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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宜实行三级分税制财政体制
傅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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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分税制财政体制建立了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强化了中央宏观调控能力,是一次重大的制度创新。但是实行的分税制,是在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和支出范围不很明晰的基础上进行的;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能尚未得到重新界定,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基本上保持了原体制的范围。许多项目应由中央负担的如基础教育,中央没有负担;本有应由地方负担的中央也在负担。最为关键的是生产建设项目投资权尚未能做出清晰的规定,实际上各级政府仍然都可以搞一般营利项目;企业所得税仍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由于事权划分不明,财政在职能上是缺位与越位并存。更为突出的是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缺乏法律依据,操作上随意性太大,变动太多,缺乏稳定性。中央与地方的博弈问题突出,反映在分税制体制上违法乱纪问题不少。

  与此同时,中央与地方收入特别是税权划分不科学,不规范。国家税权过于集中于中央,税权划分缺乏稳定的法制基础,难免导致地方政府变通国家税法、越权减免税和滥用收费用权。由于我国是存在很大财政压力的发展中国家,集中税权特别是税收立法权有其现实必要性,但是如果过于集权,不承认地方政府为行使职能的需要而追求财力的合理性,就会使税权以一种变相的形式被分割,税权的集中客观上也难达到目的。实行分税制后,划定了地方16个税种,但结构不合理,体系不完备,税制老化严重,总体税负低,收入弹性差,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组织收入的积极性。

  此外,支出范围的划分不科学,不规范。财政支出是政府活动的成本,也是政府履行职能的代价。由于政府职能界定不够明晰,因而财政支出的规模也难以确定。

  再者,中央财政实施转移支付的能力不足,调节功能微弱。现行转移支付体制在很大程度上还保留着承包制的特征,其构成复杂,几个主要组成部分的目标不一致,体制设计以保证既得利益为主旨,在缓解地区差异方面的功能微弱。

  最后,财政级次过多。中国现行行政区划建制一般有五个层级,与此相适应,财政级次也是五级。这么多的政府与财政级次即使在世界上也是少见的。预算级次太多,导致级次间收支不均衡的问题突出。

  完善我国的分税制,首先应当减少财政级次,改五级财政体制为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将地市级财政体制由省级代管,乡镇财政体制由县级代管。根据三级财政体制的要求,重新划分税权,将宏观调控的税权划归中央所有,将地方税全部划分省和县级所有。中央财政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占到全国财政收入的50%,同时将20%或30%的财政收入转移支付给地方。省级财政占全国财政收入的20%,县级财政收入占30%。尽快出台物业税,将收入全部划归县级财政所有。

  同时,应尽快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政府机构和人员。要围绕社会公共需要确定财政支出范围。即包括三个方面的支出;一是维持性支出:包括国防、政府、公检法司、基础教育、科研、卫生保健支出;二是转移性支出,主要包括价格补贴、补贴支出等;三是公共工程性支出,指大型公益性基础设施的支出。财政要逐步从经济建设性支出中退出来。

  要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支出范围。中央财政的支出范围有三个方面;一是直接负责的社会事务包括国防、外交、实施宏观调控、协调地区经济发展、及中央直属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二是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的事务,经费应由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如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社会统计等公共福利等。地方财政负责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经费公共事业所需支出。三是借鉴三国的经验,中央财政还应间接负担的范围。如教育、农业、科学、社会保障、卫生、公共投资性支出等支出,可以采取同地方比例分担或通过转移支付办法解决。在宏观收支上,要采取以支定收的办法,确定中央与地方的支出规模。要细化省以下分税制权限,对市、县、乡级政府职能事权和财政支出范围作出规定。

  此外,改革和完善税制,适度扩大地方税权。中央税、共享税和地方税的主要税种,其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政策的制定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在这一前提下,应将对影响宏观经济较小的地方税种,向地方适当分权。中央只制定这些地方税的基本税法,其实施办法、税目税率、减免、管理权限等交给地方确定,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运用国家税收政策。同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授权,地方可以新开征一些新税种。但中央要加大对其的监督力度。

  在转移支付方面。要逐步将现行多种转移支付形式归并为均等化和专项转移支付两大类。

  

【作者简介】
    傅光明,湖北省财政厅。
【出处】《中国财经报》2005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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