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是为了补救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弥补司法救济的不足而产生的一种重要的行政救济制度。现代法治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范围越来越广泛,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利益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鉴于传统和现实种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违法或不当的问题,从而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争议。行政诉讼制度就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而设立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但行政争议具有其特殊性,它涉及的不仅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问题,而且更多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与适当。而判断合理性问题则需要行政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这便不是法院所能胜任。为了弥补这种司法救济的不足,行政复议制度便得以产生。它最早始于19世纪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后在世界各国得以迅速发展,成为目前世界各国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税务行政复议作为行政复议的一种,是税务机关系统内部建立的以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的行政救济制度。这一制度是税务机关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重要方式,它不仅有助于税务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进行有效地监督,而且能够为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保障。从总体上讲,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同税务行政诉讼制度一起构成了我国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保护税收征管中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体系。
对于税务行政复议,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其内涵:
1.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税务机关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因此,《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1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2.税务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是法律赋予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行政复议决定就是复议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在审查被申请的税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因此,保护纳税人的申请权,以及设置便利于纳税人行使申请权的法律程序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3.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主要是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也可附带审查部分抽象税务行政行为。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是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作出的、直接可以作为纳税人履行义务或者税务机关强制执行依据的行政行为。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直接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对抽象税务行政行为不能直接提起行政复议,如纳税人认为作为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依据的抽象税务行政行为违法,可以在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同时一并提出对抽象税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或通过其他法律监督机制解决。无论对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均须符合法律关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的规定。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在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无论是作出被申请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还是作为申请人的纳税人,或者是主持裁决的复议机关都应当遵守现行的有关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而主持裁决的复议机关依法进行税务行政复议活动是合法性原则的中心内容。合法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合法
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的主体合法是税务行政复议合法性的基本前提和基础。根据这一要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必须是被申请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所指向的纳税人,被申请人必须是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
2.依据合法
税务行政复议必须遵循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于纳税人来说,没有合法依据不得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对于被申请的税务机关来说,必须依法参加行政复议;对于复议机关来说,必须依法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和依法作出复议决定。这里的“依法”应当包括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税务机关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3.程序合法
无论对于复议机关还是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来说,税务行政复议本身都是一种程序性行为,为确保行政复议的顺利进行,行政复议主体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为此,《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都明确规定了相关的行政复议程序,以确保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二)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不仅应当审查其合法性,而且还应当审查其合理性。由于被申请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绝大多数是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如果行政复议不审查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有时难以达到行政复议的目的。因此,为充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行政复议不仅要审查合法性,还要审查合理性。这一原则具有如下内容:
1.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层面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或确认违法;对明显不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变更,必要时还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查明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并作出准确的定性;对被申请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应当作出准确的判断,如有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应当根据立法目的和立法指导思想作出公正的解释。
3.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正当、合理地行使复议自由裁量权,这是对复议决定公正合理的基本保证。
(三)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除涉及到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整个过程应当向复议申请人和社会公开。税务行政复议公开是确保税务行政复议合法、公正的基本条件,也是防止税务行政复议权滥用的最好方式。这一原则应当具有如下内容:
1. 行政复议过程公开
它要求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尽可能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让他们更多地介入行政复议程序。因此《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25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这是行政复议过程公开的一个具体体现。
2. 行政资讯公开
它要求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第三人的请求下,公开与行政复议案件有关的一切材料,确保申请人和第三人有效地参与行政复议程序。为此,《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27条规定:“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四)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及时原则是对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效率的要求,其主要内容是:
1.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的期限,确保每个行政复议行为都能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期限,复议机关则应尽快完成复议行为。复议机关在法定时限内不能作出行政复议裁决的,应当依法定程序报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法定时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敦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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