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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税务代理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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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务代理法律关系;确立;变更;终止
【正文】

  税务代理法律关系就是在税务代理中形成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税务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方面。税务代理法律关系的主体指税务代理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它包括委托方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受托方即税务代理人,在我国是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应该指出的是税务机关不是税务代理法律关系的主体,它无权参与到税务代理法律关系中来,但税务机关在税务代理人从事税务代理活动中享有监督和管理的权利。[1] 而税务代理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指税务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包括委托人的权利义务。而税务代理法律关系的客体指税务代理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主要指税务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即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而税务代理活动的实施,也就是税务代理法律关系的确立、变更和终止的过程。

  一、税务代理法律关系的确立

  《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第二章“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对税务代理的确立程序、步骤作了专门规定。根据其规定,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应当以委托人自愿委托和税务师事务所自愿受理为前提。税务代理业务须签订书面合同,而一旦双方在委托代理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委托代理协议即生效,税务代理法律关系就正式确立。税务代理法律关系的确立大体上分为两个阶段:签订协议之前的准备阶段和正式签订协议阶段。

  签订委托协议书前,税务代理人尤其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1)明确委托人所需委托的税务事宜,对之进行审查,明确所委托事项不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只能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己才能从事的业务,也不属于违法的事项,而且事务所具有相应的承办能力,以便合法地、有目的地开展税务代理工作。

  (2)商定收费事宜。因税务代理是由税务代理人利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提供有偿服务,所以应收取一定的费用。《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我国税务代理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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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参见文政、党小民主编:《税务代理理论与实务》,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年版,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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