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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崛起的税收政策研究
胡孝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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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部崛起是今年“两会”最热门的话题之一。研究中部崛起,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政策扶持,而税收政策扶持中部发展则是人们研究的重要方面。本文从分析中部地区目前享受的优惠税收政策开始,通过对东部沿海、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方面国家实施的优惠税收政策进行比较,结合中部地区经济税收的特点进行研究,提出了促进中部地区发展应该采取的优惠税收政策。
【关键词】税收优惠;中部崛起
【正文】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届三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抓紧研究制定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规划和措施,国家要从政策、资金、重大建设布局等方面给予支持。”中央重大决策,为中部地区经济发展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极好机遇,讨论研究中部地区崛起的税收政策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中部地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回顾

  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以来,为鼓励区域经济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些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有一部分属通用型的,已在湖北等中部地区贯彻实施。综合归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技术开发区。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国家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如武汉经济开发区等适用“经济特区”第1款、第3款、第4款和第16款。即1、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和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济的外国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区内的老市区,设立从事技术、知识密集项目;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3、区内的老市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征收所得税;4、区内企业出口本区生产的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产品或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征出口关税。同时享受出口企业进口货物免税。开发区内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实际消耗的进口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武汉、郑州、长沙、南昌、太原、合肥、襄阳、株洲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享受以下税收优惠:1.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2.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免税。新办高新技术内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3.高新技术合资企业免税。经营期10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中外合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4.进口料件免税。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5.出口产品免税。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6.进口货物免税。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在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海关按照加工贸易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三)长江三峡工程库区。长江三峡工程库区享受沿海经济开放区的部分优惠税收政策,适用“经济特区”第3款、第4款:1、区内的老市区,设立从事技术、知识密集项目;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2、区内的老市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征收所得税;3、对三峡库区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在坝区和淹没区的,减按原应纳税额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沿江开放城市和内陆开放城市。作为沿江开放城市的芜湖、九江、武汉、岳阳、黄石、宜昌和作为内陆开放城市的太原、南昌、合肥、郑州、长沙等共11市优惠政策适用于“沿海开放城市”。比照“经济特区”第3款、第4款、第16款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第5款执行。即:1、区内的老市区,设立从事技术、知识密集项目;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2、区内的老市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征收所得税;3、区内企业出口本区生产的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产品或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征出口关税;4、区内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实际消耗的进口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中西部及贫困地区。国家规定的19个中西部地区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以及其他贫困地区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三线地区企业超基数返还。对列入国家“三线脱险搬迁企业”名单的三线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实行超基数返还的政策; 2.民族自治地区企业减免。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3.贫困地区新办企业减免。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4.贫困县农村信用社免税。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可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5.中西部地区企业减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设在中西部地区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及国务院批准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2免3减”的现行优惠政策期满后3年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先进技术企业或出口产值占总产值70%以上的企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能低于10%;6.贫困地区减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7.贫困地区农户新建住房免税。“老、少、边、穷”地区生活困难的农房,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税;8.贫困地区公路用地减免。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纳税有困难的,报财政部批准,减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税。

  (六)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从中部地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执行情况看,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局限性:一是涉及面过窄,更多的纳税人享受不到税收优惠。以湖北为例,仅限于武汉、襄樊等经济开发区和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能够享受经济特区有关减免税政策,而比照执行西部大开发优惠税收政策的也只有恩施州一个地区,而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的税收优惠政策真正的受益的应该是重庆了,三峡大坝所在地的宜昌市并没有得到什么税收实惠。二是优惠层次低,贫困地区难以享受税收优惠。按现行对中西部及贫困地区普遍执行的优惠税收政策,仅仅限定在少数民族地区、国家认定的贫困地区,就湖北而言,也只有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国家认定的38个贫困县。而且减免的税种也局限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事实上,贫困地区企业一般生产些低级产品,产品附加值很低,减免所得税大多是“墙上饼、水中月”,好看不中用;贫困地区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数额更少,2003年湖北省仅有5.2亿元, 落实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数额就更小了。三是没有体现中部地区产业、资源以及经济特色。中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之一,农副产品及林特资源十分丰富,种、养、加经济发展潜力很大。特别是以农林水特、养殖产品深加工、精加工更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而且中部地区具有独特的土地资源、水资源、旅游资源,如何贯彻科学发展观,从政策上支持和促进资源的开发利用,支持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没有必要的优惠政策。

  

  二、中部六省资源及经济状况分析

  中部地区包括山西、河南、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六省。中部土地面积102万平方公里,占全国10.7%;拥有3.61亿人口,占全国28.1%;农村人口高达2.44亿,占全国农村人口的31.2%。

   (一)资源状况。中部地区总的来说,资源十分丰富。

    ——交通资源。中部具有承接东西、贯通南北的区位优势。交通便利,长江黄金水道、多条铁路干线及国道公路从中部地区穿过。到2002年底,中部六省铁路运营里程、公路里程、高速公路和内河航道,分别占全国的22.8%、24.4%、23%和25%,比中部地区国土面积占全国国土面积的比例均高出一倍多。

     ——水资源。中部地区的资源和产品优势突出,水资源量、水库总库容、耕地面积、原煤产量、粮食产量、油料产量和棉花产量占全国的比重分别为24.5%、32.9%、23.5%、31.9%。30.6%、41%和35%,均高于GDP所占的比重。

    ——人力资源。中部地区科教实力居全国前列,大专院校集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荟萃。另外,“五普”统计,中部地区到外省市暂住人口(主要是务工人员)占全国的43.6%。这部分人长年在外打工或经商,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是实现中部崛起的又一“人才库”。

    ——生态文化资源。中部地区处于南北气候过渡地带,四季分明,光照充足,大部分地区气候温暖,雨量充沛,名山大川多,江、河、湖、库星罗棋布,动植物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中部地区历史悠久,是华夏文化的重要发祥地之一,具有丰厚的历史人文的积淀。这些,都成为中部实现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和“崛起”的基础条件。

  ——旅游资源。中部旅游人文资源更是得天独厚,有山有水,人文景观繁多,而且是国家旅游局部署的红色旅游的重点开发地区。

  ——矿藏资源。中部地区已探明贮量的有:湖北省的磷、金红石、硅灰石、柘榴子石、累托石粘土等探明储量居全国首位;湖南省的锑储量为世界之冠,钨、铋、雄黄、莹石居全国第一,铅、锌、汞、石墨、高岭土等居全国第二;江西省在探明的89种矿产储量中,居全国前5位的有33种;安徽省的煤、铁、铜、硫、磷、明矾石、水泥石灰岩等矿产储量居全国前10位;河南省居全国首位的有钼矿、蓝晶石、铸型用砂岩、天然碱、水泥配料用黏土、珍珠岩、蓝晶铸岩等8种之多;更有山西省煤、铝土、耐火粘土、铁矾土、珍珠岩、镓、铂的储量居全国各省(区)同种矿藏储量的首位,金红石(含钛矿)、镁盐、芒硝的储量居第二位。丰富的资源为中部崛起打好了物质基础。

  (二)经济税源状况。纵观中部六省,其经济税源状况大体为:

  1.农业仍然体现出较强的基础地位。中部六省都是农业大省,是我国重要的粮棉油和水产等农产品的生产基地,自古就有“湖广熟、天下足”之总结和概括。建国以来,中部六省又多提出要建设农业强省的发展战略,农业已初步呈现出较强的基础地位。从六省国民生产总值构成情况看,通过近几年的调整,到2003年一产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有所变化,但大多在15%~25%之间,高于我国平均水平。由于一产比重偏高,导致第一产业从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重比全国平均水平要高4.4个百分点。其中,河南第一产业从业人员占的比例最高,达60.2%,比全国平均水平高11.1个百分点,比浙江高30.8个百分点。

  2.产业布局趋同,市场竞争激烈。从中部六省的工业布局看,大多以钢铁、机械等为主。如湖北省主要支柱产业为钢铁、汽车、电力、建材、卷烟;湖南省的支柱产业为烟草、钢铁、机电制造、高新技术产业、生物医药;江西省提出建设汽车航空及精密制造业、特色冶金和金属制造业、中药和生物医药产业、电子信息和现代家电业、食品工业、精细化工及新型建材业等六大行业;安徽省提出建设茧丝绸产业、汽车产业、原材料产业、能源化工产业和家电产业等特色产业;而河南省则提出他们的特色产业为农业、火电、铝工业;山西省则以煤炭工业、电力工业、焦化工业、冶金工业、机械工业和化学工业。纵观中部六省主要产业布局状况,大多依托本地资源和传统特色发展工业,有的支柱产业每个省都有,如汽车,钢铁、卷烟、电力等,市场竞争十分激烈。

  3.国有及控股企业仍是主力军,民营经济发展缓慢。从最近发布的统计公报看,2004年中部省份经济增长仍然得力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中湖北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增加值1664.73亿元,其中非公经济实现增加值689.5亿元,非公经济增加值占增加值总额的41.2%;湖南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增加值1189.14亿元,其中非公经济实现增加值520.1亿元,非公经济增加值占增加值总额的43.4%;安徽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增加值1082.2亿元,其中非公经济实现增加值469.3亿元,非公经济增加值占增加值总额的43.4%;河南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增加值2332.68亿元,其中非公经济实现增加值1210.83亿元,非公经济增加值占增加值总额的51.9%。而这一时期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增加值54805亿元,其中非公经济实现增加值31592亿元,非公经济增加值占增加值总额的57.6%,中部省份非公经济实现增加值都没有达到全国的平均水平,即便是非公经济增加值占比较高的河南省也只有51.9%,而湖北省这一指标却低于全国平均值的16.5个百分点。

  4.第三产业发展较慢,农村人口转移困难。据有关资料,2003年全国三次产业结构为14.8:52.9:32.2,而同期中部地区第三产业没有达到全国的平均水平,如湖南、江西、湖北、山西三产分别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10、7.1、5.2和2个百分点。第三产业的不发达,限制了农村人口的城镇化,使得农村人口转移遇到困难,拥有3.61亿人口,占全国28.1%的中部地区农村人口高达2.44亿,占全国农村人口的31.2%。

  5.税收占GDP的比重较低,工商业增值税贡献率不高。我们曾在2003年对中部五省(不含山西)的经济税源情况进行过一次调查,2002年,中部五省的宏观税负水平中的国税收入占GDP的比重依次为:安徽5.38%、湖南5.15%、湖北4.80%、河南4.67%、江西4.50%,远远低于全国平均11.6的水平。从工商业增值税贡献情况看,2002年湖北省工业增加值增值税贡献率仅为6%,不仅低于全国(13.5%)的7.5个百分点,而且在中部五省区中最低,低于湖南7.2%、河南6.9%、安徽8.3%和江西8.5%的水平;商业批发零售贸易增值税贡献率湖北省2002年为2.35%,亦低于全国(3.94%)1.59个百分点,低于江西3.25%、安徽2.97%和湖南2.42%,在中部五省中倒数第二。(见表)

  

  

  

  

  

  

  

  2002年工商业增值税贡献比较

  单位:亿元

  项 目 全国 湖北 湖南 河南 安徽 江西

  工业增加值 45935 2168.4 1440.8 2553 1290.5 692

  工业增值税 6224 130.9 103.6 173.7 107.1 59.1

  贡献率% 13.5 6.0 7.2 6.9 8.3 8.5

  批发零售贸易额 27860 1376 1100 1367 807 520.8

  商业增值税 1098 32.3 26.6 27.5 24 16.9

  贡献率% 3.94 2.35 2.42 2.01 2.97 3.25

  

  

  三、中部与东、西部及东北老工业基地税收优惠比较

  中部地区从地理位置上看,它承东启西,南北互联,由于地理连带关系,其产业发展上有些相通的地方;由于大多都属内陆省份,有别于沿海地区,其经济发展与东北、与西部有许多近似之处,现将不同地区不同优惠税收政策分析比较如下:

  (一)国家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优惠税收政策。为支持振兴大东北,国家于2004年出台了一第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对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指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2004年7月1日起,凡符合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费用等四个方面的,允许纳税人抵扣上述各项所列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指当年实现应交增值税超过上年应交增值税部分),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有欠缴增值税的,应先抵减欠税。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实行三项优惠:一是将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二是受让或投资的无型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三是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3、从2004年7月1日起,同意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税额的标准。

  (二)西部大开发的优惠税收政策。从2001年1月1日起,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广西等12个省、市、自治区和新疆建设兵团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1、西部投资减征企业所得税。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民族自治地区减免企业所得税。经省级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3、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4、公路建设免征耕地占用税。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道、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的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各省级政府决定;5、进口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东部沿海地区的优惠税收政策。东部沿海是我国最先进行改革开放的地区,也是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一般指环渤海经济带、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这里集中了我国几乎所有的经济特区,几乎所有的沿海开放城市,这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分发达,国家旅游度假区云集在这里,国家确定的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全部分布在东部沿海,不仅享受着国家规定的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国家旅游度假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而且还有专门的优惠税收规定,如苏州工业园区、福建台商投资区、上海浦东新区等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对苏州工业园区就规定1.实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即适用“经济技术开发区”第1至5款);2.区内进口自用物资先征后返。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物资的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比照经济特区实行5年先征后返。(适用“经济特区”第17款);3.区内外资银行营业收入免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金融企业,来源于区内的营业收入,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业税。(即适用“经济特区”第18款)。

  从上述东部沿海、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等老工基地实施的优惠税收政策比较不难看出,我国现行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东部沿海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以灵活降税为主。一个生产加工区,可以冠以各种不同的名称,或者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者国家旅游度假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或者苏州工业园区、福建台商投资区、上海浦东新区等,随便命一个名,就可以随心所欲制定出优惠税收政策;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主要以降低所得税为主。最具代表性的有按15%的较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企业实行所得税“两减三减半”的税收优惠等;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税收优惠以扩大抵扣形式降低税负为主。主要是通过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行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使企业投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增值税在生产环节征税时得到扣除而降低企业流转税负;同时,通过实行快速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等降低企业所得税负。

  

  四、中部崛起的税收政策建议

  纵观中国经济发展,从政策导向上看,东部沿海约10个省、市、自治区执行了包括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国家旅游度假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西部的12个省、市、自治区以及新疆建设兵团乘着西部大开发的东风,在全领域内执行了西部大开发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紧接着,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号角也于2004年吹响,优惠的税收政策让东北三省在去年就收到了不俗的成绩。很明显,都有税收优惠政策,就剩下中部6省了没有优惠税收政策了,正是由于政策上的“塌陷”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经济发展上的“塌陷”。在最近召开的“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都为中部崛起问题提交了提案和议案,财政税收理论界也有一些促进中部崛起的意见。基于前面分析,我以为促进中部地区发展应实施以下优惠税收政策:

  (一)鼓励以农副产品为原材料的工业、加工业的发展。中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粮棉油等农副产品的生产基地,其特殊的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决定了这里的种植业、养殖业十分发达,农林水产品、畜牧业产品的加工和深加工将是中部地区实现增产增收、做强农副产品产业的必由之路。要制定鼓励以农副产品为原材料的工业、加工业的发展的优惠税收政策,对新办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畜牧业产品加工和深加工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实行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3~4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二)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众所周知,湖北是建国初期国家重点建设的老工业基地,理应执行国家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优惠政策。建议比照东北的增值税转型的有关政策,尽快在湖北等中部地区进行试点。目前东北地区正在试行的一种转型模式是实行当年新购置的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但抵扣限额不得超过机器设备购置当年新增的增值税税额。以此作为第一步,视财力逐步过渡到“一次抵扣”,直至“全部抵扣”。结合我省实际,我们认为,改革初期在抵扣范围的选择上宜窄不宜宽,只宜对固定资产增量实行抵扣,而对存量不作安排,只允许企业将新增固定资产中的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而对非机器设备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予抵扣。同时对新增固定资产中的非生产用、未使用、不需用机器设备及陈旧的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也不予抵扣,以鼓励企业使用先进的机器设备,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

  (三)调整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前我国内外资企业实行两套税制,税收优惠各异,税负严重失衡,内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明显劣势。同时,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带有明显的地区色彩,东部沿海、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税负明显不公。建议中央在“两法合并”时,调整现行优惠政策,就湖北而言,目前要争取享受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对受让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将现行计税工资标准由每月人平800元提高到每月人平1200元等,使中央关于促进中部崛起的战略方针从政策上落到实处。

  (四)对新办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比照执行西部地区优惠税收政策。如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1-2年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放开高新技术企业地域界限,对建设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外的企业,只要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企业,即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五)对中部地区技术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收入给予税收优惠。包括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对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对其股权投资收入不征营业税等。

  (六)完善具有区域调节功能的税收政策。建议调整现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对中部优势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在增值税上实行一定比例的先征后返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在实施中部崛起战略的初期阶段,实行延期纳税或贴息返还的扶持政策。同时,对中部地区大中型企业进口设备,实行增值税、关税的先征后返。如对企业新上项目进口设备,执行有关工业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律先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自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内核查,每年返还20%,5年内全部返还进口设备所征税款。

  

【作者简介】
    胡孝伦,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届三次会议文件》人民出版社2005年3月第一版; 
  2.《税收优惠指南(修订版)》,伍舫编著,《税法速递》增刊,国家税务总局网http://www.chinatax.gov.cn/;  
  3.《中部五省经济税源情况分析》,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课题组,《湖北国税》理论版2003年第6期; 
  4.山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2004年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http://www.stat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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