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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务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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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务行政诉讼;原则;程序;管辖
【正文】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法院在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该税务行政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诉讼制度是现代民主和宪政的产物,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尽管其在各国的表现形式不同,但一般法治国家都有这一制度。行政诉讼制度与一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历史与现状等具有相当密切的联系。它或者属于司法审查的一部分,由普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或者主要由判例建构,由具有行政性质的行政法院来行使审判权。其典型形式分别如美国和法国。[1]

  税务行政诉讼是将行政诉讼制度用于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具体体现。它是通过司法手段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给以保护,使纳税人得以求诸司法权来对抗因行政权的滥用而可能对其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不管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国民对国家的一种权力服从关系,还是国家请求纳税人履行税收债务的一种公法上的债务关系[2] ,税收都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性地从纳税人处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由于税收的这种单方强制性不考虑纳税人的主观意愿而可能会使纳税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而一方面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必须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各个税种都必须依法稽征,即实行税收法定主义;另一方面当纳税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要赋予其一定的救济手段,其中行政救济体现为税务行政复议,而司法救济即体现为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是税收征管法制建设臻于完备的一个重要标志。它的良好运行不仅可以监督纳税人及时履行税法义务,有效地防止税务机关滥用职权,督促其准确地贯彻执行国家税收的各项法律法规,而且能够有效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税务机关执法的严肃性,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为了及时有效地处理日益增多和复杂的税务诉讼案件,欧美国家诸如美、英、德、法、荷等国,大多设有专门的税务法庭。以美国为例,美国作为世界上税收法律体系最完备的国家之一,它的税务诉讼制度建立已有相当长的时期,目前共有三种法庭可供纳税人选择以解决税务纠纷:即税务法庭、地区法庭和索赔法庭。税务法庭专门为审理涉税案件所设,其审理程序上的一个特点是类似于我国的行政法庭,即通常由纳税人作为原告对被告国家税务机关提起诉讼。由于税务法庭完全独立于联邦国内税收署,从而使之能够站在较为客观的立场对税务争议作出公正的裁决。纳税人可以自己出庭,亦可以聘请律师代理诉讼。但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必须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税务法庭不设陪审团,而由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及法庭辩论,做出最后的裁决。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地区法庭或索赔法庭提起诉讼,但纳税人必须首先支付税务部门要求补增的税款后,才可以向税务部门要求退回认为是多缴的税款。如果索赔要求遭到税务部门的拒绝,或在6个月后仍未见该部门有任何的答复,纳税人才有权向地区法庭或索赔法庭对税务部门提起诉讼。在地区法院,原被告双方皆应由律师代理诉讼,由法官决定案子所适用的法律,最后由陪审团作出裁决。索赔法庭与税务法庭一样不设陪审团,而由法官审理和裁决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诉讼。纳税人无论选择向哪一种法庭提起诉讼(税务法庭索赔部的裁决除外),当事人双方都有权对该法庭所作出的判决提起上诉。税务法庭和地区法庭所审理的案件可以向相应的巡回上诉法庭提起上诉;索赔法庭审理的案件可以向联邦巡回上诉法庭提起上诉,若当事人双方对上诉法庭的裁决仍表示不服,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税务行政诉讼这一概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认识其内涵:

  (一) 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是税务机关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即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因此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做出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及其依法成立的派出机构,而不能是其他行政主体或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当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被纳税人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以该税务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

  (二) 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告是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

   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中,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只能按税务机关的指示行事,无权自行排除违法或不当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但是,国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当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侵犯时,允许纳税人作为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相反,作为行政主体的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处于支配地位,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能直接予以强制,无需通过诉讼机制达到目的因而不能成为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告。具体来讲,可以作为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告的相对人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直接责任人以及与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当事人。

  (三) 税务行政诉讼所解决的是税务行政争议

   税务行政争议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与税务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一种法律争议,表现为税务行政相对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法院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法院只受理因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质疑而提起的诉讼,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理或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只能按其他救济途径解决,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二、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异同

   (一)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复议的相同点

   1.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的都是解决税务争议、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制度,它们的任务和目的就是为了公正、及时地解决税务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政。

   2.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当事人是一致的。一方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即纳税人或称税务行政相对人;另一方是对相对人行使职权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因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适当,双方当事人是基本一致的。

   3.当事人在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作为当事人的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均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性也必然体现在解决税务争议的过程中,或者说正是这种平等性使得公正地解决税务争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可能。

   (二)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复议的区别

   1.受理机关不同。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是引起税务行政争议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而受理税务行政诉讼的则是人民法院.

   2.两者在解决税务行政争议全过程中所处的阶段不同。在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前后程序上,我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税收征管法》确立了“以复议选择为主,以复议前置为例外”的立法模式。在相对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时,实行税务复议选择模式,相对人可以先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在相对人对征税决定不服、发生争议时,实行先复议后起诉的程序,相对人必须先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两者的受案范围和审查内容不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大于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可对引起争议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作出全面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而税务行政诉讼的范围相对于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面窄;税务行政诉讼主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作出判决。

   4.两者审理程序的具体内容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而且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查,适用法定的审判程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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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马怀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2月第一版,第540页。 
  [2] 张守文:《税法原理》(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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