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统一思想认识,积极创造条件;两家税务机关之间要密切配合协商研究,实现税务登记的联合办理,稳步推进联合办证工作。同时,《通知》还明确了联合办证的内容、工作规程以及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要求。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违章处理等四方面的内容,提出具体的操作要求。
从目前各地实际执行的情况来看,多数省、市仅在城市(包括市区和县区)范围内开展。一般的做法是由国、地税联合设立专门的受理机构负责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在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纳税人负担等方面获得很好的效果。但在农村开展这项工作的力度普遍不够。联合办证改革的好处,广大农村纳税人受益甚微。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布置关于开展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夯实征管基础,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办税成本,促进国、地税信息共享,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上杭地税于2004年10月1日起,与上杭国税一起,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经过半年左右时间的实践操作,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取得良好的效果,工作质量明显提高,国、地税协作广度和力度加强。但是,也暴露出在农村地区开展联合税务登记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上杭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主要做法
(一)加强协调。为做好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上级有关文件下发后,当地国、地税领导高度重视,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就联合办证具体问题进行积极协商,对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二)建章立制。经过国、地税多次碰头协商,决定由地税部门牵头,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地税发〔2004〕43号),在上级有关要求的基础上,针对上杭税收管理的客观实际情况,提出了三条意见:
1、关于受理登记问题。规定按照纳税人应申报缴纳的主要税种遵循国、地税业务管辖,分别由国、地税受理登记,并核发、打印盖有国税和地税公章的税务登记证。
同时,对以缴纳营业税的纯地税管户,由地税机关直接办理登记,核发、打印仅盖地税公章的税务登记证。
2、关于纳税人资料填写及税务机关资料传递的问题。规定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表应一式三份,纳税人、受理机关、相应税务机关各一份;考虑到国、地税机构不一致的问题,决定资料传递的时间为每月15日和30日,通过县级机关传递。
3、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违章处理有关信息资料的传递参照设立登记处理。
(三)分步开展。考虑人力以及税务机构设置等因素的影响,在展开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中,为确保工作质量,稳步推进该项工作,我们采取“分步走”的方式,首先在城区范围内开展。从2004年10月到12月,经过3个月的操作,逐步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操作制度,以及一些应对措施。2004年年底,国、地税有关人员再次进行协商,对前阶段工作进行总结,并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全面铺开联合办证工作。
二、基本成果
2004年10月至2005年4月,上杭国、地税共交换纳税人登记信息403户,其中国税向地税传递386户;地税向国税部门移交17户。
国税向地税传递的386户资料中,新办登记348户,变更登记24户,注销登记14户;地税向国税部门移交的17户资料中,新办登记9户,变更登记8户。
通过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我们取得四个方面的成效:
(一)办事效率显著提高。以前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要分别向国、地税两家申办,由于国、地税机构设置不协调,纳税人办理国、地税税务登记往往要往返几次,需要几天时间,现在由一家税务机构受理,仅需几分钟。大大地节省了时间和人力,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纳税人负担明显减轻。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后,纳税人仅需填写一次申请登记资料,仅要负担一次工本费,大大地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三)加强了国、地税联系,实现一定程度的信息共享。目前,由于国、地税使用不同的征管软件,不容易实现相互兼容。采取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后,信息交换仍以定期手工互相传递税务登记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为主,通过分析这些资料,能够为及时分析、探讨和解决实际运行中发现的问题提供帮助。
(四)强化了税收管理,保证了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后,国、地税登记信息资料按规定必须进行定期的交换,强化了国、地税之间的联系,加强了对纳税户特别是漏征漏管户管理工作,同时也增强了对国、地税的制约和规范。
三、存在问题和建议
(一)资料移交难。按照总局《通知》的规定,受理发证税务机关于当天或不迟于第二天将纳税人税务登记表格及附报资料一份传递到另一家税务机关,以便及时将这户纳税人纳入管理。目前,办理税务登记的权限一般下放到基层一线,由基层所(分局)受理并核发登记证件。从上杭县的情况看,国税部门基层单位有7个,地税部门基层单位有6个,其中,除一个分局(国、地税各一个)机构所在地和管辖范围国、地税相同外,其他都不同,且只有两个基层单位(国、地税各二个)机构所在地在同一乡镇。所以,按照《通知》的要求,最迟在第二天移交纳税人税务登记表格及附报资料,根本无法落实。
这一点,应该允许基层执法单位进行一定的调整,政策应该放宽,至少应对有及时传递登记信息资料的,不能按总局《通知》进行责任追究。
(二)政策规定方面,补充意见降低了工作效率。2004年6月,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通知》(闽地税发〔2004〕105号)补充明确:实行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地方,原则上凡交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统一向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凡交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统一向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也就是说,补充意见使得登记资料的流动具有“单向性”——交纳增值税的,由国税向地税传递;交纳营业税的,由地税向国税传递。
从上杭县的情况来看,对于有地税机构没有国税机构地的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或者有国税机构没有地税机构地的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就必须舍近求远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因此,这条补充意见削弱了联合办证改革给纳税人带来的便利效应。
但是,我们对照总局的《通知》,并没有要求按这种税种管辖的原则来明确受理税务登记的规定,并且,从实践中来看,这条补充意见为纳税人带来了明显的不便。因此,建议上级局尽快修改这项补充意见,取消按税种管辖的原则受理税务登记的规定,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不论国、地税),就近受理税务登记申请,并核发、打印税务登记证。
(三)目前,国、地税征管信息资料,使用人工定期书面传递征管信息系统未实现连接和共享,一是造成时间滞后,一是容易造成资料遗失,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高。建议加快计算机网络建设步伐。
(四)国、地税相关制约机制有待规范和完善。实行联合办证后对一些比如资料信息传递、信息数据采集、国、地税对应登记而未登记户是否可以直接行使税收管辖权、行政处罚权的问题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五)一定程度上滋长了“等”、“靠”的风气。没有实行联合办证之前,国、地税部门内部对清理漏征漏管户有严格的考核制度,对于清理不力的,必须进行责任追究。但是,实行联合办证后,特别是实行按照税种管辖原则受理办证的,在尚未形成联合清理漏征漏管户制度的情况下,到底由谁负责清理?没有清理责任由谁负担?目前难于确定。因此,地税部门等待国税部门传递登记资料,国税等待地税部门传递登记资料,最终导致执法过错责任难于落实,无法追究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