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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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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务行政处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法律责任
【正文】

  各级税务机关是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征税主体,而税务机关的行为只能通过具体税务人员的活动表现出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神圣职责,是每一个税务人员的法定义务。《税收征管法》第9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但是,税务人员也是具体的、现实的人,他们在工作中难免会有缺点、错误,甚至会进行违法行为,这不仅会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还会损害国家利益,因此,有必要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促进依法行政。

  一、税务行政处罚权限的划分

   我国实行的是中央统一领导,分地区、分层次的税收征收管理体系,因此,各级税务局、分局、税务所在依法行使职权,对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时,有一个权限划分问题。

   原《税收征管法》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税务所决定。”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1000元的罚款额上限,已经不适应基层税务工作的现实情况,所以,新《税收征管法》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应当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时,应当开付罚没凭证;未开付罚没凭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

  二、涉税罚没收入的处理

   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税收违法案件时,有罚款和没收的权力,它们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罚没收入应当上缴国库,《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应当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三、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

  1.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法律责任

  在税收征收管理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某些地方和部门为了自己的局部利益,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这严重扰乱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为解决这一问题,规范税款征收和入库活动,2001年对《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中增加了有关规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应当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2.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依法移交刑事案件的法律责任

   税务违法案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追究刑事责任是司法机关的职责,因此,税务机关应当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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