使税法与民法相统一,以便于纳税人及纳税义务的认定,并能实现与国际惯例相一致。二是税基的确定。税基础即应纳所得与会计所得的关系,可分为三种情况:以财务会计所得确定应纳税所得;纳税所得与财务会计所得分离;税收规定决定会计所得,税收所得为商业所得。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的税基确定和扣除标准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向内外资所得税原规定靠近。三是税率的确定,以设计在25%为宜。四是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一致;向西部适应照顾;经济特区统一;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保留。

  (四)两税合一与民营经济发展

  刘剑文教授(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对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和涉及企业三者进行比较,认为民营企业存在税收负担的差异。统一两税有益于建立公平的税法法制环境。因此,税收平等原则应当在立法中得到确立;形成平等的税收执法环境。

  傅光明(湖北省财政厅)民营经济的税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民营企业与其他类型、隶属关系企业存在税负不公的问题,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法律制度上不统一;税收优惠政策不统一;现行企业所得税是内外分立的制度,税前列支标准、税率和优惠政策不一样,使得民营企业的负担高于外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征收33%的企业所得税后,其投资人还要在收益中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造成了双重征税。二是税收优惠手段单一,力度不够。我国有关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仅仅局限于税收减免和优惠税率两种方式,与发达国家的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优惠手段相比,显得政策手段单一,不利于刺激投资政策调控目标的实现。三是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滥用“核定征收”。加重了民营企业的税收负担,影响了企业的发展。

  两税合一以后, 认为,民营经济的总体税负会进一步下降,同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待遇进一步得到平等对待;竞争力会进一步得到提高,因而生存环境会进一步得到改善。

  

【出处】《中国改革报》200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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