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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皇粮国课”影响深远
傅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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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庄严宣布: 明年将在全国全部免征农业税。原定5年取消农业税的目标,3年就可以实现。

  据历史资料记载,最早农业税的设立是在夏代,约公元前21世纪,离现在有四千多年的历史。到了春秋末期,公元前594年鲁宣公十五年颁布“初税亩”,规定对公田私田一律按亩缴税称田赋。到明年2006年全部免征农业税是整整2600年。

   取消农业税体现了党中央解决三农问题的坚强决心,以十六届四中全会重点解决三农问题为推动,在新一届中央政府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发展思路指导下的农村改革的新突破,新成果,新举措,对于从税收制度上、体制机制上、经济和分配上、政治文明建设等诸多方面将产生重大的深远的影响。

  (一)结束了在税收制度上增加农民负担的根源,开创了农业农民无税的时代,为逐步统一城乡税制度创造了条件。美国经济学家诺斯的研究表明,制度在经济发展中具有决定性和根本性。几千年来,农民负担之所以难以从根本上减轻、“积累莫返之害”的黄宗羲定律难以从根本上破解的根本原因,在于现行农业税制的落后性。现行农业税制是一种极端落后的与自然经济及小农经济相适应的税收制度,是一种缺乏税收公平性和法律主义基础的非规范税制,是一种加重种田农民负担的累退性税制。现行农业税制是形成税收内卷化和农村其它杂派的产生的根源。税收内卷化简单地说,农村其它的各项费用却是搭着农业税这辆大车,随着农业税一起下达并一起征收的,农业税如果增加一点,其他费有可能增加二点,甚至增加的更多。这就形成了所谓的“头税轻,二税重,三税四税无底洞”。取消农业税,就是从根本上为消除农民负担创造了条件,提供了制度保障。为第三步改革,为逐步统一城乡税制度创造了条件。

  从长远来看,我国应当采取国际上的通行的做法,改革现行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制度为征收土地使用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是以农户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据实确定。根据不同的土地等级确定不同的征税标准。同时对农业产品收入征收增值税,对农业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农业产品取得的收入同其他行业一样征收增值税,对农业所得征收是指从农用的土地取得的租金收入;在农业用地上通过农业运营,比如农产品的加工、饲养或收到的实物租金或这类产品的出售取得的收入;从农业建筑物获得的所得。同时建立完备的农业补贴政策和税收优惠制度,使农业税收保持较低的水平。完善地方税收体系,逐步建立以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提高地方税收的比重。扩大地方税收开征和管理权限,建立地方税收征管体系。

  (二)结束了农民不再是“经济剩余”、“原始资本积累”主要提供者的历史,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新阶段创造了条件。据有人保守地计算, 1952——1978年,农民通过“剪刀差”方式为工业化提供的农业剩余量为3340亿元,年均128亿元。从1979年——1990年,剪刀差的总量为5368亿元,年均447亿元,按当时乡村人口数,人均49.89元。取消农业税将彻底结束“经济剩余”、“原始资本积累”主要提供者的历史,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新阶段创造了条件。以工促农,实质就是要改变农业和农村经济在资源配置和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处的不利地位,加大工业公共财政支农力度,让公共服务更多地深入农村,惠及农民;以城带乡,实质就是为农民进城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为农民进得来,留得住创造更好的制度环境。

  (三)结束了长期以来由于种粮农民负担重、难以解决农民的基本生计问题的历史,为缩小城乡差距、全面建设农村小康、让种粮农民过上富足的生活创造了条件。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没有实现真正意义的耕者有其田,也没有解决人们但愿苍生饱暖的基本生计问题,现行农业税制加重了种田农民的负担。未取消农业税时农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耕地面积,按田地分担农业税,便出现了人多田少的农户减负幅度大,人田各半的农户减负幅度正好,人少田多的农户减负幅度较小,有的甚至不降反增的现象。形成了农民减负,农业增负的局面,由于农民负担重,种田收入不高,许多农民不愿种田而外出打工,出现了土地的抛荒问题,意味着农业税收入任务出现了悬空,影响农业税收入任务的完成。税费改革后,一些地方外出务工的农民看到负担减轻了,又愿意回家种田,但过去承包的土地要么抛荒后,被别人耕种了,要么由集体转包给了别人,出现了无田种的现象,由此引发了新的土地纠纷,增加了农村不稳定的因素。这无疑会影响到种田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取消农业税,有利于调动种粮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村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农民家庭财产增加,生活更加富裕。

  (四)结束了由于城乡差距大,农村社会不稳定的历史,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了条件。近几年突出的是城乡收入差距拉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占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比例,由1984年为1。71:1,2003年达到了3。23:1,如果仅考虑货币收入,剔除农民收入中的物质部分,目前城乡收入差别将扩大为4倍甚至于6倍。国际经验表明,当一个国家人均GDP进入1000美元到3000美元的时候,各种经济社会矛盾加剧,处理得好,能够顺利发展,经济发展能够很快上新台阶,处理不好,经济就会停滞不前甚至倒退。正是由于城乡分配不公,农民负担过重,农村出现很不和谐的现状。干部群众关系紧张。据统计,税改前我省因农民负担到北京信访总量2000年居全国第2位,2001年居第3位,2001年国办通报全国2000年下半年至2001年上半年恶性事件26起,湖北省就有6起,居全国第1位。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成为影响农村干群关系的焦点,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根源。若不切实加以解决,农村迟早会出事,最终将影响整个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大局。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减轻了农民负担,全省没有一件恶性事件发生,就说明了这个问题。

  建设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其中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取消农业税,为建设农村和谐社会创造了条件。

  (五)结束了农村基层组织长期以来为政府承担某些公共事务、以收粮收款为主要任务,同时机构人员不断膨胀的历史,为建立适合中国农村新型管理体制创造了条件。征收农业税是乡镇行政人员不断增加和膨胀的制度性因素。“催粮要款”是许多地方乡村两级的工作重点,平时感觉人多了,但一到征收时节,干部实行包村包户,又感到人手不够,还到处向其他单位抽掉人员,组织小分队、突击队等等。取消农业税后,改变了由基层组织征收税收,机构人员不断膨胀的历史。现在,这种工作压力大大减轻,也为乡镇机构改革提供了契机。要解决好乡村两级精简机构精简人员定编定额,转变职能的问题。要解决好一系列属于政府应当承担的财政承担的问题,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还要付出更大的努力。

  (六)结束了财权上收、缺口下移的历史,为公共财政阳光照耀农村创造了条件。2004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达2626亿元,增长22.5%,同时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这些政策措施力度之大,农民得到实惠之多,是多年来少有的,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2005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的力度将比2004年更大,包括在全国大范畴在幅度减免农业税,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利用工作重点县要一律免征农业税,2004年农业税税率降低1个进分点的省份殖民地降低4个百分点,降低3个百分点的再降低2个百分点;在全国范围内免征牧业税。中央财政将新增转移支付资金140亿元用于支持地方落实这些政策。今年将对粮食主产区100亿元直补资金不减少,良种补贴增加8.5亿元,农机具购置补贴增2.3亿元,安排150亿元对地方实施三奖一补,缓解部分县乡财政困难,其中55亿元直接奖励产粮大县。充分体现了公共财政对农村的支持。

  (七)结束了农民与城市不同国民待遇的历史,为城乡二元结构的根本消除创造了条件。不少专家认为,三农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城乡不同的国民待遇,通过取消农业税制度,与城市居民的税收接轨,与城市人的税收待遇得到基本的平等,也为其他方面的国民待遇平等创造了条件。

  (八)结束了长期以来皇粮国课意识根深蒂固的历史,为农民确立平等主体意识、公民社会意识、独立市场主体意识、现代开放意识创造了条件。清代的康有为写过一本《大同书》提出了平等独立、博爱为核心的人权观,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真正实现。

  (九)结束了农业税的征收,严重地障碍着基层民主制度的建设的历史,扩大了基层民主。我们国家的民主制度建设,实际上是要求从基层开始,比如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但是由于要征收税费,乡镇对村民直接选出的当家人是不放心的,他们担心选出来的这个人不能向上负责,保证完成乡镇下达的税费征收任务,所以在实际的选举过程中,乡镇是一定要干预的。取消农业税,有利于农村基层组织民主政治建设,村民自治建设,真正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

  (十)结束了农业税导致农村债务难以消除的历史,为根治农村债务创造了条件。农业税征收是乡村债务形成的主要原因。由于农村的贫富差距已经非常明显,平均摊派的税费一下来,对富裕的户算不得了什么,但对困难的户就难以完成。但农业税费上交是不能有缺口的,但税费的征收税费却是有缺口的,基层为了完成任务,就借债完成任务,所谓“垫税”,这就形成了乡村两级白的债务黑洞。取消农业税斩断了农村债务增长的机制。

  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取消农业税,我们深得民心,农民再次高呼共产党万岁,感谢共产党的政策好;巩固了执政地位,增强了执政能力。

  取消农业税,只是农村税费改革目标迈出的第一步,巩固改革成果还要付出更大的努力,走更长的路,必须研究解决农村税费改革中的新矛盾新问题;解决好乡村两级精简机构精简人员定编定额,转变职能的问题。要稳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按需设置机构,解决好富余人员的出路,重点解决好社会保障问题。

  

【作者简介】
    傅光明,湖北省财政厅纪检监察室主任。
【出处】《中国改革报》2005年3月28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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