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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的必要性及设想
卢富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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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下同)是1985年为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来源而开征的一个税种。几十年来,它在筹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1994年实行新税制改革和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后,城建税在征收管理中暴露出许多矛盾和问题,特别是随“三税”附征的办法,在国、地税机构分设的情况下,既不利于税收政策协调和加强征管,也不能很好地体现受益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由于附征,我们无法避免“三税”的政策调整派生出城建税的征管问题,而且不同产业结构的城市城建税收入规模悬殊,旅游城市和老少边穷地区的城市与工业基础好、产品附加值高、“三税”(特别是消费税)收入多的城市,城建税负担不一,且收入差距很大。改革和完善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已势在必行。

  一、改革的必要性

  (一)由于税制的落后,当前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需求规模与城建税收入规模的差距不断扩大,城建税立法的宗旨没有得到实现。《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明确: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特制定本条例。因此,“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是城建税立法的根本宗旨。从1996—2000年重庆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收支情况来看,一方面,城市建设总体资金收入的规模远远大于城建税收入规模,并且其差距越来越大。1996年总体资金收入是城建税收入的5.48倍,收入绝对额差距为15.12亿元;到2000年总体资金收入是城建税收入的6.33倍,收入绝对额差距扩大为25.29亿元。另一方面从收支总规模来看,5个年份,除1999年收入规模大于支出规模外,其他年份的收入规模均小于支出规模,入不敷出的形势严峻,资金需求压力会越来越大。

  1996—2000年重庆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收支情况表

  项 目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项 目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收入合计 185317.11 202181.36 319100.77 324307.30 300354.99

  支出合计 178640.43 203384.86 327901.27 343653.67 301160.50

  #城市维护建设费 36652.33 29702.52 34954.29 36979.60 39660.28

  按用途分  

  公用事业附加 12444.59 13757.30 13194.86 16427.20 15787.21

  #基建支出 44426.20 64537.91 149818.56 196332.54 172701.02

  国家预算内资金 3250.00 23900.00 62844.00 52696.00 28056.00

  更改支出 51894.09 19993.20 33391.48 33780.75 22506.29

  地方财政拨款 1080.90 6573.03 9770.10 9674.79 11682.34

  维护支出 44890.04 40739.96 63751.33 52883.78 44361.88

  国内贷款 93890.20 69940.30 66859.00 149512.10 127362.00

  按行业分

  利用外资 9900.00 0 75457.00 8609.00 0

  房产 3101.97 1710.45 2684.60 1265.03 430.66

  企事业自筹 1140.56 1763.60 6158.00 13885.84 26768.10

  供水 16190.80 12424.22 31841.90 15443.75 4769.80

  重点建设附加 2400.00 1051.00 1173.00 1214.00 -

  天然气 203.00 45.60 70.00 1280.00 1666.10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4036.14 7706.75 8378.37 9223.10 13363.71

  公共交通 3413.00 8288.90 6553.30 4002.00 15783.80

  市政公用设施使用费 10866.79 3621.28 3312.60 6931.30 6560.55

  市政工程 92846.11 64369.00 157203.68 196974.27 163211.64

  城市维护建设税 33841.00 35439.00 40148.00 42302.00 47454.00

  园林绿化 8588.77 12873.42 20587.28 18566.12 11461.73

  其中地税组织 32990.00  34939.00 39456.00 42056.00 47390.00

  环境卫生 6377.24 12448.43 13045.87 20300.39 22880.80

  单位:万元

  (二)附加征税的形式导致城建税收入稳定性差,并加大征管难度。《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建税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以实际缴纳的上述“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这种附加征收的方法,导致城建税收入稳定性差。一方面,“三税”本身受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经济发展及政策性调整的影响较大,收入的稳定性较差;另一方面,在企业拖欠流转税的情况下,城建税也因附加征收而“合法”滞留,不能及时入库,影响其征收管理。同时,税法规定,城建税以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税依据,看似简单,但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问题,不利于征管。如,作为计税依据的“三税”,在已实现但不缴纳的情况下,征收机关就不能征收城建税,否则便属违法。而增值税、消费税归国税部门征管,城建税则由地税部门征管。地税部门无权对该计税依据进行检查,增加了地税部门征收工作难度,影响了执法质量。且一旦国税部门的出现漏征漏管情况,也会导致地税部门漏征漏管。此外,由于当前城建税收入规模太小,不能满足城乡维护建设的资金需要,很多地方另行征收名目繁杂的城市建设资金,这样不仅形成了税、费并存,多渠道征收城建资金的复杂情况,而且形成“费挤税”的现象,干扰了税收的正常秩序,加大税收征管难度。

  二、改革设想

  (一)扩大税基。1、不分内、外资企业,实行普遍征收。目前,城建税只对内资企业征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致使境内的外资企业享用了市政设施而不负担城建税。这样,既不能体现城建税受益与负担配比的原则,也导致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平,违背税收公平原则。而地方政府为引进外资投入的大量城建资金得不到补偿,影响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因此,城建税改革,首先必须将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销售(营业)收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征收范围。2、调整计税依据,改变随“三税”附加征收的方式,以扩大收入规模,确保收入稳定。从当前的情况来看,社会各界普遍建议以销售(营业)收入为计税依据。这样能在一定程度上能体现企业规模与享用市政公共设施的程度相配比的原则,负担比较合理。同时计算也简便明了,便于征纳双方操作。计税依据调整后,城建税为一个独立的地方税种,有利于加强日常征收管理,并与地方政府的城建职能相适应,满足改善城乡基础设施需求,把城建税的立法宗旨落到实处。

  (二)调整税率。由于“三税”本身存在着税率差异,使得同等享用市政设施的企业,因经营商品、生产产品或行业的不同而承担高低不等的城建税税负。同时,城建税按行政区域不同分别确定7%(市区)、5%(县镇)、1%(其他地区)税率,随着城乡差距的缩小,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城乡区域难于界定清楚,造成毗邻不同企业享受城建设施虽基本相同,但因适用不同税率,而负担不同城建税的现象。

  目前,推动和促进小城镇发展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方针,而小城镇主要是在乡的基础上发展与建设起来的,这些地方的城建税按1%的税率征收,难于满足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不利于促进我国城镇建设的发展。因此,调整城建税税率是城建税改革的重要环节。

  从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和需求方面考虑,城建税税率的调整应有利于扩大城建税收入规模。同时,鉴于当前“税费”改革的形势,可以适当提高城建税税率。一种方法,可以按照企业的规模(如设立特大、大型、中型、小型企业)设定不同的税率;另一种方法,国家可以设定一个幅度税率,各地在确定相应的税率,并报备总局批准后执行。对明显偏低的,总局在权衡全国各地税负的基础上,可以建议地方修改,适度提高调整税率。

  (三)规范优惠。现行城建税以实缴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同时,随“三税”征、减、免、退、罚管理,造成一部分享受了市政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于减免“三税”而不负担城建税。管理上,一些享受增值税减免的纳税人,按规定也享受城建税减免。但两个税种分别由国、地税两个税务机关管理,国税局无权审批减免城建税,地税局以增值税减免政策为依据去审批城建税的减免,造成政策和管理权限的矛盾。

  所以,规范城建税的优惠政策,一方面应设置城建税独立的优惠体系。考虑到我国农牧业及社会福利事业的具体困难,对农业、牧业经营收入及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收入,应给予适当的减免税优惠。同时,鉴于城建税属于地方税,其收入归地方所有,并用于地方维护市政基础设施,应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减免税审批权限,以利于地方政府实事求是地解决一些企业实际困难。

  (四)加强管理。1、加强税收征管。这项工作贯穿于日常税收征管中,在目前国、地税机构分设的情况下,主要考虑如何加强信息交流,提高征管效率。加强国、地税间的联系和信息交流。一是实现国、地税间的系统联网或数据交换,为提高征管水平提供高科技平台,提高信息综合利用水平。二是加快信息交流的制度建设,为双方的交流与合作提供制度保证。三是扩大交流的范围,互通检查信息,促进执法和征管水平共同提高。2、加强税款管理。可以建立专款专用制度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专款专用制度,防止税款被挪作他用,以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调节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带来的生活条件改善的负面影响,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作者简介】
    卢富添,上杭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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