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权利就是指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法律对其依法可以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包括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当获得的救助与补偿。[1]
权利作为法学的基石范畴,一向是法学研究的重点与核心。但是纳税人作为税收法律关系重要的一方主体,其享有的权利问题却长期以来并未得到税法学理论研究的足够重视,相应的,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也就并不尽如人意。如,在基本的立法层面上,作为规范税收征管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税收征管法》在2001年修订之前只有一些对纳税人权利凌乱而不全面的规定,纳税人若干重要的权利在法律上未能得到确认;虽然2001年对《税收征管法》的修订突出强调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已经尽善尽美。法律的不完美、实施中的偏差,都使得加强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在我国仍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问题。这一状况的出现有其深刻的经济与历史原因。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的纳税人只是作为某种经济现象和经济活动的附属,而不是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主体而存在,[2] 这就使得纳税人的权利意识无从萌发。诚如一位学者所言“权利观念之所以萌芽于古希腊 、罗马,并非历史偏袒某个民族,根本原因还在经济之中。权利与个人利益相联系,而独立的个人利益正是在商品交换中成为可能。”[3] 因此,当我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时,对纳税人权利的漠视便带来了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征税机关的税收成本过高等问题。
目前,已有一些学者意识到了纳税人权利问题的重要性并已经着手对其进行研究,应该说这些研究对税法的理论和实践均有重要意义。从税法理论的角度来说,以权利义务为核心构筑我国的税法理论体系,可以改变税法学研究长期依赖于税收学研究的状况,确立起税法学理论自身的坚强内核;从实践的角度来说,确认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可以增强纳税人的税法意识,有效地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活动进行监督,进而有助于税收法治化和依法治税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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