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代理的特征与性质
税务代理指税务代理人在法定的范围内,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义,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一种专门行为。税务代理首先是民事代理的一种形式,具有民事代理的特征,主要是:税务代理人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业务,需要按委托人的意愿、为委托人利益服务;税务代理人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时要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义进行;税务代理人从事税务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承担。
虽然税务代理是一种民事代理,但因为税务代理是一项利用专门知识提供的社会中介性服务,因此,它在很多方面呈现出与民事代理不同的特征,而具有自己的特性。主要是:
1. 主体特定性。税务代理中的委托方是负有税法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而被委托方除具有民法要求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外,还需具有税收、财会、法律等专门知识。在我国专门从事税务代理的人是注册税务师,而且注册税务师必须加入一个依法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才能执业。
2. 委托事项的法定性。税务代理的委托事项即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是由法律规定的,不能委托代理法律规定之外的事项尤其是法律规定只能由委托方自己从事的行为或违法的行为。
3. 代理服务的有偿性。民事代理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税务代理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必须是有偿的,否则可能构成代理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因为税务代理是一种竞争性的垄断行业,税务代理人提供的是专家式的智力性服务。当然税务代理的收费必须合理,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
4. 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税务代理是一项民事活动,税务代理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在代理活动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由于代理人的原因,其承担者均应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而不能因建立了代理关系而转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缴纳法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注册税务师在代理过程中对因过错造成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损失不负责任。若因代理人过失而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损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提起违约或侵权之诉,要求民事赔偿。在国外税务代理人甚至要承担专家责任,被课以较高的注意义务并承担较重的责任。
关于税务代理的性质,我国长期以来有不正确的看法,那就是税务代理长期以来被视为税务机关的附庸,而非为纳税人服务的独立中介机构。在1999年治理整顿之前,税务代理机构多由税务机关开办,税务代理人员多是税务干部,实践中也出现强制代理、非法代理、只收费不代理等情形,从而在纳税人心目中,税务代理是“第二税务机关”,而非为纳税人服务的机构,严重阻碍了我国税务代理的发展。而在日本税务代理是与纳税人基本权相联系的,是协助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专家。日本198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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